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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對方不在戶籍地或其家人拒絕代收法院文件,可以在幾天後向法院提起公示送達的公告,請幫我解答謝謝

2005-10-26 08:08:15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maggie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另外請問一個問題我在去年有先寄一封存證信函給對方,他有簽收我是否可依此存證信函向法院提起確認證明書,(註:此存證信函是以公司名義寄給對方,提起本票裁定是個人名義是否可通用,請幫解答謝謝.

2005-10-26 09:18:39 · update #1

3 個解答

若通常送達不到,法院會先通知你補呈相對人的戶籍謄本供核對,你會先收到法院通知你去申請戶籍謄本的通知單,你再持通知單向戶政申請戶籍謄本,若你申請的戶籍謄本上相對人的地址仍相同,當你陳報戶謄給法院時,可於狀紙上一併提出聲請公示送達。然後,法院會再發文通知你登報公示送達....附上陳報狀範例供你參考吧.... 
民事 聲請 狀
案號:94年度票字第 號
股別: 股

聲請人即 址
債 權 人

相對人即 址
債 務 人

為聲請准為公示送達事:
鈞院 年度票字第 號本票裁定事件,經查被告雖仍設籍在 ,並未遷移,但是實際上已現行方不明。為此檢附被告最新戶籍謄本一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聲請 鈞院准予裁定對其為公示送達。
謹 狀
台灣 地方法院 公鑒

附件:債務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

具狀人:聲請人即
債 權 人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 月 日

2005-10-26 08:20:5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may 6 · 0 0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405102415323幫忙 感謝

2005-10-26 22:03:3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Q:公示送達該如何處理?
A: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
無效者。(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
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或預知雖辦理囑託而無效者。
有前項所列 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 時,得依職權為公示送達。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未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得依職權為公示送達。依前三項規定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依職權為之。
公示送達,依下列方式辦理:(一)由承辦人員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 取;並得將該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本府公報報或新聞。(二)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 之日起,其刊登本府公報或新聞紙。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依第一百一十四點第一項第(三)款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第一 百一十四點第四項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三)承辦人員 製作公示送達公告時,應參照前款規定,於公告內列明公告張貼之期間。(四) 為公示送達者,應另製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
www.dthr.taipei.gov.tw/UpLoad/EBOOK/1393/docaq.ppt
蘋果日報之法律信箱也曾詢問
台北的周先生問︰
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寄了一封掛號信給我,但家中無人收領,郵差將信件送往派出所候領。因本人為船員,出境在船上工作,所以叫兒子去領,但他未滿十八歲,警察不讓他領,本人現無配偶,家中無其他成年人可代領,我兒子有看到信封上標示為「非訟事件」。請問︰何為非訟事件?我明年一月才會下船回家,現在若不領回那封法院寄來的信件,後果會如何?我該怎樣處理此事?


律師張智剛答:
非訟事件的範圍很廣,是指沒有進入訴訟程序,又必須由法院受理或意思決定的事項,例如夫妻財產登記、公司登記、本票到期的強制執行或請求支付命令等,因此,周先生最好先想一下有沒有這類事件,應處理卻尚未處理,而且最好是儘快領回那封信。


招領逾期權益可能受損
因為非訟事件若要聲明異議或提出抗辯也是有時間限制的,而提出聲明的時間,依事件性質不同也有所差異,一般而言,非訟事件的聲明異議或抗辯時效,是從信件送達算起的十天或二十天不等,若招領逾期而退回法院,法院將登報公示送達,周先生若一直沒有將信件領回,法律權益可能因此受損。
至於周先生的兒子雖未成年,但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只要他是「可辨別事理之同居人」,而不是完全沒有行為能力者,就可代領信件,所以周先生可以請兒子帶著自己或周先生的身分證、印章,到派出所說明情形,相信警察沒有理由不讓這封法院的通知信儘快轉達給周先生。
◎記者丁牧群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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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26 08:22:4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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