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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所敘:請問一下:台灣的國家勳章可分為哪幾種呢再請問一下:景星勳章、二等卿雲勳章又是什麼呢哪一欸大大知道能告訴小奇我好嗎

2005-11-06 09:38:01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軍隊

2 個解答

名  稱: 勳章條例 (民國 70 年 12 月 07 日 修正)
第 1 條 中華民國人民有勳勞於國家或社會者,得授予勳章。
為敦睦邦交,得授予勳章於外國人。

第 2 條 勳章分左列五種:
一 采玉大勳章。
二 中山勳章。
三 中正勳章。
四 卿雲勳章。
五 景星勳章。

第 3 條 總統佩帶采玉大勳章。
采玉大勳章得特贈外國元首,並得派專使齎送。

第 4 條 有左列勳勞之一者,得授予中山勳章,由總統親授之:
一 統籌大計,安定國家者。
二 翊贊中樞,敉平禍亂者。
三 其他對於建國事業有特殊勳勞者。

第 5 條 有左列勳勞之一者,得授予中正勳章,由總統親授之:
一 對實踐三民主義有特殊成就者。
二 對反共建國大業有特殊貢獻者。
三 對復興中華文化有特殊表現者。
四 對實施民主憲政有特殊勳勞者。

第 6 條 公務人員有左列勳勞之一者,得授予卿雲勳章或景星勳章:
一 於國家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制度之設施,著有勳勞者。
二 於國民經濟、教育、文化之建設,著有勳勞者。
三 折衝樽俎,敦睦邦交,在外交上貢獻卓著者。
四 宣揚德化,懷遠安邊,克固疆圉者。
五 辦理僑務,悉協機宜,功績卓著者。
六 救助災害,撫綏流亡,裨益民生者。
七 維持地方秩序,消弭禍患,成績優異者。
八 中央或地方官吏在職十年以上,成績昭著者。
九 襄助治理,賢勞卓著,迭膺功賞者。

第 7 條 非公務人員有左列勳勞之一者,得授予卿雲勳章或景星勳章:
一 有專門發明或偉大貢獻,有利國計民生者。
二 創辦救濟事業,規模宏大,福利社會者。
三 在國內外興辦教育、文化事業歷史深長,足資模範者。
四 保衛地方,防禦災害,屢著功效,足資矜式者。
五 經營企業,輔助政府,功在民生者。
六 學識淵深.著述精宏,有功文化、教育者。
七 致力國民外交,貢獻卓著者。

第 8 條 外國人有左列勳勞之一者,得授予卿雲勳章或景星勳章:
一 抑制強暴,伸張正義,有利我國者。
二 宣揚我國文化,成績昭著者。
三 周旋壇坫,有助我國外交者。
四 促成其政府或人民,與我國以物資上或精神上之援助者。
五 對於我國建設事業貢獻卓著者。
六 創辦教育或救濟事業,有功於我國社會者。

第 9 條 凡有勳勞於國家社會,為前三條所未列舉而確應授予勳章者,亦得比照前三條之規定行之。

第 10 條 采玉大勳章、中山勳章、中正勳章均用大綬,卿雲勳章、景星勳章得依勳績分等,並以大綬、領綬、襟綬附勳表及襟綬區別之。勳章式樣及圖說,依附表之規定。

第 11 條 卿雲勳章及景星勳章,依勳績分等:屬於一等者,由總統親授之;其餘各等,發交主管院或遞發該管長官授予之。
受勳人在外國者,得遞發大使館公使館或領事館授予之。
授予勳章,應附發證書。

第 12 條 授予勳章,得因積功晉等,並得加授別種勳章,但一人不得同時授予兩種勳章。

第 13 條 勳績之審核,由稽勳委員會行之。但總統特贈或特授者,不在此限。

第 14 條 陸海空軍人之授勳,另以法律定之。

第 15 條 因犯罪褫奪公權者,應繳還勳章及證書。

第 16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外交部、僑務委員會及銓敘部會同定之。

第 17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2005-11-06 09:45:4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勳章是國家名器,是表彰授勳人的功績。我國勳章有分文職勳章及軍職勳章兩大系統,介紹如下 文職勳章 
圖片參考:http://www.president.gov.tw/1_art/article/img/star2.jpg

2005-11-06 10:31:5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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