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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歲 算是成年16歲 算是未成年那18歲夾在中間算什ㄇ

2005-11-06 09:34:26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民法規定20歲是行為能力人就是你做什麼是都要對自己的能力負責 有法律管束而18歲是一般大家說的成年人 當然也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可以去考駕照阿 什麼什麼的 開始受刑法上面的管束但在民法上面還是個限制行為能力人喔!民法(下同)第12條規定,滿20歲為成年人。第13條第2項規定,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首先,20歲已經是成年人了,所以在做法律行為時,已經可以清楚知道自己在做的是什麼行為,也知道行為後將會有什麼樣的法律效果了,因此除非有特別原因(例如有被宣告禁治產,或是在意識不清的情況下做了法律行為),原則上法律行為都會有效成立。至於18歲的未成年人,在為意思表示(例如要和人買機車)及受意思表示(例如受贈房屋一棟),都必須得到法定代理人也就是父母的允許才可以做。只有在純獲法律上利益(例如有人送一百元)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例如去買東西吃、買文書用品等),就不須再經父母之允許。刑法第18條第2項規定,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從這個規定可看出,刑法規定必須負犯罪之完全責任的,是滿18歲以上之人。未滿18歲之人,在犯罪之時,法官是「得」將刑罰減輕的。說「得」,就是指法官可以把刑罰減輕,也可以不把刑罰減輕,但至少還是有減輕刑罰的空間。若是滿18歲以上的人,基本上是除非有特別事由(例如主張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否則法官就會直接依刑法所規定之刑罰來進行處罰囉。至於20歲的人已經比18歲的人還大,所以在刑法上所負的責任就和18歲人是相同的了。

2005-11-06 09:37:0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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