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財產為所有權以外之權利時,
受託人雖取得該權利標的之財產權,
該信託財產權利亦不因混同而消滅。
什麼意思阿?因混同而消滅?消滅什麼阿?
2005-11-08 18:33:10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一、混同指的是二種以上的權利同屬一人所有,例如抵押權與所有權,甲將A地設 定抵押權給乙後再加土地賣給乙,則乙既是抵押權人又是所有權人,若無其它權利存在如第二順位抵押權,則乙的抵押權自無存在之必要故稱為因混同消滅。
二、受託人雖取得受託財產但其並非"信託標的"(例如抵押權),真正所有權人,只是站在一種類似管理人及代理人的角色,故若受託人取得財產權(該土地)"信託標的"的權利(抵押權)並不會因混同而消滅。這樣才不會損及委託人或受益人之權益。
2005-11-08 19:33:4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kiki音拔 6 · 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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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4 04:06:3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1 · 0⤊ 0⤋
我只能大致上解釋民法混同的意思
假設兒子向爸爸借錢
爸-->債權人 兒子-->債務人
當爸爸死後 兒子繼承爸爸的債務時
債權與債務都在兒子身上 就自然消滅
因為你不可能自己還自己錢 !!
我能解釋這樣
2005-11-10 17:13:1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