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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法律達人,我在學校有買了一個固定的停車格,有領停車證,那代表說我這一年裡可以隨意停放於我的停車格內,但近來老是發生停車格被佔用的情況,讓我感到非常不悅!!我一開始是留紙條給對方,但對方很不削的把他撕掉後走人,之後我訴諸於管理員,但效果不彰,依然時常被佔用,請問這樣佔用我停車位的人算是侵占嗎??我可以對他訴諸於法律嗎?

2005-10-16 02:33:51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巫婆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一、這是侵占嗎?恐怕不是。刑法第335條的侵占罪,必需對方原本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前提。那對方本來就沒有持有該土地,不可能觸犯的侵占罪。

二、那對方有可能犯了竊占罪嗎? 刑法第320條第2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竊占與竊盜相同不以侵害所有權為限,也包括侵害支配管領的權限。今天你跟學校「買」停車格(其實應該算「租賃」停車格),你就有該停車格的占有權源,所以對方用車子占用,也就侵害支配管領的權限,將可以構成竊占罪,但犯罪情節算輕微。所以,你可以請警察來處理。

三、可不可以要求校方處理?可以。你跟校方承租停車格(校地不可能出賣),可以使用一年,「我認為」校方依民法第423條有義務保持該停車格可使用、收益的狀態,所以你可以去跟校方要求管理。那去找那個單位呢?一般管理校內非教學事務的就是「總務處」,你就去總務處反應,總務處會再下派管理員執行。

四、如果總務處不理你呢? 依民法第423條有義務保持該停車格可使用、收益的狀態,如果置之不理,你可以用債務不履行為理由終止租賃,並請求返還已付的租金。

2005-10-16 16:46:3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你有繳管理費,那停車位被佔,就應該找管理員.告他未盡管理之責,他不理你,你就寫一封存證信函給他.
停你位子的人,當然可以告他,但跟管理員有關,所以直接對管理員最快.你也可以懷疑是不是一個車位,賣兩個使用人?一樣可以告他.

2005-10-16 03:31:3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水晶王子 3 · 0 0

  我也曾經遇過同樣的問題,我的停車位曾經被一個人佔用,有一次我就可電話給一一○,告訴警察,我要對那個停我車位的人提出侵佔告訴。如果警察不處理,你可以檢舉他吃案,所以他一定要處理。所以警察會請求你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所以就會幫你查該車的車籍資料,並幫你連絡車主將車子移開了!這是我的經驗,如果警察真的將你的案子辦理,可能就要走法院了,你要有心理準備!不過通常那個當事人看你有辦法請得動警察,應該知道你很有背景,應該不會動你,而且從此不敢停你的車位了,我的情形就是如此,預祝你成功!

2005-10-16 02:45:3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Frank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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