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低收入戶 ? ? ? ? ?
什麼是低收入戶 ? ? ? ? ?
2005-10-21 05:09:42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玉詩﹋★ 4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問題:何謂低收入戶?審查核定標準如何?答:所謂低收入戶係指依據社會救助法規定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每年所公布最低生活費用(九十三年度最低年活費用為八、五二九元)調查其家庭環境經濟狀況等項目後核定。低收入戶依其經濟狀況分為一、二、三款,其標準如下:一款:全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無收益及恆產,非靠救助無法生活者。 ※補助情形:每人每月補助新台幣七、一00元。二款:(一)全家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未超過總人口三分之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三分之二者。 (二)動產(存款加投資)每人每年未超過五五、000元。 (三)不動產(土地及房屋)每戶未超過二六0萬元。※補助情形:每戶每月補助四、000元家庭生活補助,戶內十五歲以下兒童每人每月一、八00元兒童生活補助費,高中職以上在學生每人每月四、000元就學生活補助。三款:(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者。 (二)動產(存款加投資)每人每年未超過五五、000元。 (三)不動產(土地及房屋)每戶未超過二六0萬元。※補助情形:戶內十五歲以下兒童每人每月一、八00元兒童生活補助費,高中職以上在學生每人每月四、000元就學生活補助。附註:一、在學學生之就學生活補助寒暑假照常補助,新生若確定已註冊者檢具學生證可自七月份予以補助。二、公費生不予補助。三、不論款別,凡戶內人口有六十五歲以上者,每人每月加發六、000元老人生活津貼;中度以上之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補助七、000元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輕度者每人每月補助四、000元。四、老人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農津貼、敬老福利津貼等各項補助只能擇一領取,不得重複領取。問題:如何辦理低收入戶?答:凡設籍本縣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以下者,於備齊下列文件後,逕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洽詢辦理,應備文件如下:一、 全戶戶籍謄本。二、 全戶所得證明(由國稅局出具證明文件)三、 全戶財產證明(由稅捐處出具證明文件)四、 其他:例如身心障礙手冊影本、重大傷病卡影本、在學之學生證影本、診斷證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如無上述文件,則無需提供)。本府受理低收入戶申請後,於近期內派員訪查、核定。問題:低收入戶應計算人口範圍為何?答:依據社會救助法第五條規定,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範圍如下:一、直系血親。但子女已入贅或出嫁且無扶養能力可資證明者,得不計算。二、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旁系血親及負扶養義務之親屬。三、綜合所得稅列入扶養親屬寬減額之納稅義務人。問題:低收入戶之福利為何?答:本縣對低收入戶供下列福利服務措施:一、家庭生活補助:壹款家庭生活補助,每人每月七、一00元;貳款家庭生活補助,每戶每月四、000元。二、十五歲以下兒童生活補助:每人每月一、八00元。三、高中職以上就學生活補助:每人每月四、000元。四、托育津貼:每人一、五00元。五、教育補助:學雜費減免補助,係屬教育主管機關業務管轄。六、住宅興建修繕補助:第壹、貳款低收入戶,每坪補助新台幣七、000元整;單身者,最高補助六坪;全戶人口二人者,最高補助八坪;全戶人口三至五人者,最高補助十坪;全戶人口六人以上者,最高補助十二坪。第參款低收入戶,每戶補助新台幣四萬元整。。七、喪葬補助:每人最高補助一0、000元整。八、居家服務:提供身心障礙及老人居家服務。九、生育補助:每人補助一0、二00元整。十、產婦營養補助:每人補助五、000元整。十一、嬰兒營養補助:每人補助五、000元整。十二、醫療補助:視醫療自付項目及金額核定,符合補助項目者,全額補助。十三、看護補助:每人每日最高補助一、000元,每年最高補助十萬元。十四、以工代賑:每日薪資六00元整,每人最高工作期限為六個月,到期不得要求延長工作期限。十五、老人生活補助:每人每月補助六、000元整。十六、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輕度者,每人每月補助四、000元;中度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七、000元整。十七、其他:配合各項福利服務措施,提供各項服務。打工時所賺的錢只要你沒超過所得稅扣繳範圍就沒有影響
2005-10-21 05:10:3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aridee 6 · 0⤊ 0⤋
收入少ㄉ人家~
並要在地方公所申請才算是!
