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持刀侵入乙住宅,綑綁乙後搜刮財物,因不滿財物過少,乃強押乙外出前往提款機提領乙之存款,乙乃得而伺機脫逃報警,將甲逮獲。請問甲如何處斷?
1.甲持刀侵入乙住宅,綑綁乙後搜刮財物:有入侵住宅罪、攜帶凶器強盜罪、妨礙自由罪。
2.強押乙外出前往提款機提領乙之存款:有強制罪、是否有普通強盜未遂呢?
3.競合:攜帶凶器強盜罪與妨礙自由罪侵害的法益有相同(吸收),論攜帶凶器強盜罪;入侵住宅罪及攜帶凶器強盜罪應論想像競合,故論攜帶凶器強盜罪。
強制罪及普通強盜未遂應該也是論普通強盜未遂。
然後攜帶凶器強盜罪及普通強盜未遂因為是另行起意,行為複數,所以論數罪併罰!
請問我的想法有沒有錯誤,請指教,謝謝。
2005-10-23 13:45:52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向目標大步邁進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基本論證過程合理,但建議補充:
「強制罪及普通強盜未遂」同屬侵害個人自由法益,因依「法條競合」論普通強盜未遂。
如有不當請見諒!
2005-10-24 08:59:3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坤成 7 · 0⤊ 0⤋
^_^我只是要確定一下自己的答案 呵呵
2005-10-23 15:13:2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向目標大步邁進 1 · 0⤊ 0⤋
看起來很像是自己問自己答...
2005-10-23 15:11:1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1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