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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舉幽靈人口之刑責,有可能構成刑法第146條及第214條,針對第214條問題,實務見解73台上1710認為公務員有審查責任者即不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因依戶籍法第25條、第54條、第47條、第56條及其施細第13條及15條規定,戶政人員有查證登記與實際居住是否相符的責任,故應不構成第214條之罪。
  但黃榮堅師則指出「公務員有審查責任」僅係作為判斷登載事實是否為「單純客觀事實」的標準,凡非「單純客觀事實」者即具有價值判斷的空間,即無真偽可言,故上述人民申請戶籍登記不實,仍有可能構成第214條之罪。
  在現在選舉期間,檢方亦大動作在偵查此種選舉幽靈人口問題,想請教各位,前天新聞彰化地檢傳喚的400多人,除了第146條外,有無可能構成第214條之罪?其中有一些並非選舉幽靈人口,但可能因工作或其他原因而戶籍登記與實際居住不相符,若因而吃上官司,是否公平呢?想聽聽法學先進的高見,謝謝!

2005-11-13 16:13:12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坤成 7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5 個解答

憲法賦與人民有自由遷徙之權利----第一  人民有自由遷移之權利是憲法所賦與的  故政府不應限制之  亦不得對人民遷徙動機加以論斷  第二  幽靈人口是否有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之罪  實應由法院加以審酌第三  個人以為  幽靈人口實在不足為罪  戶口遷到某處  就是為了選舉  不可以嗎  我不喜歡原戶籍的候選人  要去選別地方的人才  不行嗎  就算今天為了人情須遷移去投票  這也是個人自由  政府真的管太多了  第 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裁判字號: 台上字第1710號 要  旨: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上訴人等以偽造之杜賣證書提出法院,不過以此提供為有利於己之證據資料,至其採信與否,尚有待於法院之判斷,殊不能將之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同視。

2005-11-24 03:36:1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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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8 12:29:3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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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5 22:05:5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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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6 05:38:45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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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4 14:35:30 · answer #5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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