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民事訴訟中,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4-1第2項為「總額裁判」後,如團體當事人間不能就總額裁判之金額進行分配協議時,各當事人是否能就「個人分配金額之請求」再行起訴?謝謝!
2005-11-12 03:43:33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坤成 7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分配協議」因未於主文中顯示,故不具既力,各當事人是否能就「個人分配金額之請求」再行起訴。
2005-11-25 07:00:2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安媽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