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每張本票上都會註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那代表什麼意思 呢???
2005-10-21 08:45:57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may 6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首先應注意票據最大特色之一是持票人一定要經過提示承兌等程序 表示該票據到期日屆至時 持票人有向發票人要求給付票款的證明 若未提示則不得向前手追索拒絕證書=拒絕付款證書=債務人沒有給付票款的證明做成拒絕證書即持票人需有書面資料證明發票人拒絕付款通常我們會在本票等上面看到免除做成拒絕證書 表示到期日時 持票人已有提示於發票人 不需要做成拒絕證書來證明 持票人可以在發票人未給付票款時 可以直接向法院請求持票人付款附錄---裁判字號:52 年 台上 字第 1195 號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裁判日期:民國 52 年 04 月 26 日裁判要旨:拒絕付款證書,乃證明執票人已依法為票據權利之行使或保全之要式證書,其目的係在免除執票人舉證之煩,及票據債務人無受詐欺之弊而已。本件支票既經付款人於正反兩面分別加蓋拒絕往來戶戳記,並另行製作退票理由單,記明其事由及其年、月、日並加蓋印章,顯足以證明執票人已行使或保全其票據上之權利而毋須另行舉證,亦足以杜防票據債務人遭受詐害,為保護債權人之權利計,自應視為與作成拒絕證書有同一之效力。裁判字號:72 年 台上 字第 598 號 裁判日期:民國 72 年 02 月 10 日裁判要旨:〔本票既經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票據債務人若抗辯執票人未經提示付款,即應負舉證責任〕系爭本票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是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未經提示付款,即應由其負舉證責任。上訴人既未能證明之,其所為被上訴人不得行使追索權之抗辯,亦不足取。
2005-10-21 09:02:0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我覺得是發票人付款喔
2014-02-22 15:01:3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Q寶 2 · 0⤊ 0⤋
"持票人可以在發票人未給付票款時 可以直接向法院請求持票人付款",小弟不太懂,持票人可以在發票人未給付款時請求法院要持票人付款,不是發票人要付款嗎?
2006-09-29 19:55:5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旦旦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