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兩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在公園向情侶A女B男兩人強索戀愛稅,甲持玩具槍抵住A女的背後,乙則威脅交出一千元,否則將殺害兩人,A女為跆拳道高手,在技術上制服甲並無問題,惟因A女與B男初識,欲保持淑女形象而不願反擊,B男則因畏懼而自願付款,甲乙拿到錢後,未及出公園即被警察查獲。問甲乙兩人應如果論處?
(爭點:1.恐嚇取財罪對A女是否成立,因為A女並無畏懼
2.甲拿的是玩具槍,是否成立刑法第187條?否則要如果論處?)
2005-11-11 16:23:03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甲乙兩人共同意圖為自己所有,則無是否為共同正犯之疑慮,因甲乙犯意相同,有共同犯意聯絡關係,依大法官釋字第109號解釋,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故成立之。
一.甲、乙之刑責:
1.以對A女是否成立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方向探討:
所謂「恐嚇」系以,威嚇手法,至使被害人心生畏懼,而答應對方之要求,並非以直接物理力量施加於被害人身上,如直接以物理力量施加於被害人身上,則稱為「強暴」,故對A女無恐嚇取財罪成立問題。
就上敘手法,甲乙兩人皆為共同正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持玩具槍抵住A女,並威脅乙交出財物,否則將殺害之,而上敘「持玩具槍抵住A女」該句為判斷是否為恐嚇取財或者強盜罪之判定點,故就前項探討,甲持玩具槍抵住A女,很明顯系以直接物理力量施加於A女身上,且甲乙兩人並攜帶凶器,玩具槍一具,雖為假槍,但因被害人當時直接認定為真槍,判斷有加重原因存在,則甲乙兩人成立刑法第330條加重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二.甲拿的是玩具槍,是否成立刑法第187條?否則要如果論處?
因該玩具槍實質並無殺傷能力,無須以刑法第187條處斷,僅處以沒收之處罰。
刑法第330條加重強盜罪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2005-11-11 18:59:4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海牙 3 · 0⤊ 0⤋
應該成立恐嚇取財罪A女雖是跆拳高手自認不畏懼不過與恐嚇取財罪的成立並不影響如果她願意說他知道對方拿的是玩具槍而且自己是跆拳高手對於對方的行為根本無所畏懼明知而不抗拒坐令其男友因而恐懼交付金錢對她來說豈非會遭其男友反感
2005-11-11 16:33:2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老夫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