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本人在網路上看到的一句話 (一)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三)本件標的除部分房間為債務人家屬自住外,其餘房 間現分別由第三人吳明俊、張寶彩、傅瑞銀、陳明 振承租占用中,並以其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抵繳租金 。上開租賃權業經本院94年7月11日起執行命令除去 之,若第三人未對執行命令聲明異議,則拍定後點 交。請問一下有顏色這句話的原意是什麼,對於點交有關係嗎
2005-10-15 19:36:59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傻子 5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這是本人在網路上看到的一句話
(一)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三)本件標的除部分房間為債務人家屬自住外,其餘房
間現分別由第三人吳明俊、張寶彩、傅瑞銀、陳明
振承租占用中,並以其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抵繳租金
。上開租賃權業經本院94年7月11日起執行命令除去
之,若第三人未對執行命令聲明異議,則拍定後點
交。
請問一下有顏色這句話的原意是什麼,對於點交有關係嗎
2005-10-15 19:45:33 · update #1
目前拍賣案件點交狀況可歸類為五種:一.可確定點交(佔40%)查封時確定為空屋、屋主自住、第三人無權佔有、承租人被排除租賃權,拍定後法院會依得標人之聲請,以司法程序將房屋點交給得標人。二.有條件點交(佔40%)查封時無人在場,法官命債權人查報使用情況,債權人為使拍賣價提高,以確保債權,因此經常查報不確實,所以拍賣筆錄會註明:「債權人陳報空屋,若屬實則點交,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此為有條件之點交。三.確定不點交(佔10%)查封前即有租約,且無法被排除租賃權,拍定後確定不點交。在銀行貸款設定之前即有租約存在,此租約便無法被法院排除;通常此類案件,債務人牽涉偽造文書之刑責居多,遇上強勢的債權銀行,便會另行訴訟排除。銀行未排除之前,投標人有很大的投標風險。四.點交變不點交(佔5%)拍賣筆錄註明點交,但拍定前臨時有第三人主張租賃關係,法院改為不點交處理。當標得此類型案件,如不願承受不點交的麻煩,就要保握時效,向法院據理力爭,請求撤銷拍賣,返還投標價金;縱然耗費心力,但總是亡羊補牢,避免「不點交」風險。五.不點交變點交(佔5%)拍賣筆錄註明不點交,但現住人已搬離,且為善意第三人,只要做好保全程序,待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即可自行開鎖點交房屋。以上五種點交狀況,對於有專業經驗之投標人,因個案及承辦法官的自由心證,而有不同判斷及解決方法;但如亳無經驗投標人,經常會有誤判情況及不正確處理,造成拍定後交屋極大困擾,不可不慎 !!對於本案件,原為債務人點交,其他承租人不點交;94年7月11日除去租賃權,一定是債權銀行根據民法866條聲請排除。民法866條: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及其他權利。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只要租約是在設定抵押以後,且拍賣無人應買,債權銀行就可以租約影響抵押權聲請排除。除非當事人(原屋主或承租人)提起異議,且異議理由充分,否則是確定點交的。網址:www.104woo.com.tw
2005-10-19 05:59:3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104法拍屋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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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26 06:00:4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不對!不對!
債務人目前仍住用一部分
第三人吳明俊、張寶彩、傅瑞銀、陳明振承租占用中
目前租金係以債權抵繳---債務人仍有其他債主
所以債務人也沒收到租金
7/11已以命令移除租賃權
第三人如無異議則無租賃關係
拍定後第三人就要走人
2005-10-16 05:45:5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一般自用屋法院會以拍賣點交來執行,
而屋子有租賃給其他房客便會以拍賣不點交來執行,用以保障租客ㄉ權益,
因為這棟房子有自用及部份租賃,故法院要求以租金來清償債務人,只要房客ㄉ租金有交與債務人(銀行或得標者)那法院就以不點交執行,
一來債權人已收租金,房客以付租金,雙方都有獲得其權益,
若是房客之房租不交與債權人,則債權人之權益受損,法院當然也需保障債權人,故會以點交執行
2005-10-15 19:46:20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你的字太小
2005-10-15 19:39:02 · answer #5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