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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一下,再我未滿18歲時後,曾經因為被告傷害罪進法院,當時法官好像是判我保護管束,請問這是前科嗎?還是說只會有紀錄而已,並沒有前科。
再請問一下,像是之類的傷害、重傷害罪,只要被害人不起訴,是不是就沒事情呢?還是說只要被抓到,不管被害人要不要告都要被告?

2005-10-19 07:05:03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烈火拳擊運動空間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4 個解答

所謂的有前科,必須是已經判決確定,並且被"法院"判有罪確定,這樣才會有前科。更簡單的解釋就是:在刑法裡18歲以下只要不是情節重大都不會紀錄的*有關就是有前科*沒關就是有紀錄 另外未滿十八歲曾犯刑事案件,可至法院申請少年塗銷.即可將少年時所犯之案件.不管是法院紀錄或警局紀錄皆可途銷掉.即不再有任何紀錄.前提是十八歲之前案件.十八歲以後不能塗銷.還有就是「少年犯不可以列為前科 這是為了保護少年 使其改過自新」另外傷害罪屬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2005-10-19 07:07:3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什麼「*有關就是有前科*沒關就是有紀錄」,前科紀錄是一個名詞,也就是會有「犯罪前科的紀錄」的意思,這不是可以拆開來分別解釋的好嗎?只有被法院判有罪之後,無論科處的刑罰如何,就是會有「前科紀錄」了!為什麼會有那麼多人投票給一個「錯誤錯誤錯誤!!!」的答案呢!!!

2005-10-19 19:55:2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Shuideen 3 · 0 0

經法官判刑確定,無論判任何刑責均算是前科紀錄,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少年受第29條第一項之轉介處份執行完畢二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少年法庭於前項情形應通知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將少年之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
至於傷害跟重傷害又有些分別:
1.傷害:屬於告訴乃論,需有被害人向司法警察官或檢察官提出告訴,方能追 訴其犯行,且如非行為當時經司法警察逮捕,亦沒有現行犯之問題,僅有提不提告訴之煩惱。
2.重傷害:該罪為非告訴乃論,不受被害人意思約束,只要偵查機關發現,即可以立刻展開偵查,追訴其犯行。

2005-10-19 11:44:2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未滿十八歲曾犯刑事案件可至法院申請少年塗銷.即可將少年時所犯之案件.不管是法院紀錄或警局紀錄皆可途銷掉.即不再有任何紀錄.前提是十八歲之前案件.十八歲以後不能塗銷.上任何網皆查不到.當事人可試試至戶籍地警察局(總局)申請良民證.就可知有無前科.又或者當事人自行至各派出所請警方查.(查自己有無前科.警察應不算洩密罪).否則無法查.

2005-10-19 07:08:49 · answer #4 · answered by 活字典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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