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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如下:
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是指已結案嗎?
核被告xxx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罪嫌。--->就依八十二條來罰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逕以簡至判決處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是什麼意思丫?
另外內容中還有一項說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請依連續犯論處。--->概括犯意是什麼意思丫?才post了五天就被抓了就要以連續犯論處哦?會不會太嚴重了?
麻煩這方面的專家幫我解答一下…謝謝。

2005-10-24 17:45:22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nie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就等於是起訴,只是審理程序比較簡易(就是附記事項那些)。因為被告在偵查中自白,事證明確所以才會聲請簡易判決,也正因為事證明確,所以為了節省司法資源,刑事訴訟法規定這種案子的被告可以不用出庭,但法院如有要釐清一些爭點,還是可以傳喚特定人到庭進行言詞辯論。而他會認為是連續犯,一定是筆錄中有講過賣了很多次,或是其他字眼或證據(例如拍賣交易紀錄)讓檢察官認定被告反覆為之,不一定要連續好幾次都被抓才算連續犯。

2005-10-28 20:06:0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harles Ko 7 · 0 0

1.又將多種不同商標之商品在同一處併列陳列銷售,提供相關消費者選擇購
買,係市場經銷之商業模式,自與間接侵害商標有別。另應綜合 參酌因素判斷有無混淆誤認之虞,若陳列銷售之商標商品,商標圖樣之外觀、觀念或讀音均有差異,各為自創品牌之創造性商標,屬識別性強之商標,相關消費者施以普通注意力,在異時異地就該等商標圖樣為總體與主要部分觀察,即不成立商標近似之情事。
法律人第一線實務經驗

2013-04-17 08:37:04 補充:
2.【網拍不小心觸犯,商品,商標法.商標人】網路.散佈.販賣.未經著作權商標人同意.[【違反公訴罪行刑期公訴罪. 檢察官主動偵辦犯罪事實依刑法.途徑解決,之後
3..【著作權法 91條.92條.101條】.【刑法新修正商標法參考意見 95條96.條97條98條.101條】.【代理商賠償和解是民事】?【不影響】法律上是兩回事【公訴罪行刑期】[賠償和解是民事.[不影響公訴罪行]刑期

解開法律的謎題.真相這就是爭取機會.合法的法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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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17 04:35:2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法律專業的天空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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