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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區分婚約解除與婚約違反有無類型化的實益在?為什麼已經有977的婚約解除了...還要再設一個978呢?978所規定的無976之理由...不能用"有其他重大事由"來概括規定嗎?請好心人幫我解答喔~~

2005-11-07 09:31:37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可是既然978的可憐度較高...那為什麼不能用"其他重大事由"呢?

2005-11-09 21:18:23 · update #1

2 個解答

民法977條是有法定理由(民法976)解除婚約損害賠償的規定。

民法978條是無法定理由(民法976)違反婚約損害賠償的規定。

兩者的構成要件並不相同。

但是這二個法條比較下的問題點在於:民法978條有請求權的一方較民法977條

有請求權的一方,所受傷害較為嚴重,但是978條請求損害賠償的要件卻更為

嚴格(民法979條Ⅰ但書:需要請求權人亦無過失),根據戴東雄教授的見解

,這應該是一種立法疏失,有修法的必要。

舉例來說:甲女與乙男訂立婚約,後因乙男與丙女通姦被甲女抓到,甲女可以

選擇假裝不知道(宥恕),或是選擇解除婚約(民法977條有法定理由的解除

婚約),所以有選擇權的一方為甲女,如果甲女選擇解除婚約的話,甲女可以

跟她朋友及家人說:「乙男那傢伙太花心,所以我把他拋棄了,順便要他賠償

我財產上和精神上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甲女的「可憐度」降到最低。

反面來說,如果乙男和丙女熱戀,甲女都不知情,還每天很高興的去籌備婚禮

的大小事宜,然後在結婚前夕,乙男就跑來跟甲女說:「我已經愛上丙女,不

再愛妳了,我不要跟妳結婚了」(因甲女並無民法976條Ⅰ各款情形,所以乙

男屬於民法978條的無法定理由違反婚約),在這種情況下,甲女必定會晴天

霹靂,因為甲女是被拋棄的,甲女親戚朋友(三姑六婆們)就會說:「甲女一

定是有什麼問題,才會被拋棄的,不要再介紹男朋友給她」,所以就算甲女是

可以請求乙男賠償損害(民法978條後段、979條),但是傷害會比前例大,所

以甲女的「可憐度」就比較高,但是,甲女在本例中的「可憐度」雖然比較高

,但是向乙男請求財產上及精神上損害賠償卻要無過失(民法979條Ⅰ)。

所以民法977是拋棄者的請求權;民法978是被拋棄者的請求權,兩者構成要件

不同,而有分別存在的必要,問題只是在於兩法條關於過失的規定不合邏輯而

已。

2005-11-08 23:10:2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補充二項意見如下:
一、就我所知,只有要主張民法第979條第一項之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請求權人須無過失‧若是要主張民法第978條之財產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權人不以無過失為必要‧
二、就其構成要件,分述如下:
(一)民法第978條:
1、請求權人須無民法第976條之事由
2、被請求之人故意違反婚約‧
(二)民法第979條第一項:
1、請求權人須無民法第976條之事由,但有程度較輕於民法第976條事由外之其他事由‧
2、被請求之人故意違反婚約‧
3、請求權人須無過失--指對於程度較輕於民法第976條事由外之其他事由的發生無可歸責性‧

2006-10-04 18:19:2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世華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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