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什麼是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愈詳細愈好,謝謝。
2005-10-16 06:50:24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政治
比例代表制(system of 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 比例代表制者, 即依各政黨得票的比例分配議會席次之制度。該制度是一九四六年瑞士之之康士勒蘭(Victor Considerant)所創造。一八五五年丹麥少數上院議員選舉開始實施單記移轉式投票,一八九九年比利時、一九O六年芬蘭、一九O九年瑞典、一九一九年瑞士與法國、一九二O年挪威、一九二三年荷蘭等相繼以各種不同形式實施。該制度在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逐漸普及。為使政黨的獲票率與當選人之比例 (即議會內席次的政黨比例) 之間能夠儘量符合,藉此保障少數權益,使選舉之結果儘量公平、合理化,乃有比例代表制之創設。 因此,實施比例代表制可正確地反應出各政黨的勢力版圖,使政黨能依實力選出議員,儘量減少死票。但此制只能實施在大選舉區,不能實施於小選舉區制,因在一選舉區選代表一人之小選舉區採比例代表制毫無意義。(http://ceiba.ntu.edu.tw/course/17052d/database/Porpor_Representative.html)政黨比例代表制 政黨比例代表制。意指根據各個政黨的總得票率來分配國會席次的制度,除以色列和荷蘭以全國為一選區外,大多數施行此制的國家都會依其歷史、政治、種族、地理環境等條件,將全國劃分為數個複數選區。該選制的主要特色是:一是小黨的生存空間比較大,只要在選舉中得到一定的選票,它便有可能在“國會”分得若干席位,但也容易導致小黨林立;二是在競選活動中,候選人個人的聲望與魅力比較淡化,政黨所代表的意識形態、政綱政見是選民投票時的主要考慮因素。台灣在1991年進行“修憲”後,為維護其所謂代表全中國的“法統地位”,開始在“立法委員”選舉部分增加“全國不分區及僑選代表”席次,並採“一票制的政黨比例代表制”產生。所謂“一票制”,就是指政黨比例代表的產生,並非選民在區域“立委”選舉部分之外再對政黨另行投票,而是將政黨比例代表附挂在區域“立委”的選票上,凡區域“立委”選舉總得票率超過5%的政黨,即可分配一定的“全國不分區及僑選立委”名額。(http://big5.china.com.cn/chinese/zta/439109.htm)
2005-10-16 18:21:2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那是立法院.以立法委員的黨派當選比例來分配人數.如.要十人.國民黨5人.民進黨3人.親民黨2人.所以汎綠怎麼舉手ㄝ舉失汎藍.
2005-10-16 12:07:0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7 · 0⤊ 0⤋
版主所說的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 有各種不同算法 要依各該法規--新修正憲法第四條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之選舉方法----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NCC組織法之各政黨(團)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推薦--- 1.國民黨版本---各政黨(團)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推薦 2.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版本---各政黨(團)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共推 薦十八名,行政院院長推薦九名,交由提名審查委員會審查資格。 3.行政院版本---沒有政黨比例推薦 只有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 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2005-10-16 07:07:1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7 · 0⤊ 0⤋
所謂政黨比例代表制是指依政黨所得票數的比例去分配各黨之席次。 所以,這次國大代表選舉,我們是要投給各政黨或是由自組聯盟(例如:林大頭等一百人聯盟---反對修憲)(大部分都是大學教授等學者,如同我的憲法教授),而以其所得票數分配席次給各政黨聯盟,然後再由各政黨聯盟依其預定名單決定國代人選。補充說明: 任務型國大代表只能在問題中三種情形出現時,始能選舉,而這次是為了修憲的問題,修憲內容大致是 1.) 將領土變更案之複決付諸全民公投 2.) 將憲法修正案之複決付諸全民公投 3.) 將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之決議權付諸司法院大法官組憲法法庭審理之4.) 立委選制由複數選區一票制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 5.) 立委席次減半由原本225席減為113席 6.) 立委任期由三年延長為四年 7.) 修憲案未來改為立委提案,由人民直接公投。由此可預見,本次憲法修正案的最終目的就是凍結國民大會,因為產生國會的前提有可能(若是通過)均將消失,其結果是否為政治操弄,值得我們來去深思。我對這次修憲案的意見持反對的意見,因為很明顯的此次憲法修正並沒有抓到憲法真正的問題,憲法的問題,諸如:壹、總統無法被制衡1.)總統非常難被彈劾、罷免。2.)總統得隨便用人,不受監督。例如:任命行政院長、任命某國營事業的董事長。3.)總統不被刑事追究,擁有刑事免責。例如:總統殺人的結果是無罪、總統任意汙辱、毀謗他人,無罪、總統收受貪汙在刑事上,無罪。貳、我國行政長久以來顛倒胡亂的現象1.)行政機關用人得不經考試。例如:各機關任意聘請顧問。2.)行政機關用人不按編制。例如:機關濫用臨時人員,公務人員約聘化。3.)機關花錢得透過特別預算大量舉債並且規避立院審查。例如:此次的軍購案。
2005-10-16 06:59:22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