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大法官會議解釋說,警察只能對有違規和違法的人進行臨檢,那一般沒有違規和違法的人是不是可以拒絕臨檢(出示身分證)?或是告訴警察身分證字號即可?
2005-11-10 07:36:39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愛國者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那是不是無違規只要讓警察查證身分就可以了?那不用出示駕照身分證應該也可以吧?出示的意思應該是拿在手上給警察看就可以了,身分證應該是不用給警察吧?
2005-11-11 06:33:24 · update #1
依大法官會議第五三五號解釋:「警察勤務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依是號解釋意旨所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五、滯留於應有停 (居) 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 (居) 留許可者。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 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所以,若警察沒有主管長官指定實施臨檢之路段,則必須在有合理懷疑人民有犯罪之虞才能實施臨檢,但這合理懷疑門檻很低,所以在被攔檢後出示身分證件可說是義務,但僅能對駕駛人實施之。且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沒有帶駕照及行照是要罰錢的,他有權要求你出示駕照,其實是一樣的意思。第 25 條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並責令補辦登記、補照、換照或禁止駕駛:
一 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依法更改而不報請變更登記者。
二 駕駛執照遺失或損毀,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或依限期申請換發者
。
三 駕駛車輛未隨身攜帶駕駛執照者。而若有要求打開手提包,行李箱等,則進入搜索層次,須有搜索票或經同意權人同意始能實施,人民有拒絕的權利。補充======================================補充如果臨檢合法,依前揭規定他可以查驗你的身分,不管你是出示什麼證件,身分證也好,駕照也行,但實務上的身分證件似乎僅承認這兩種,現在有照片的健保卡"可能"會被接受,但什麼會員卡、學生證這種不行。出示喔,警察會拿去的,現在偽造證件那麼氾濫,你拿在手上他怎麼檢查呢?
2005-11-11 05:41:2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harles Ko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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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7 21:13:2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沒錯
那一條叫做『號牌污穢』
專門對付某些不配合的人
不停車???
沒關係一樣逕行舉發你
跟警察上班過兩年的經驗
2005-11-10 07:50:0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