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Deutsch Français Italiano Español Português 繁體中文 Bahasa Indonesia Tiếng Việt ภาษาไทย
所有分類

世界衛生組織ㄉ總部在那ㄦ???

2005-10-21 14:35:53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新聞與活動 最新活動

1 個解答

瑞士日內瓦
一 、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創 立 經 過

    一 九 四 五 年 聯 合 國 國 際 機 構 會 議 (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 於 美 國 舊 金 山 舉 行 , 當 時 我 中 華 民 國 和 巴 西 代 表 共 同 主 張 應 於 近 期 召 開 一 項 國 際 衛 生 會 議 , 以 建 立 一 個 新 的 國 際 衛 生 組 織 , 獲 與 會 各 國 代 表 一 致 贊 同 。 一 九 四 六 年 六 月 十 九 日 , 國 際 衛 生 會 議 於 紐 約 召 開 , 決 定 「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 名 稱 , 並 通 過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憲 章 (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 , 該 憲 章 由 出 席 會 議 六 十 一 國 代 表 簽 字 , 並 依 規 定 獲 得 聯 合 國 批 准 。
    由 於 各 國 立 法 程 序 相 當 費 時 , 直 至 一 九 四 八 年 四 月 七 日 ,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憲 章 始 獲 聯 合 國 批 准 而 正 式 生 效 , 同 年 六 月 二 十 四 日 , 在 日 內 瓦 舉 行 首 屆 世 界 衛 生 大 會 , 會 中 決 定 未 來 政 策 以 瘧 疾 、 婦 幼 衛 生 、 結 核 病 、 性 病 、 營 養 、 環 境 衛 生 為 第 一 優 先 實 施 項 目 ; 公 共 衛 生 行 政 、 寄 生 蟲 病 、 病 毒 疾 病 防 治 、 心 理 衛 生 等 依 序 為 第 二 至 第 五 優 先 實 施 項 目 , 並 決 定 大 會 總 部 設 在 瑞 士 日 內 瓦 。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的 宗 旨 , 在 使 人 類 獲 得 最 高 可 能 的 健 康 水 準 。

二 、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之 機 構 及 其 職 責

( 一 ) 世 界 衛 生 大 會

    大 會 為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的 最 高 權 力 機 關 , 由 全 體 會 員 國 代 表 組 成 , 置 主 席 一 人 , 每 年 開 會 一 次 , 必 要 時 得 應 執 行 理 事 會 或 多 數 會 員 國 之 請 求 , 召 開 特 別 會 議 。 其 主 要 職 責 為 決 定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的 政 策 , 推 選 執 行 理 事 會 會 員 國 , 任 命 總 署 長 , 批 准 總 工 作 計 畫 和 預 算 , 審 核 執 行 理 事 會 及 總 署 長 的 工 作 報 告 , 通 過 或 修 改 國 際 衛 生 法 規 。

( 二 ) 執 行 理 事 會

    執 行 理 事 會 為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執 行 機 關 , 由 大 會 推 選 三 十 二 個 會 員 國 組 成 ; 理 事 會 置 會 長 一 人 , 每 年 至 少 開 會 二 次 ; 理 事 任 期 三 年 , 連 選 得 連 任 。 其 職 責 為 執 行 世 界 衛 生 大 會 決 議 及 政 策 , 向 大 會 提 供 各 項 衛 生 問 題 或 計 畫 的 意 見 , 準 備 下 屆 世 界 大 會 議 程 和 處 理 必 須 立 即 行 動 的 緊 急 事 項 。

( 三 ) 秘 書 處 ( 或 稱 總 署 )

    秘 書 處 為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的 行 政 和 作 業 機 關 , 置 總 署 長 一 人 ( 現 任 總 署 長 為 前 挪 威 總 理 Gro Harlem Brundtland 夫 人 ) 及 技 術 與 行 政 人 員 若 干 人 , 其 主 要 職 責 為 處 理 行 政 事 務 和 實 施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的 各 項 工 作 。

( 四 ) 地 區 組 織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除 設 總 部 於 瑞 士 日 內 瓦 外 , 並 於 世 界 各 地 設 立 六 個 地 區 組 織 ( 即 非 洲 區 、 美 洲 區 、 東 南 亞 區 、 歐 洲 區 、 東 地 中 海 區 及 西 太 平 洋 區 ) , 以 迎 合 各 地 區 的 特 殊 情 形 和 需 要 。 地 區 組 織 之 職 責 在 於 擬 訂 各 該 地 區 的 特 殊 政 策 或 工 作 計 畫 , 監 督 區 署 的 各 項 活 動 。

2005-10-21 14:38:0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Selina 3 · 0 0

fedest.com, questions and answ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