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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我的保險員跟我說>她有一個賺小錢的管道>只要我拿出一小部分的錢>她可以在一個時間後>讓我賺更多>因為我很相信她>所以就拿錢給她了給她第一筆金額後>在還未到贖回時間內>她跟我說我投資的那筆金額>賺了多少%.後市看好....等等>再贖回時間快到時她說:最近有另一個她看好的投資>金額有點大>但是我們是好朋友>所以我只要多少錢>她就加我一筆>所以我又給她一筆錢了(包含我那還沒拿到手.原本該贖回的投資金額)就這樣重複了兩三次後>我發現不太對>就跟她抱怨說我一直加錢下去>但是都沒實質拿到錢>後來她就拿了一筆錢給我>但是那筆錢是我之前原本投資的一部份金額>我說怎麼都沒獲利她說~~~~因為現在市場不好>反而還賠錢>但是她自己補足金額先給我錢>我後來想說算了>有拿回就好了我就問她說我還有一筆錢>什麼時候可以贖回>她說再過2個月就可以贖回了>所以我也只好等了>但是時間到了再問她她說~~~~現在贖回根本拿不到錢還賠錢(而且是差了有一半ㄛ)她說再兩個月保證獲利>我也只好等了但是時間到後.再打給她>都找不到人打去她們公司說她已經離職了(雖然他有跟我說過她要離職>但是沒說什麼時候)我在想它是不是跑路了??因為最近新聞不是說>有些保險業務員>會私下叫客戶投資>有金錢方面的來往(就是在說我這種啦!!)但是以前他也曾經有失聯過一陣子>後來又出現的例子(她是說她出差去了)我手上是有跟她交易的金額收據>也有他的簽名.手印.身分證影本>不知道這樣對我有什麼保障嗎??我可以依這張收據跟她討錢嗎??拜託各位幫幫我吧!!那是我全部的財產>如果追不回來>我怕我會想不開>跑去投河吧!!!!2005-11-05 15:04:15 補充收據上大概是寫~~~~幾月幾號收了多錢 投資報酬率多少 於什麼時間後.可以贖回多少錢....之類的 2005-11-05 15:07:13 補充聲請假扣押可以幹麻???? 扣押他名下的資產嗎??成功機率多少ㄚ?? 我可以跟她的親人要這筆錢嗎??

2005-11-06 03:26:35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一你可以你起民事訴訟要求返還債務並加計利息但投資報酬率恐怕沒有二假扣押成功率百分百但要他名下有財產且你有足夠的財產去執行但是他也可以提擔保金三除非他死了你才可以向他的繼承人行使債權(如拋棄繼承  你還是一毛也拿不到)否則除非是保人不然就算是配偶  子女 父母還是沒有這項義務

2005-11-06 03:47:4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6 · 0 0

確定????被騙了啦!!!早就該醒了還確定什麼東東啊

2005-11-12 21:37:03 補充:
1.你可以做的大概就是二樓說的那些,收據是你的證物很重要的,我給的建議是去發支付命令,只要一千元加郵資,去各法院的訴訟輔導處,請他教你,可以省訴訟費,若無法送達或異議再起訴或調解。即使他跑路但親人在還是有可能合法送逹(要寄戶藉地喔)
2.假扣押可以查封他的財產,若有財產餘值當然有效,但得提存三分之一的債權金額才可執行喔,不過在提存前你得先申請假扣押裁定在拿裁定去國稅局申請財產清冊,就可知道有沒有財產了,有財產才有假扣押跟提存的問題,沒有財產就先拿到執行名義(支付命令確定或裁判確定證明)以後再執行 薪資或其它的
3.基本上你是不能跟親人要的。

2005-11-12 16:37:0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kiki音拔 6 · 0 0

首先,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必須先以存證信函方式催告要求還款,而還款期限到期後,如果對方拒不還錢,可以作以下處置:一、向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如果調解成立就視同判決勝訴確定,雙方不須再打官司,債權人可以調解書申請強制執行。如果調解不成立,必須另向法院請求。二、聲請支付命令:如果有借據或到期的支票(未到期者不得請求、但拒絕往來者除外),可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這是一種督促程序,較訴訟簡易。對方如果在收到支付命令後二十天內不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就確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可以據以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但是支付命令一定要對方收到才算有效,如果對方已經跑路或避不接信函,則就不能用這個方式。另外如果對方在二十天之內提出異議,則債權人還是要以民事訴訟方式起訴處理。三、聲請本票裁定:如果執有債務人簽發的本票,可依非訟事件法聲請本票裁定,本票裁定是較快速取得執行名義的方式,也可以公示送達方式處理,本票裁定確定後也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四、提起民事訴訟:如果是借款請求,金額超過五十萬元以上係向一般法院民事庭提起,五十萬元以下要向簡易庭提出,如果是請求票款,則都是向簡易庭提起。起訴後就要開庭,原告必須舉證被告之借款事實,所以前述的證據很重要。取得判決確定之後(對方不服可以上訴二審,二審定讞才算確定),才可以聲請強制執行。以上四種都要向債務人住所地或約定的還款地的法院聲請。五、聲請強制執行:取得執行名義後(上述之調解書、支付命令、本票裁定及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可以向國稅局或稅捐處查核債務人的財產狀況,查出後再具狀向執行標的物的管轄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例如拿台北地方法院的執行名義封債務人在高雄的房子要到高雄地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查封拍賣後取得積欠的款項。六、取得債權憑證,追他一輩子:有些時候,債務人早一步脫產或根本沒有財產,執行不到東西,法院會核發債權憑證,等到日後查得財產再執行,要特別注意的是,債權憑證的時效為五年,每五年再向法院換一次,你就可以追他一輩子,如果債務人死亡,只要繼承人未拋棄繼承,就有機會拿回錢。

2005-11-06 06:07:4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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