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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家中小弟不學好染上吸食強力膠和安非他命,強力膠我知道它不能算是毒品,但是安非他命算毒品吧,怎麼第一次被抓送勒戒,第二次也一樣,第三次也就是上個月,抓去警局時我打電話問員警,他說要送法院,想說這次應該會送去關,沒想到隔天下午又回來了,是監獄不夠還是現在吸毒只送勒戒,在來強力膠小弟沒錢就去偷,偷有就去買安,沒偷到就跟我媽要不給就破壞家中物品和鄰居的東西,吸強力膠不是可以強制勒戒嗎?怎麼我叫了二次警察來家中員警只是跟他說說就走了,請問我該怎麼做麻煩各位謝..

2005-10-26 19:16:17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吸食只能送勒戒吧~~~~除非他販賣~~~~~那就絕對要坐牢~~~~我查查相關法令先~~~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民國 92 年 07 月 09 日 修正) 第2條有說到: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二  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所以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第    4    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
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0    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11    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   20    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
庭) 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依據勒戒處所之
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
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
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裁定令入戒治處
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
長不得逾一年。
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第十條
之罪者,適用本條前二項之規定。第   23    條 依第二十條第二項強制戒治期滿,應即釋放,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
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為不付審理之裁定。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
官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雖然說有刑責,但是一般都會先交付勒戒,執行完就放出來,法律上你弟的情況並無違法或處理不當。我想,家有吸毒者,更需要靠家人的力量導正,若單要靠法律來治,恐怕緩不濟急,而且成效有限。

2005-10-27 04:40:2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行走知識江湖TONY哥 7 · 0 0

各式驗毒試紙加line:majic7718,洽詢

2016-04-06 18:39:5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美傢 黃 3 · 0 0

送勒戒三次應該會被戒治呀!
戒治通常都是兩年起跳的呢!

2005-10-27 06:49:5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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