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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甲)與另兩人(乙、丙)於數年前以軍人身分共同向中華商銀互保貸款,現況:甲已經全數清償個人於此關係下之債務;乙目前繳款正常,曾經大額清償,目前約剩餘12萬多債務未清償;丙曾多次不正常逾期繳納每月分期應繳款,目前約剩餘約38萬多債務未清償,甲也因此況以「救急不救貧」的心態代丙處理兩期債務,外加借款於丙,合計約4萬多元。
現況判斷丙應已無法持續正常繳納每月分期應繳款,況且他不止此聯保貸款之欠款,據聞丙其他個人信用卡、現金卡、信貸皆已“放倒”不處理,只因為此聯保關係影響甲及乙,故懇請各位大大無論就了解銀行態度及處理立場或懂法律面者給予協助指點。
補充:甲因已清償故希望儘早解脫聯保責任,與乙協議,乙亦表達丙願解決清 償,乙即配合清償。
問題:1.目前由張老師及銀行公會成立所謂「消費金融案件債務協商機制」,只 針對無擔保債務提供協助,本例是否符合此協商機制之援助?
   2.甲及乙如何確保自身權益?即:甲及乙一但因丙發生狀況所受之損失(指共同代丙清償),如何務實可行並有效的採取自保措施?
   3.銀行可能接受丙更換擔保人嗎?如何要求?(先不論契約規定,大大覺得銀行好溝通嗎?)
4.若丙真的不繳,銀行是否應該先針對丙名下財產處分?還是只要丙耍 賴,銀行為免麻煩就乾脆直接找甲及乙?有無可能針對丙之直系親屬名下財產處分?
   感謝各位大大的指點,小弟感恩莫名!

2005-10-30 10:09:25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1. 該協商機制對你的幫助可能不大,還是可提供諮詢
2.不知簽的保證契約是那一種,是另外簽保證書還是直接在借據上簽名,銀行有一種概括保證的保證書上面寫明對債務人過去、現在、將來的債務在一定的金 額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若是這種建議你先主張終止保證責任,寄個存證信函,三人連保通常是只在借據上簽名若是這種因為沒有將來的問題所以可以省略這一歩
3.通常銀行不會允許更換保證人,只會允許增加保證(人保或物保都可),所以對他們不利的都很難,他們無法知悉新保人的還款能力所以通常不會同意更換
4.你們是連帶保證(無民法七四五之先訴抗辦權)所以銀行可選擇對任一人求償一部或全部(民法二七三),所以可能會先對保證人求償(不須先對債務人求償),原則上 一定是對最容易的下手,例如查封保人的存款薪資,致於親屬除非係有幫他作保否則與三人的親屬均無關兩真還不出來時建議你跟乙去找銀行談分期由你們幫他還以後再跟丙要這筆錢,記得跟銀行要證明,因為只有三十幾萬而你還年輕保證債務也會有信用不良的問題,這會造成以後的困擾

2005-11-10 02:26:4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kiki音拔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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