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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如下:
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是指已結案嗎?
核被告xxx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罪嫌。--->就依八十二條來罰嗎?那跟廠商方面的賠償是不用賠了嗎?還是等廠商來要求賠償?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是什麼意思丫?
另外內容中還有一項說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請依連續犯論處。--->概括犯意是什麼意思丫?才post了五天就被抓了就要以連續犯論處哦?會不會太嚴重了?而且我是初犯並不是內容中所說的先後多次犯行且時間緊接,會不會因為這樣被判得很重丫?我應該要如何處理這樣的情況,是要聲請開庭嗎?那聲請開庭對方廠商會到場請求民事賠償嗎?

麻煩這方面的專家幫我解答一下…謝謝。

2005-10-25 17:23:17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nie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的意思與檢察官起訴之意思相同,只是適用較簡易的訴訟程序。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可以不用開庭即逕為簡易判決處刑,但是怕被告及告訴人仍有和解之可能,所以可以聲請法官開庭訊問。不過這類的案件法官收案後通常一個月內就會結案,如您想要聲請開庭,可能要儘速以書狀向簡易庭聲請開庭。

二、至於連續犯是因現行刑法第56條規定,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請注意是「得」加重,而不是必加重喲,所以這條向來被法院認為是有利於被告之條文,因為以一罪論,不管您賣多久、賣多少次,都以一罪論,如果沒有連續犯,那就要一次一罪地罰,您雖然才po五天,但是您賣出去幾個就算幾個罪,所以連續犯是從輕論罪的規定。刑法56條已經刪除,自95年7月1日生效,目的就是要加重刑罰。

三、刑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還是免不了,刑事判了即使可以易科罰金,也是一筆不小的數目(差不多十幾萬元),可以考慮看是不是聲請開庭與對方和解,拿易科罰金的錢與對方和解,對方如願撤回告訴,也不會留下前科。
請參考。http://home.kimo.com.tw/abrages/

2005-10-25 18:40:0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高大馬 5 · 0 0

我跟你一樣也剛收到聲請簡易判決,而且內容都跟你寫的一樣,我也是初犯,看了上一位回答者,我現在好緊張,但我有問其他人,他們都說這沒關西,大概是5萬元以下罰金,但會留下前科

2005-10-28 17:11:1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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