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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受破產宣告,法院選任乙為破產管理人,甲公司之財產為A無權占有,甲公司可否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A返還該財產?

2005-11-13 15:50:00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甲公司可否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A返還該財產,其關鍵問題在於,甲提起訴訟時是否具備訴訟要件?
1、訴訟要件,依訴權學說計有「訴訟成立要件」及「權利保護要件」,訴訟成立要件係指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各款之要件;權利保護要件則包括「當事人適格要件」、「權利保護必要要件」及「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要件」。所謂當事人適格要件,指當事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實施權,得為原告或被告之資格。
2、甲公司受破產宣告,甲公司於清算終結前,仍有當事人能力,惟依破產法第75條規定,對於屬破產財團之財產,喪失其管理及處分權,是以甲公司對於被A無權占有而屬於破產財團之財產者,無獨立的訴訟實施權,需由破產管理人乙起訴請求A返還。
3、甲公司起訴,而欠缺當事人適格要件時,法院應如何處理?依實務所採的權利保護請求權說,受訴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判決駁回甲之訴訟。依本案判決請求權說,受訴法院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駁回甲之訴訟。

2005-11-13 17:47:4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ばか★大大說的是正確的

2005-11-14 03:32:4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甲公司受破產宣告,法院選任乙為破產管理人,甲公司之財產為A無權占有,甲公司可以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A返還該財產,甲公司收到破產宣告裁定,可向法院提抗告,並舉證A的的占有,一併提出

2005-11-13 16:25:0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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