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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5歲時就嫁為人婦了,差不多在86.87年間先生要辦信用卡,而他給我辦張附卡,當時我還未成年尚小對這些完全不懂,就照著先生說的簽字,因為很久了我想不起來當時到底有沒有在連帶保證人的地方簽名,到92年因受長期家暴分居了,所以先生後來陸續刷卡消費等信用卡帳單,因為是寄到夫家所以我完全不知道
期間因娘家需要辦二胎貸款,所以將娘家房子過戶到我名下辦貸款,今天8月份離婚後沒多久,我收到了銀行的信,但因已離開兩年了所以銀行後來再寄的卡片都在先生那,我是一直到離婚後去搬回物品才看到銀行新寄的卡片,銀行那邊說我是連帶保證人,我先生早已脫產了,但我名下還有娘家房子啊,銀行已經要在11月9日通知我先生說要來搬我家的家電之類的,錢不是我欠的,我在夫家用卡的次數五根指頭都數的出來,現在前夫早已脫產,卻要我來背負這債,我又沒工作兩年了,娘家經濟不是很好,請問這要怎麼辦?

2005-11-08 19:24:47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銀行的契約書裡確實有正卡與附卡持卡人共同負連帶清償責任的條款,所以若妳有簽就須負連帶責任。
時間久了妳應該先去問清濋,確認是妳簽的申請書及總共負債多少,因為妳有財產聽妳的語氣要脫產也來不及了,那就只能跟銀行談分期還了,若來得及就先脫產再跟銀行談分期,沒有財產銀行比較會妥協,若有財產恐不利談判,你似乎還很年輕可能的話還是分期還清,不然躲一輩子也很累,工作也會受影響

2005-11-08 20:10:3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kiki音拔 6 · 0 0

現在實務上的見解附卡應該不必負責償還正卡的債務,可以先找消基會問問.

2005-11-11 17:27:4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股票醫生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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