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何謂GATT..其成立宗旨.何時成立..等......基本資料...請大家幫幫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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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03 20:10:09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本人帥又有禮貌 1 in 政治與政府 ➔ 政治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各國檢討戰爭發生之原因,除政治因素外,經濟因素亦是主因,特別是一九三○年代世界經濟大蕭條,各國貿易保護主義盛行,因此各國均認為亟須建立一套國際經貿組織網,以解決彼此間之經貿問題。有鑑於此,各國除同意成立聯合國外,並進一步建構所謂之「布列敦森林機構」(The Bretton Woods Institutions)作為聯合國之特別機構,擬議中之經貿組織包括:世界銀行(World Bank)、國際貨幣基金(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以及國際貿易組織(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 ITO)。並於一九四八年三月在哈瓦那舉行之聯合國貿易與就業會議中通過ITO憲章草案。惟後來因美國政府將成立ITO之條約送請其國會批准時,遭到國會之反對,致使ITO未能成立,故目前「布列敦森林機構」,僅有世界銀行及國際貨幣基金兩個經貿組織。
ITO 雖然最後未能成立,但當時ITO二十三個創始會員為籌組 ITO,曾在一九四七年展開關稅減讓談判,談判結果達成45,000項關稅減讓,影響達100億美元,約占當時世界貿易額十分之一。各國為免籌組ITO之努力完全白費,且美國政府參與關稅減讓部分之談判業獲國會之授權,因此包括美國在內之各國最後協議,將該關稅談判結果,加上原ITO憲章草案中有關貿易規則之部分條文,成為眾所熟知之「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另鑒於美國國會並未批准加入ITO,各國亦同意,以「暫時適用議定書」(Provisional Protocol of Application, PPA)之方式簽署GATT。雖然GATT之適用法律基礎係臨時性質,且係一個多邊協定並無國際法上之人格地位,但卻是自一九四八年以來成為唯一管理國際貿易之多邊機制。
由於GATT僅是一項多邊國際協定,以GATT為論壇所進行之歷次多邊談判,雖係以關稅談判為主,惟在理論上均是對原有協定之修正,因此每一次之多邊談判乃稱為回合談判。自GATT一九四八年成立以來,迄今共舉行八次回合談判,其中以第七回合(東京回合)與第八回合(烏拉圭回合)談判最為重要,因該二回合之談判除包括關稅談判外,亦對其他之貿易規範進行廣泛討論。
GATT 第七回合談判(東京回合)自一九七三年開始,至一九七九年完成,除了持續降低關稅障礙外,最大之成果在於達成多項非關稅規約(code),使GATT談判之觸角伸入非關稅領域。這些非關稅規約中,部分規約僅是解釋既存GATT之相關規定;亦有部分規約則是規範以往GATT未處理之貿易議題,包括:補貼與平衡措施、技術性貿易障礙、輸入許可發證程序、政府採購、關稅估價、反傾銷,以及肉品、乳品、民用航空器貿易等三項部門別之自由化協議。
GATT 第八回合談判(烏拉圭回合)則自一九八六年開始,於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完成,為GATT史上規模最大、影響最深遠之回合談判。談判之內容包括貨品貿易、服務貿易、智慧財產權與爭端解決等。該回合之談判並決議成立WTO,使GATT多年來扮演國際經貿論壇之角色正式取得法制化與國際組織的地位。更重要的是,WTO爭端解決機構所作之裁決對各會員發生拘束力,因此使WTO所轄各項國際貿易規範得以有效地落實與執行。
1.GATT僅是一項多邊國際協定,雖因「借用」ITO籌備委員會之秘書處,在實際上發揮了國際組織之功能,但在法律上並不具備國際組織之獨立法人人格;WTO則在其設立協定第八條明文規定,WTO係一個獨立之國際組織。
2.GATT 1994本身係一獨立之協定;而WTO所轄之貿易協定除了GATT 1994之外,尚包括其他許多協定,例如:「服務貿易總協定」、「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協定」、及「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等。
3.GATT因本身並非一個國際組織,其組成成員稱為「締約成員」(Contracting Parties);而WTO乃係一國際組織,其組成成員則稱為「會員」(Members)。
4.GATT並未設立永久組織,基於務實之需要,GATT之決議,以「締約成員全體」(即全部字母大寫之THE CONTRACTING PARTIES)代表GATT;而WTO是一具有國際法人人格之永久機構,其決議可直接以「WTO」代表會員之意思。
5.GATT僅於臨時基礎上適用,並未經所有締約國國會之正式批准;而WTO及其協定經各會員依其國內有關對外締定條約協定之正式程序批准,各國政府對WTO之承諾具全面性及永久性。
6.GATT之規範僅及於貨品貿易;而WTO之規範除了貨品外,尚包括服務貿易及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
7.GATT雖於第二十三條訂有有關爭端之解決規定,但缺乏詳細之程序規定,在執行上較難以落實;而WTO爭端解決機制則較GATT迅速,並具有法律上約束力,經WTO爭端解決機構裁決之案件,其執行亦從而較為落實與確定。
2005-11-03 20:14:2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革離 5 · 0⤊ 0⤋
GATT僅是一項多邊國際協定,雖因「借用」ITO籌備委員會之秘書處,在實際上發揮了國際組織之功能,但在法律上並不具備國際組織之獨立法人人格;WTO則在其設立協定第八條明文規定,WTO係一個獨立之國際組織。
GATT 1994本身係一獨立之協定;而WTO所轄之貿易協定除了GATT 1994之外,尚包括其他許多協定,例如:「服務貿易總協定」、「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協定」、及「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等。
GATT因本身並非一個國際組織,其組成成員稱為「締約成員」(Contracting Parties);而WTO乃係一國際組織,其組成成員則稱為「會員」(Members),。
GATT並未設立永久組織,基於務實之需要,GATT之決議,以「締約成員全體」(即全部字母大寫之THE CONTRACTING PARTIES)代表GATT;而WTO是一具有國際法人人格之永久機構,其決議可直接以「WTO」代表會員之意思。
GATT僅於臨時基礎上適用,並未經所有締約國國會之正式批准;而WTO及其協定經各會員依其國內有關對外締定條約協定之正式程序批准,各國政府對WTO之承諾具全面性及永久性。
GATT之規範僅及於貨品貿易;而WTO之規範除了貨品外,尚包括服務貿易及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
GATT雖於第二十三條訂有有關爭端之解決規定,但缺乏詳細之程序規定,在執行上較難以落實;而WTO爭端解決機制則較GATT迅速,並具有法律上約束力,經WTO爭端解決機構裁決之案件,其執行亦從而較為落實與確定。
2005-11-03 20:15:0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