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事訴訟法第370條上訴「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修正草案中,將但書刪除,採「絕對不得加重」原則,是否可能造成濫行上訴?想請教法律先進們的高見,謝謝!
2005-11-13 07:13:34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坤成 7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法條明白限定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 若檢察官亦有上訴 則不受此法條所拘束 故但書規定縱使刪除之 亦無損於人權或司法威信 故個人支持此項修正名稱:刑事訴訟法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 修正) 第 370 條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裁判字號: 上字第1122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 (下冊) 第 879 頁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70 條 要 旨: 原審判決對於被告所以諭知較重於第一審判決之刑,係因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後,檢察官亦為該被告之不利益而提起上訴,並非因第一審適用法律之不當,唯查得因當事人之上訴而改判,必須以其上訴合法為前提,否則假使原判決量刑確係不當,斷無改判之餘地。本件原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業已逾期,原審不將其上訴駁回,反因其上訴對於被告諭知較重於第一審判決之刑,顯係違誤。
2005-11-23 13:04:1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