2005-10-21 05:11:5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阿沛 3 · 0⤊ 0⤋
問題:何謂低收入戶?審查核定標準如何?答:所謂低收入戶係指依據社會救助法規定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每年所公布最低生活費用(九十三年度最低年活費用為八、五二九元)調查其家庭環境經濟狀況等項目後核定。低收入戶依其經濟狀況分為一、二、三款,其標準如下:一款:全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無收益及恆產,非靠救助無法生活者。 ※補助情形:每人每月補助新台幣七、一00元。二款:(一)全家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未超過總人口三分之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三分之二者。 (二)動產(存款加投資)每人每年未超過五五、000元。 (三)不動產(土地及房屋)每戶未超過二六0萬元。※補助情形:每戶每月補助四、000元家庭生活補助,戶內十五歲以下兒童每人每月一、八00元兒童生活補助費,高中職以上在學生每人每月四、000元就學生活補助。三款:(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者。 (二)動產(存款加投資)每人每年未超過五五、000元。 (三)不動產(土地及房屋)每戶未超過二六0萬元。※補助情形:戶內十五歲以下兒童每人每月一、八00元兒童生活補助費,高中職以上在學生每人每月四、000元就學生活補助。附註:一、在學學生之就學生活補助寒暑假照常補助,新生若確定已註冊者檢具學生證可自七月份予以補助。二、公費生不予補助。三、不論款別,凡戶內人口有六十五歲以上者,每人每月加發六、000元老人生活津貼;中度以上之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補助七、000元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輕度者每人每月補助四、000元。四、老人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農津貼、敬老福利津貼等各項補助只能擇一領取,不得重複領取。問題:如何辦理低收入戶?答:凡設籍本縣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以下者,於備齊下列文件後,逕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洽詢辦理,應備文件如下:一、 全戶戶籍謄本。二、 全戶所得證明(由國稅局出具證明文件)三、 全戶財產證明(由稅捐處出具證明文件)四、 其他:例如身心障礙手冊影本、重大傷病卡影本、在學之學生證影本、診斷證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如無上述文件,則無需提供)。本府受理低收入戶申請後,於近期內派員訪查、核定。問題:低收入戶應計算人口範圍為何?答:依據社會救助法第五條規定,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範圍如下:一、直系血親。但子女已入贅或出嫁且無扶養能力可資證明者,得不計算。二、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旁系血親及負扶養義務之親屬。三、綜合所得稅列入扶養親屬寬減額之納稅義務人。問題:低收入戶之福利為何?答:本縣對低收入戶供下列福利服務措施:一、家庭生活補助:壹款家庭生活補助,每人每月七、一00元;貳款家庭生活補助,每戶每月四、000元。二、十五歲以下兒童生活補助:每人每月一、八00元。三、高中職以上就學生活補助:每人每月四、000元。四、托育津貼:每人一、五00元。五、教育補助:學雜費減免補助,係屬教育主管機關業務管轄。六、住宅興建修繕補助:第壹、貳款低收入戶,每坪補助新台幣七、000元整;單身者,最高補助六坪;全戶人口二人者,最高補助八坪;全戶人口三至五人者,最高補助十坪;全戶人口六人以上者,最高補助十二坪。第參款低收入戶,每戶補助新台幣四萬元整。。七、喪葬補助:每人最高補助一0、000元整。八、居家服務:提供身心障礙及老人居家服務。九、生育補助:每人補助一0、二00元整。十、產婦營養補助:每人補助五、000元整。十一、嬰兒營養補助:每人補助五、000元整。十二、醫療補助:視醫療自付項目及金額核定,符合補助項目者,全額補助。十三、看護補助:每人每日最高補助一、000元,每年最高補助十萬元。十四、以工代賑:每日薪資六00元整,每人最高工作期限為六個月,到期不得要求延長工作期限。十五、老人生活補助:每人每月補助六、000元整。十六、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輕度者,每人每月補助四、000元;中度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七、000元整。十七、其他:配合各項福利服務措施,提供各項服務。
2005-10-21 05:11:2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行走知識江湖TONY哥 7 · 0⤊ 0⤋
www.sw.tpc.gov.tw/convenient/1_1_01.htm
2005-10-21 05:11:15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這個是臺北市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作業規定(各縣市都不一定喔;如果是台北市請看第二點有說收入的標準)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六日(88)府社二字第8803982900號函訂頒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為辦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低收入戶調查及生 活扶助作業,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二章生活扶助、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及 第五條規定訂定本作業規定。