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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個不住在大樓的住戶
他買了兩個停車格
旁邊有一個空格(但不是停車位喔)
他之後就把那個『空格』也例為他的停車格
並且在牆壁上貼了『此地為私人財產,如把車停在此處,被鎖一概不負責,如要開鎖,開鎖費兩千元』用鐵鍊的那種喔
大家都知道停車格都有產權,明明那就是『公有的地』,他卻那麼機車的這樣貼寫,以為買兩格附近空的都他家的。
請問各位有法律知識的
可以告訴我有哪些法條可以制止他那種沒水準的行為(不想和他吵)
所以我想直接用法條給管委會,不用和他廢話。
p.s管委會還說(他說那是他私人的地方)哇咧,你們沒大腦嗎?真的覺得不是很爽繳管理費耶~
超不爽的啦~謝謝大家呦~

2005-10-22 18:50:43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麗娟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管委會的職權其第8款告知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所以先請管委會將竣工圖找出該停車位在建商完工申報時的圖面即可知道其所在地為何所有!

2005-10-27 05:15:3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光明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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