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約一個月前我的一個朋友打電話來推銷一對開運印章以及菩薩玉配 , 在電話中答應購買 ( 信用卡分12期購買 ) , 因為當時身邊沒有傳真機 , 他無法傳真購買資料讓我簽名 , 所以我就在電話中告訴他信用卡的卡號 , 以及被後的末三碼 , 我告訴他我信用卡簽名的書寫方式 , 所以信用卡資料及簽名的部份就他幫我代簽了 , 目前我這邊完全沒有拿到任何的購買文件與資料~
我想問的是 , 所購買的東西 , 他說要12月底左右才會雕刻完成~
信用卡部份 , 這個月已經扣款一次了 , 以目前這樣 , 我可以要求退貨嗎 ?
如果可以 , 我該以消費者保護法或是其他法令的那一條來要求退貨呢 ?
如果他堅決不給退 , 我又該有那些方式要求辦退呢 ?
因為信任朋友 , 所以......................讓自己差點因為這些費用 , 信用破產
這是個經驗 , 希望各位夥伴能幫幫忙 , 小弟先謝謝各位了~
2005-11-10 09:07:25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個人建議不要以消保法第19條主張,因為尚需舉證屬郵購或訪問買賣,且需於七日內主張,對您可能不利。
由於商家手中未持有您親自簽名之文件,可以民法第179條規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已扣款項,但前提是您應否認有此契約之成立,而由對方對有買賣契約這件事負舉證責任
至於對方如舉證電話訪問內容之錄音,尚需比對,一般法院實務多不願以此為證據之調查。而如對方提出其所仿之信用卡簽名文件為證,那最好,直接請求法院比對筆跡,並可另案向地檢署提偽造文書之告訴(事實上用這一點就可以逼他退款了!)
最有名的法諺「舉證之一造,敗訴之所在」為一般民眾應具備之基本常識,故主張權利也應該儘量讓對方舉證,適度的否認是必要的,而且當事人無偽證的問題,僅證人才有,故即使是最好的朋友,也應該硬下心來爭取本身的應有的權利。
以上僅供參考,如有不當,敬請見諒!
2005-11-11 05:38:4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坤成 7 · 0⤊ 0⤋
根據消保法之規定第 十九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 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不過由於您已經過了法定7天的日期同時您這是屬於買賣契約簽訂後賣方才開始加工商品因此您這是屬於比較特殊的消費糾紛建議您可以上消保會網站上去申訴您的情況.求助消保官應該是比較妥當的辦法.網址:http://www.cpc.gov.tw/new.asp
2005-11-10 11:24:1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