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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常看到早餐店旁邊掛塑膠袋,競選部放整盒的煙(超過30元),將煙火擺在商店裡面....等等的情況,我覺得只是讓我們更麻煩而已,根本沒有一點改善...難道立委
都是白痴嗎!?

2005-11-12 12:09:55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 3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首先要回答的是,法律是否不應該有漏洞。我們喜歡引用一句古語“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好象法律應該是“一網打盡”,沒有漏洞可鑽才行。其實不然,要想“一網打盡,疏而不漏”的最好辦法就是不制定任何法律。如“包二奶”問題,按照傳統的“人治”套路,發個文件,號召群眾揭發告密,整個材料報請黨委批准給辦了,不就解決了嗎。何苦討論什么“重婚罪”的界定難呢?難道老兄你反對依法治國,主張倒退到人治化社會去嗎。非也,恰恰相反,那種我暫時稱作“過度法制化” 的“法制化”(有類似“保健品”那種“過度包裝”的作假和俗話“畫虎類犬”的笑柄含義),企圖鉤織細密的法網來治理社會的主張和想法,如近几年出現的每每人大召開全會時,有不少代表以提出制定這個、那個法律的議案為時尚,其中某些要求,匪夷所想。這不單單是幼稚可笑的想法,而且也是十分危險的想法。要根據“××××新動向(如婚姻問題出現的新動向)”,不斷地修訂、制定新的法律和規章,將嚴肅的、科學的立法和法制化也即民主化進程庸俗化為貼膏藥式的法律實用主義,立法的原意也有治國墮落為治民的危險。

  我們注意到在一些社會法制化建設比較成熟,法律意識相對普及和深入的國家,法律并不是沒有“漏洞”, 某種意義上說,漏洞相當大。例如關于出生地的國籍規定,給不少非法移民和暫時居住人員利用懷孕生子獲得所在國國籍開了綠燈,至今沒有人提出修改或提出后也沒有獲得議會的同意﹔美國有公開教人“規避稅款”的書籍出賣,也沒有聽說以此為據來作為修訂稅法的理由或禁止此類書籍的出版。

  所以可以說,沒有法律就沒有法律的漏洞,但是也就沒有了人民的自由,有了法律,才有人民的自由,同時也就產生了“法律漏洞”。

  第二個問題是,是否可能通過法律的不斷修訂和完善來堵塞住漏洞呢?我的回答是否定的。修訂和完善法律,可以作到使法律更科學、更合理,但是絕對作不到消滅“法律漏洞”,相反可能出現更多的漏洞。舉個不恰當的例子,Windows 98修正了Windows 95的3千多個Bug,作為操作系統來說是前進了一大步,但是Windows 98 (第一版)又出現了超過8千多個的Bug 。如果從修訂Bug 的角度出發,倒還不如不修正。以爭論了2年之久的《婚姻法》如何認定“重婚罪”來說,在“新婚姻法”出台前是承認所謂“事實婚姻”的,條件是“以夫妻名義同居﹔得到家人、親屬或周圍鄰居的承認”,事實婚姻可以作為認定“重婚罪”的事實依據,但是出現了“不登記”結婚和“計划生育”方面的漏洞。修訂后的《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強調必須是經過婚姻登記機關合法登記的婚姻才是受法律保護的婚姻。但是針對近年來出現的“包二奶”現象,發現在堵了前面的漏洞后,又出現了無法用“重婚罪”來懲罰不登記同居的“包二奶”現象的新漏洞。專家們為此唇槍舌劍地爭論了2年,又在網絡展開調查體察民情。意見出來了,和“二奶”非法同居半年,作為界限。問題來了,不到半年,差几天分居,過若干個月,再同居的漏洞怎么辦,于是......。最后又回到了“只要以夫妻名義同居,周圍鄰居也認為是夫妻的”就可以認定“重婚罪”成立。我倒要問這些法律專家,你們讓法官怎么做人。“重婚”者,婚者再婚也。法律連沒有到婚姻機關合法登記的雖然以夫妻名義同居,家人和親友或周圍鄰居也認同是夫妻的婚姻關系都不承認,現在要用他來判定“重婚罪”,是什么法理邏輯。結婚不是重婚,但是重婚也是結婚,在多妻制或多夫制社會更是如此,只是因為我國實行一夫一妻制,才有“重婚罪”,但是兩者不能因此采用不同的婚姻釋義。如果果然如此,我認為這將是從“堵塞法律漏洞”出發企圖修訂法律的一大笑話。

  那么你老兄是否是主張對“法律漏洞”聽之任之呢?也不是。簡單說來就是補大洞,不補小洞。關鍵是抓住法律的實質是限制和分散政府權力,保障人民權利。抓住法制社會的基本原則是政府必須依法行政,即政府權力必須依法獲得,法律沒有授予的權力,“見義勇為”是不行的。公民個人則相反,法律沒有禁止的事情都可以做。要堵的漏洞就是,不能授予政府通過立法、制定法律等途徑,來限制和取消公民個人基本人權的權力。言論自由的權利是最重要的公民權利之一,但是很遺憾,作為保護公民個人言論自由權利和規范合法行使言論自由權利的兩部大法──“新聞法”和“出版法”,遲遲不能出台,這是我國法律制度的一個大漏洞,不補不行。

2005-11-12 12:19:1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渼渼 6 · 0 0

參考下面的網址看看

http://phi008780508.pixnet.net/blog

2014-05-16 22:42:2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一)法律漏洞的意義:
   係指法律體係上之「違反計畫的不圓滿狀態」。
   即對於某一個法律問題,法律依其內容在目的及規範計畫,
   應有所規定,而未設規定。
(二)發生原因:
   1.立法者思慮不周:
     由於根本沒考慮到該案型,或者曾考慮到,但不周詳。
   2.立法者有認識的法律漏洞:
     立法者自覺對擬規範之案型的了解還不夠,而不加規範。
==============================
就上述之情況:
很多時候,民眾的自律比規定了多如牛毛的法規還的有效,
條文有限,而社會現象無窮,而有些情況是不妥當但不違法。

2005-11-14 04:27:2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日出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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