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母親扶養我8個月跑了~格1.2年就另組家庭了~這20幾年來對我不聞不問~我要如何告她遺棄~我已經有得知了~他目前ㄉ地址及電話~
2005-10-24 10:13:45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遺棄小孩,在刑事上構成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小孩因被遺棄而死亡,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重傷,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根據兒童福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十條,小孩的最近尊親屬、主管機關、兒童福利主管機關、或機構可以向法院聲請宣告停止父母親的親權、另行選定監護人。
依照我國民法,親子關係是基於血緣因素而產生,而血緣係屬與生俱來,不可能拋棄或消滅。即便是養子女與本生父母間,其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僅處於靜止狀態,並未消滅。當養子女終止與養父母間之收養關係時,其與本生父母間之親子關係隨即回復。
ˉˉ因此,我國法律並不承認脫離親子關係之登報聲明具有法律效力,父母兒女間之親子關係並不因此而消滅,父母仍得對子女行使親權,子女對父母亦有盡孝道及扶養之義務。而且,脫離親子關係之登報聲明並不影響兒女對於父母之遺產繼承權利。
ˉˉ倘若父母不管子女之生死,使得年幼子女之生命陷於危險狀態,則由於幼子幼女無法獨立自行維持其生存,必須仰賴旁人之照護方能延續生命,而父母負有扶養未成年子女之義務,此際,父母之遺棄行為可能違反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遺棄罪之規定,最高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成年子女對於年紀老邁、無法自行處理事務之父母,聲明脫離親子關係,進而對於父母不聞不問,使年邁父母之生命處於危險狀態,同樣構成遺棄罪,且須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直系、旁系血親之意義
見民法第九百六十七條:
「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 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見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依你的情況去法院申請就可以了,
上法庭並不一定要請律師~~
有官司沒錢打,政府出錢幫你打,請找法律扶助基金會
只要符合條件
他們會幫你找律師並幫你出律師費
網址www.laf.org.tw
更詳細情況你可以上法院民眾服務問
2005-10-24 10:24:4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之前已經有很多.被父母親遺棄的案例.到最後還是沒結果.真是悲哀..這就是台灣的法律...
2005-11-06 07:19:0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迷糊傻婠婠 6 · 0⤊ 0⤋
這干無因管理什麼事啊= ="
2005-10-25 03:32:4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先收集成年前所有單據並參照 行政院主計處編印台灣地區這10年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之總合以父親名義提出"無因管理",民事要求扶養費,刑事告遺棄逼她吐錢
2005-10-24 19:29:30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1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