二、本件業規定所稱低收入戶,指家庭總收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本市最近一年 平均每人消費支出百分之六十以下,設籍並實際居本市滿四個月者。 原為他縣市列冊之低收入戶,經該縣市主管機關轉介至社會局者,不受前項設籍設本 市並實際居住本市滿四個月之限制。三、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第二條第三款所稱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 ,指下列各情形: (一)榮民就養給與。 (二)定期給付之退休金。 (三)其他經社會局認定者。四、本細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工作收計算基準如下: (一)以申請者全家實際工作收入為依據,全家人口之財稅資料為參考,如財稅資料與 實際工作收入不符時,申請人應提供薪資證明憑核。 (二)如無財稅資料可參考,又無法提供證明者,得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編印之職類 別薪資調查報告計算。 (三)前述薪資調查報告未列明者,須提供其他相關證明憑核,如無法提供證明,則依 各業員工初任人員平均薪資計算。 (四)有工作能力而無固定工作收入或未工作者,其工作收入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最近 公布之基本工資為基礎,換算每人每日之基本工資,再以每月二十個工作天計算 。五、有工作能力而無固定工作收入或未工作者,或每月工作收入低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最 近一年公布之基本工資者,應接受社會局通知,於一定期間內參加勞政或其他相關單 位辦理之職業訓練或就業、創業輔導,該期間之生活扶助費社會局得通知其按月分次 至社會局指定處所領取現金。 不願接受訓練或輔導,或接受訓練、輔導不願工作者不予扶助。六、本市低收入戶申請生活扶助者,平均每人存款本金不得超過新台幣十五萬元,股票及 其他投資併入上述限額計算。七、本市低收入戶申請生活扶助者,其不動產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全家人口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得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 (二)僅有房屋而無土地者或有房屋有土地而土地僅為房屋之基地者,雖不符合前款 規定而符合下列合理居住空間之規定者: 1.房屋面積單一人口未超過四十平方公尺。 2.每增加一人口,得增加十三平方公尺。 前項所稱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合理居住空間之 計算,須檢附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憑核。八、本市低收入戶申請程序如下: (一)本市市民符合申請資格者,得由戶長或其法定代理人填具低收入戶申請查定表, 檢同全戶戶籍資料、申請者郵局或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摺封面影本及有關證 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提出申請。無法自行申請者, 得由鄰長、里幹事或由社會工作人員代為申請。 (二)區公所初核後,符合規定者函送社會局複核;其不符合規定者由區公所逕復申請 人。 本市低收入戶申請以申請人檢齊完整資料之日為受理申請日,經核合規定者,生括扶 助費追溯至受理申請月份發給。九、本市低收入戶之生活扶助費,依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訂定等級,其基準由社 會局另定之。十、本市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作業分工如下: (一)社會局負責低收入戶查定之策劃、督導、考核、複核、核定、受理申復及總清 查等事宜。 (二)區公所負責: 1.受理申請並交由里幹事訪視及個案調查。 2.統一造冊,分別函請國稅局及稅捐稽徵機關提供申請人全家人口各類所得及財 產資料並以初核。 3.動態查報。 4.個案資料建檔及撥款。十一、列冊低收入戶申請增列戶內輔導人口或增加生活扶助費,其申請程序與調查作業依 本作業規定第八點、第十點辦理。十二、本市低收入生活扶助費發放程序如下: (一)社會局按季預撥經費予各區公所。 (二)生活扶助費之發放以劃撥入帳為原則,必要時得以發放現金方式辦理。採劃撥 入帳者,區公所應按月將生活扶助費撥入各戶帳戶內;採發放現金者應由戶長 檢具國民身分證、低收入戶卡及戶長印章具領。但年邁或傷殘無法行動者,得 委由他人代領或由區公所派員送達。代領人除攜帶前述證件外,需另檢具代領 人國民身分證及私章。 (三)各區公所應於生活扶助費發放完畢一個月內,掣據連同印領清冊二份送社會局 核銷。十三、本市低收入戶戶內人口經政府予以安置收容補助者,自次月起停發其生活扶助費。十四、本市低收入戶戶內人口有下列情形之一或社會救助法第九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應自 事實發生之日起註銷其低收入戶資格,並自次月起停止其生活扶助費,並得追回其 溢領之生扶助費: (一)戶籍遷出本市或未實際居住本市者。 (二)死亡者。 (三)收入或資產增加不符社會救助法第四條規定者。 (四)遷出戶內者。十五、本市低收入戶有分或住址變更等異動時,應於一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報。 戶籍遷移時,遷出地區公所應出具異動通報,送社會局轉遷入地區公所辦理登記。 遷入地區公所如有必要,得再行調查,並將有關資料函送社會局備查。 本市低收入戶住址變更而未依前項規定申報者,視同戶籍遷芔本市辦理。十六、本市低收入戶溢領生活扶助費時,應以現金繳回區公所或社會,或按月抵扣其生活 扶助費至溢領金額繳清為止;若因戶內人口死亡而溢領生活扶助費時,其家屬須繳 回其溢領金額。十七、本作業規定所需書表格式,由社會局定之。
2005-10-21 05:10:48 · answer #5 · answered by fyfyu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