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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意見
【林佳弘、王雅慧╱台北報導】秀朗所遭指大案辦成小案,規避重大刑案免列管,許多警員私下坦承,轄區發生重大刑案,面臨上至警政署、下到派出所長官的破案壓力,製作筆錄時會誘導被害人將大案轉成小案,避免轄區治安評比被列入檢討或懲處。
律師張建鳴表示,竊盜是被害人不知不覺財物遭竊,搶奪是加害人趁被害人不注意搶其財物,強盜則是加害人對被害人施加暴力奪取財物,該案車主被拉出車外毆打後車遭開走,明顯是強盜罪,嫌犯得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005-11-05 03:34:17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T哥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竊盜、搶奪與強盜為層級式的財產犯罪分類
可能侵害人之生命身體程度強盜>搶奪>竊盜
所以刑法做不同刑度之處罰,
此三者亦可能轉換喔!
如刑法第329條之準強盜罪
本來是竊盜或搶奪,但因為後來行為人加入了
為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之強暴行為
轉換成強盜罪來處罰!@
在警務實務上,竊盜罪為輕微案件,而搶奪及強盜則
為重大刑案,據小弟以前同事告知,北投分局在民國
70年代,即曾有搶奪案件(下公車被搶)被分局長強改
為竊盜罪者,這件沒有上媒體,但我那位同事還振振有詞
地說是小弟的法律見解錯誤,小弟還寫信去請教文化大學
的鄭逸哲老師,得到的答案亦係搶奪,可見這種大案化小案
的不良風氣.............................唉!
我也當過公務人員,現在退休。
部分不肖警察領取國家薪俸來自人民的納稅錢,怎可不盡心
盡力呢?可恥!

2005-11-05 14:04:01 補充:
小弟想了解惠賜負面評價之網友的想法:
一、是因個人批判過於主觀?
二、或是傷害到警務人員的形象?
  如係此點,小弟已明示僅少部分的
  警務人員有此心態,請明查。
三、抑或是關於竊盜、搶奪或強盜之見
  解有誤,亦請指教!
謝謝!

2005-11-05 05:34:0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坤成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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