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跟我女友在台中的都會公園準備要回家的時候 剛好在等紅綠燈 綠燈一出現 我們就開始騎 騎不到5秒鐘 有一台機車從後面以時速8.90公里從我後方撞上來 結果我跟我女朋友2個人摔到了 那ㄧ個肇事者騎摩托車看都不看就走了 (這算肇事逃逸嗎?) 之後在我跟我女友摔倒之後 有2個好心的路人 一個送我們去醫院 另外一個在車禍當時有追上去 幫我們看見肇事者的車牌 我們在醫院治療過程中 有警察幫我們做筆錄 但是我昨天因為被撞之後 很緊張我女友的傷勢趕緊送她去醫院 結果把車禍現場移動了 我騎車送我女友去附近的台中榮總 其中有一位先生有幫我報警了 但是 我沒有等警察來就離開了 之後有一位警察在醫院問我ㄧ些事情 但是他沒有給我他的電話 姓名 以及綠色報案的三聯單 這樣算已經有報案了嗎? 之後在今天早上我去警察局 但是警察對我說 昨天處理車禍的警察在單子上寫不用警察處理 但是昨天問我事情的警察並沒有問我要不要處理阿
我有問題想發問...
1.我跟我女友的醫藥費 1240元 170*2=340 健保費 450*2=急診費用 加上機車修理費 我想要對方出全部 我會算太過份嗎??
2.還有我朋友對我說 我可以要求她精神賠償 因為它撞到人 卻連看都不看 還加速騎走 這點最讓我氣不過 我要求金額不多 2.3000都可以 我想要買禮物給我女友 因為他嚇倒了 如果太多的話 也可以不要... 我自己買禮物就好
3.如果能私下和解 當然最好 但如果對方態度不好 最壞打算要上法院 我大概要負擔多少金錢 我勝訴的機率有多少
4.這樣我去向警局備案有用嗎? 如果沒有車禍現場的警察証明 但是我有2個目擊證人 其中一個還開車追上去看他的車牌 而他也願意說幫我作證 這樣我可以告他什麼呢? 還是真的只能自認倒楣呢
2005-10-16 11:57:22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那當然算肇事逃逸
要對方出全部也對阿
肇事逃逸應負之法律責任
依據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公布之刑法修正案,其中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據此,肇事逃逸係違反刑法,觸犯公共危險罪。而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違者吊扣其駕照三個月至六個月;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
遇肇事逃逸應如何處理?
1. 遇到肇事逃逸案件應保持現場完整,並立即向警方報案,等候員警處理。
2. 立即尋找目擊證人,若有目擊證人或肇事車輛車牌號碼、車型、顏色等資料,可提供憲警 單位偵辦參考。
3. 若為輕微事故無涉及人員受傷欲當場達成和解者,和解內容應相互確認後(最好簽立和解書)再離開,避免對方反悔而檢舉為肇事逃逸藉機敲詐。
4. 若遭對方當事人暴力威脅,因恐懼受到傷害而避離現場,應立即向警方報案,以避免成為肇事逃逸者。
肇事逃逸的車險理賠方式
受害者應向憲警處理單位申請開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並攜帶行車執照、駕駛人駕照、車主印章等,向自己投保的產險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若肇事逃逸案件中之受害者為行人,受害人亦可檢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向任一產險公司申請「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理賠,其理賠給付方式比照強制險。
2005-10-16 12:28:1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諮議參軍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