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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0點第二款規定:「徵求他共有人是否優先承購之手續,準用土地法第104條第2項規定,即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10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請問,此法中所提之{出賣通知},如果是法院拍賣的情況下,是否意指{拍賣通知書}?
另外,我(土地共有人)已於三拍時,購得此筆土地上某間房屋七分之一的權利,而且已經拍定上網公告,但是法院目前還不願意將權狀給我...........
因為:有另一位共有人(擁有該房屋及土地持分七分之四者)於三拍拍定後(表示此人開標當日並未到場聲明),始提出異議,聲明也要以同等條件購買我已經買到的七分之一.........
試問這樣合理合法嗎?如果法院判給他買的話,法院是否違背土地法??
如果上述所提之{出賣通知}即指{拍賣通知書}...那他是否已經超過十日之期限了?
p.s:[拍賣通知書]通常於開標前兩個禮拜就收到了.

{懇請網友針對問號回答,引用的條款只需告知,不須全文引用,謝謝!因為急需知道正確答案,沒有時間研究了....另一標快要開標啦!拜託...拜託...^^}

2005-11-02 05:51:35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New Man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謝謝樓下這位網友精確的回答!感激.......
可是另一位共有人好像沒有事先登記,因為他聲明異議的內容主要是針對:[他是房屋持分者,而且法院只拍賣房屋,並不包含土地,所以我只是土地共有人,無權買受]......
這樣合理嗎? 我下一步該怎麼做呢???????????

2005-11-02 07:52:37 · update #1

法院書記官告訴我,可能會要求協商......
那我應該妥協嗎?還是堅持土地法的規定,要求法官判決?

2005-11-02 07:56:16 · update #2

3 個解答

一、強制執行法院拍賣標的物為共有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此優先承買權必須是共有人表明願意以同一價格、同一條件承買,始屬有效。而執行法院之拍賣公告(我想應是您說的拍賣通知),正如您所說,一般都在拍賣前約2、3個星期會收到,那時根本還沒有拍定之事實,當次是否會拍定也還不確定,共有人不可能向法院表示願以同一價格、同一條件承買拍賣標的物,所以您說土地法第34條之1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之書面通知,並非法院之拍賣公告。而是法院在拍定後,才會以公文(書面)通知所有共有人表示是否承買。沒有共有人必須在拍定前先表示優先承買(我想就是您說「事先登記」)之規定。而所謂10日內表示是否優先承買,是從共有人收到法院公文時開始算10日,並非自收到拍賣公告時起算,所以有無逾時,必須看送達回證之送達時間而定。

二、您說您是土地共有人,拍定房屋應有部分1/7,故在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前,您尚非房屋之共有人,依法是不能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行使共有人優先承買權的。而另一位土地共有人就房屋亦為共有人,所以對方可以行使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優先承買權。

三、我想本件的問題其實不在土地法第34條之1,而在土地法第104條之1之優先承買權之順序應如何定之,該條規定其順序以登記先後定之,但何謂登記可說是實務上無解(不但是無解,且是無實務表示過見解)的問題,不過無論如何,土地法第104條之「登記」不可能以向執行法院登記之順序定之。不過您只有問土地法第34條之1,所以我僅就該條之規定回答。

請參考。又因很少瀏覽回答過之問題,如有疑問,請移駕至我的網頁。http://home.kimo.com.tw/abrages/

2005-11-02 09:25:4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高大馬 5 · 0 0

這有類似的

▶▶http://qoozoo20140926.pixnet.net/

2014-10-06 22:53:5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請問,此法中所提之{出賣通知},如果是法院拍賣的情況下,是否意指{拍賣通知書}?以法院的實務而言拍賣通知書等同於出面通知..如果您不放心的話也可以另外寄發存證信函通知.因為:有另一位共有人(擁有該房屋及土地持分七分之四者)於三拍拍定後(表示此人開標當日並未到場聲明),始提出異議,聲明也要以同等條件購買我已經買到的七分之一.........試問這樣合理合法嗎?如果法院判給他買的話,法院是否違背土地法??土地法中相關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之權利.不過要是數個共有人的話.是要以登記先後順序決定之.如果當初該共有人確實是登記在先的話.基本上他是有這項權利的...並未違反土地法之規定

2005-11-02 07:21:4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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