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違反商標法內容82.條收到簡易判決書.上面寫說我犯了第82條,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ˋ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萬元以下罰金.可是我等ㄌ2個月了都不知是要 罰款?
以下是判決書的內容~核被告xxx所為.係犯商標法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及意圖販賣商標商品而陳列最嫌.其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手段鄉同.為連續犯.請依法加重其刑.
2005-11-04 15:32:48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那會怎樣ㄋ??
2005-11-04 15:56:08 · update #1
我是第一次犯法的可是我沒有判決書裡寫的多次犯行.連續犯那我要怎麼辦ㄋ??我從7月等到現在了~我之前以被那些人嚇死ㄌ!那怎麼辦我還有小孩ㄋ?
2005-11-05 02:33:26 · update #2
第 449 條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
,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
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第 455-2 條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
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
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
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
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
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一、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
二、被告向被害人道歉。
三、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四、被告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檢察官就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事項與被告協商,應得被害人之同意。
第一項之協商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這樣算起來至少要7~30天(含週末喔),通常會問這種問題的,應該是擔心來不及提附帶民事賠償吧?!通常實務上,一收到檢察官的聲請簡易判決書的隔天就要送附民狀囉!因為錯過的人太多啦!
2005-11-04 15:33:3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革離 5 · 0⤊ 0⤋
請問一下"MAY",您有賣很多仿品ㄇ?證據都被查扣ㄇ?可能跟我說說您的情況ㄇ?因為最近我身邊也有朋友面臨這種問題~~您可以跟我聯絡ㄇ?即時通+信箱:comeyell0712@yahoo.com.tw
2005-12-14 16:07:5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1 · 0⤊ 0⤋
由您文中所述之內容檢察官已經認定你的犯罪事實並送交簡易判決..... 比較麻煩的是....檢察官於該書狀內明確記載您是「多次犯行」「手段相同」「為連續犯」並請求法官「加重其刑」........ 因此建議您還是趕快主動找原告進行洽談和解吧.... 不然有很大的機會要進去蹲苦窯的喔(超過6個月的刑期是不得易科罰金)......
2005-11-04 22:57:1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