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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新型專利比較快取得,請問是否有需要同時申請新型和發明,等新型取得後,
即可對外主張權利.
若只申請發明,至少在兩年內都無法對競爭者有嚇阻作用,如果先有了新型專利,
至少可以先阻止競爭者模仿,以取得較大的商業利益.
請問以上觀點是否正確?

2005-11-02 08:13:45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發明專利和新型專利在專利法上原本是以創作本質的不同來區隔(專利法19條和專利法97條),但新型專利改為形式審查後,彷彿開了一條快速取得專利的途徑,對於有提供RD人員專利獎金的企業而言,因為新型專利幾乎是有送必過,所以獎金成本大幅增加,但取得新型專利後,似乎仍不能有效保障其智慧財產,競爭者既使侵犯了我的新型專利,但也不見得最後一定會敗訴,因為還得經過技術鑑定,所以變數還多得很. 希望有這方面實務經驗的人,能多多發表意見.

2005-11-03 07:08:01 · update #1

5 個解答

    如您是指同一創作同時提出新型和發明申請的話,我個人認為通常沒有必要!!    首先台灣目前的新型係採形式審查制,也就是說既使專利證書早日核發後,仍需要再申請新型技術報告來確認其是否符合專利申請要件中的新穎性與進步性,否則尚無法用來主張侵權(請參見現行專利法第104條規定),因此策略的應用上,除非您想早日公開展示您的創作,但相對需提早面對競爭者的防範(迴避設計),因為稍具IP知識的人都不會笨到一模一樣COPY,但若你的專利基礎關鍵層次夠高的話(業界無法避免不採用),那又另當別論,如此提早公開當然能相對形成競爭者的競爭障礙(喪失新穎性),但通常具有如般層次的專利應該不多吧!!不然就得佐以大量的相關專利形成專利保護網才有所謂嚇阻的效果,但相對花費的申請成本也高,因此建議若為核心技術則盡量能申請發明,同時申請的意義不大。=========================================================以下增修    其實申請新型也未必無用,新型改為形式審查的用意在於技術層次較低的改良技術可以早日公開(其一為通常是較業界成熟的技術;其二也可避免IPO積案太多),最後仍需透過新型技術報告(實審)來確立是否符合專利要件,但以商品化產品週期較短的策略觀點,至少可以確保你自己專利的相關產品較難有被控侵權騷擾的機會(一旦公開即喪失新穎性,台灣乃先申請主義),且若申請量累積到可觀的程度的話,仍有相當的嚇阻效果喔(鴻海就是這樣玩的)!!

2005-11-02 19:27:50 補充:
感謝芭樂大大的指教,就商品化的立場透過新型的申請,讓創作提早公開確實有其策略上的考量(宣示競爭障礙),之前配合的事務所也提供過類似建議,在實務上具體操作應該是發明及新型同一天,然後讓新型先公開拿到證書,然後再視需要申請技術報告,待發明專利核准後再放棄新型專利的年費繳納,但如此卻需相對增加一件專利申請的成本(發明亦可申請早期公開,且只須公開摘要及代表圖示),尤其在一般企業有限的經費預算的考量之下,試問同時申請的意義為何?

2005-11-02 10:30:3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rebert 6 · 0 0

請問 新型較慢兩週去申請 有意義嗎?? 是否跟同一天申請一樣呢?

2007-09-18 14:44:0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青草本舖 2 · 0 0

新型申請後(當然發明以及新型必須要同一天申請), 發明的實體審查不須急著提出, 而讓新型直接地在大約一年的時間去領證; 其後, 即可利用新型專利來對抗惡意的第三人; 然如果考慮成本的話, 這個問題根本就沒有存在的必要.若是侵權真的發生了, 確實的-不一定能成功的獲得賠贘, 但若是你沒有專利權的保護的話, 搞不好連自己的產品都無法獲得應有的保護了, 因為他人可能會先申請, 而對你發出警告函; 所以發明以及新型同時提出申請是有其必要的; 韓國以及中國大陸就是個可以同時提出發明以及新型專利的國家, 祇不過事後須要提出選擇!

2006-03-26 09:22:3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5 · 0 0

實務上常有這樣的情形 但是發明和新型要同一天申請
新型公告+技術報告的時間不會超過一年
發明要兩年以上
短週期的產品還是有差距的
通常這樣做的專利 都是想要立即商品化

就短週期的產品而言還是有差距的
說沒有必要有點過於武斷

2005-11-03 13:48:36 補充:
同時申請的意義在於賭審查委員在進行發明申請案檢索時
沒有檢索到新型申請案
或將新型以及發明的非主要技術特徵在申請專利範圍上做區隔
使新行新取得專利
以達到先保護(或是嚇阻)的目的
防止其他類似商品的仿冒
發明早期公開只是對於追朔賠償金的期限有關係

會這樣做的目的在於主張專利權時效的差別
產品註明patenting尚無法主張專利權
而新型+技術報告可以主張專利權
寄發存證信函 警告信或直接提出告訴等

2005-11-03 14:03:02 補充:
不過這是不合法的
一般我們也不建議這樣做
因為很大的可能只是在浪費錢

2005-11-02 12:17:39 · answer #4 · answered by barleybala 5 · 0 0

這是正確的,發明專利要下來,說真的要很久,但是新型的話,審查過就差不多了,其實市場上真的賺錢的時間就是頭1-2年,所以可以先申請新型來保護自己,往最壞的方面想,萬一發明沒過,還是有一個新型呀,仍然有保障

2005-11-02 08:36:53 · answer #5 · answered by 非常容易滑倒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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