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是電腦高手,小明製作了一個電腦程式,侵入台灣銀行的電腦系統,將小華跟小英,帳戶的錢轉到自己的帳戶,小明再持存款簿,到銀行全部提領,請問小明犯何罪?法律該如何處斷?小華及小英,台灣銀行該如何申請損害賠償?
2005-10-30 04:48:04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網路犯罪無奇不有,網路散播假消息、不實廣告、賣假藥假鈔、盜用他人帳號密碼、詐騙金錢、影響股市交易、灌爆他人電子郵件信箱或主機等,都可以算是網路犯罪。例如:駭客侵入與截取銀行帳號、密碼、截取其他個人隱私資料、金融犯罪等。侵入或攻擊網站,刪除、變更或竊取相關資料,就是網路駭客。入侵他人網站後以指令、程式或其他工具開啟經過加密的檔案,可能構成刑法第三百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罪,即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但其構成之要件是該被開啟經過加密處理的電腦檔案或電磁紀錄應為第三百十五條第一項前段所稱之「封緘文書」。惟若入侵者在入侵網站後並未以指令、程式或其他工具開啟經過加密的檔案或所開啟之檔案並未加密處理,此種入侵行為目前並無明文處罰之規定。如果將入侵取得的檔案內容,洩露於他人則可能觸犯新訂的刑法第三百十八條之一洩漏因利用電腦設備等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祕密之罪。如果入侵後將一些檔案毀損致使被入侵的系統無法正常運作,甚至無法使用,則可能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之毀損文書罪,如再盜用所竊得的撥接帳號,未經他人同意撥接上網,致所有上網費用為被盜用者所支付,則可能再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以不法方法將虛偽資料等輸入電腦等而不法取得利益罪。製作電腦程式侵入電腦系統,將他人帳戶的錢轉到自己的帳戶,觸犯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八、九條及三十三條之規定。竊取他人存款就是偷竊囉。一旦發現被害,應於第一時間向所屬銀行通知報警處理。以下為新聞節錄:網上被冒領 銀行擔責任:消保會日前完成「個人網路銀行業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草案,針對越來越多人使用的網路銀行提出規範,提醒消費者不要在公用電腦、容易被侵入的無線上網使用網路銀行,而如果駭客入侵網路銀行造成損失,銀行要負責!銀行及客戶如果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應立即通知停止使用網路銀行服務,除非銀行能證明客戶有故意或過失,否則銀行須負責消費者的損失。除此之外,因駭客入侵所發生之損害,銀行一樣要負擔。同時業者須告知消費者使用的安全問題,包括完成操作後應立即登出、使用時不要離開電腦、不要透過公眾電腦、無線上網進行網路銀行服務。【不過,如果因此發生損害,銀行還是應負舉證責任,證明消費者是故意或過失,才能要求消費者自行負責。 】個人的資料並非完整,希望能拋磚引玉,有高手解答。
2005-11-09 09:41:3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莊羊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