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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會計師在下列法律中各需負擔什麼責任?
意思就是下列各種法律之中哪幾條可以規範懲處會計師?
一、證交法
二、會計師法
三、商業會計法
四、民法(184、185條)
五、刑法

2005-11-01 08:40:47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會計師法:
第五章 懲戒
第 三九 條
會計師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一、有犯罪行為,受刑之宣告者。
二、逃漏或幫助、教唆他人逃漏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
  處分有案者。
三、對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財務報表,為不實
  之簽證者。
四、違反其他有關法令,受有行政處分,情節重大,足
  以影響會計師信譽者。
五 違背會計師公會章程之規定,情節重大者。
六 其他違反本法規定者。

第 四十 條
會計師懲戒處分如左:
一、警告。
二、申誡。
三、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
四、除名。

第 四一 條
會計師有第三十九條情事時,利害關係人、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或會計師公會得列舉事實,並提出證據,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交付懲戒。
前項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或所在地主管機關,亦得列舉事實,並提出證據,逕報中央主管機關交付懲戒。

第 四二 條
會計師應付懲戒者,由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應將交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之會計師,並命其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如不遵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時,得逕行決議。

第 四三 條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處理懲戒事件,認為有刑事嫌疑者,應即移送法院偵辦。

商業會計法之公司會計人員的責任:
第七十一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第七十二條
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其前條所列人員或處理該電子計算機有關人員有左列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故意登錄或輸入不實資料者。
故意毀損、滅失、塗改貯存體之會計資料,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登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第七十三條
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或處理電子計算機有關人員,犯前二條之罪,於事前曾表示拒絕或提出更正意見有確實證據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七十五條
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不設置帳簿者。但依規定免設者不在此限。
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撕毀帳簿頁數或毀滅審計軌跡者。
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不依期限保存帳表憑證者。
不依第六十五條規定如期辦理決算者。
違反第六章、第七章規定編製內容顯不確實之決算報表者。
拒絕第七十條所規定之檢查者。

第七十七條
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記帳者。
違反第九條規定者。
違反第十四條規定不取得原始憑證或給與他人憑證者。
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不設置應備之帳簿目錄者。
違反第三十三條不依規定造具記帳憑證者。
違反三十四條規定不按時記帳者。
違反第三十六條不依規定裝訂會計憑證者。
違反第六十六條規定不造具報表者。
違反第六十九條規定不將決算報表置於本機構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利害關係人查閱者。
博達條款:
明訂財報須經董事長、總經理與會計主管簽名,並出具聲明承諾,財報如有不實將加重發負責人、相關人員與會計師「民事賠償責任」,又是博達條款。
證交法:
新的證券交易法修正條文第20條之1規定,財務報告及財務報告文件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會計師出具虛偽不實或不當之意見者,會計師負連帶賠償責任

會計師負責易草民事賠償問題依證券交案規定,「對於發行人所發行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因而所受的損害,都應負責賠償。因此,賠償對象除實際買進或賣出有價證券的人以外,還包括有價證券的持有人。因此,公司簽證會計師如有簽證不實的情事,導致股價下跌,公司的股票持有人亦可以請求賠償

證交法32條,如果公司在公開說明書應記載的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下列人士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即一般的投資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一 發行人及其負責人。
二 發行人之職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
一部者。
三 該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
四 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曾在公開說明書
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或陳述意見者。

2005-11-01 10:32:5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2 · 0 0

經檢調單位查獲由檢察官提起公訴,求處7年而經地方法院判決為3年6個月,被告等..是觸犯了<偽造有價證券>衍生刑法一罪一罰<詐欺>..<偽造文書刑事詐欺.侵占.背信.稅捐稽徵法41.42分類3.特別刑法商業會計師法衍生多種刑法...這是要處理過才會知道每個細節..等違法行為是要受法律的科刑,而不慎成為這一樣是要負刑責的...被告二審.獲得..無罪的判決....在案可查..

2009-09-15 07:47:4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法律專業的天空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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