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友人面臨離婚的問題,想請教各位法律達人:L先生與B小姐結婚7年多,前5年與公婆同住,L先生將薪水的4/5交給父母,B小姐的薪水則需負擔家用開支,故夫妻兩人名下一直存款無多。L先生在結婚第6年時換到外地工作,收入也提高許多,B小姐於是辭去工作,前往陪伴先生,開始當家庭主婦。之後便向父母"借"500萬元,另再貸款700萬元,購置價值1200萬的房產,登記在L先生名下。購屋之後,L先生仍然將大半月薪交給父母,並繳交房貸車貸和負擔大部分的生活花費,每月僅實際交給太太3萬元以供家庭開支。夫妻兩人沒有小孩,價值近兩百萬的高級轎車登記在B小姐名下,但尚有36萬的車貸未繳完,而L先生目前名下現金存款僅約50萬。現在兩人面臨離婚的問題,L先生認為當家庭主婦的太太並沒有分擔房貸,故房產應全數屬於自己,僅願意將百萬轎車分給無謀生能力的B小姐。B小姐認為很不合理,想請問如此情況是否真的無法分配到贍養費或其他財產呢?請法律達人不吝解惑!
2005-10-11 06:27:04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Diana 6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結婚7年多,L先生的薪資所得共約1050萬,而B小姐約200萬。
2005-10-11 06:42:35 · update #1
向父母"借"500萬元是指向L先生父母,即B小姐公婆。抱歉誤導~
2005-10-11 13:18:14 · update #2
1.依現行民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中取得的財產,登記在誰的名下就歸誰所有,無論L男之意願為何,轎車本來就會屬於B女所有。
2.但L男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1,向B女請求平分扣除債務後,雙分剩餘財產之差額,計算方式如下:
(1)L男名下剩餘財產:現金50萬元+房產1200萬元-房貸700萬元-借款500萬元=50萬元
(2)B女名下剩餘財產:轎車200萬元-車貸36萬元=164萬元
(3)雙方剩餘財產差額:164萬元-50萬元=114萬元
(4)L男至少可向B女請求114萬元的一半,即57萬元。
3.上述係依問題中所寫金額計算,實際上,房產、轎車都應該依目前市値計價,房貸亦應以目前仍未清償之金額計算。借款部分,除要考慮有沒有利息要加計外,也要以目前仍未清償之金額計算。
4.L男究竟是向其父母借款亦或受贈與,應視當初如何約定;若事實上父母並沒有要求還款的意思,雖名為借貸,仍為贈與。解釋為贈與,對B女比較有利,雙方剩餘財產的分配,會變成B女可向L男請求193萬元。
5.如確屬借貸,L男購屋後每月將大半月薪交給父母,應可認為其中有部分金額係在按月分期還款,則在計算剩餘財產時,按月還款的部份即不應算入債務中。
5.家庭生活費用,本來就是夫妻依其經濟能力共同分擔,所以B女以前將薪資用作家用開支部分,不能向L男請求。而子女本就應該扶養孝敬父母,所以L男將薪水孝敬父母部分,B女也不能請求。
6.離婚時,要對離婚無過失者,才可以向對方請求慰撫金;要無過失且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才能向對方請求贍養費。
7.法律上所謂無謀生能力,指無維持生存所必要之能力。B女僅為未外出工作無薪資收入,並非無謀生能力。至於是否陷於生活困難,要依其身分、年齡、自行營生能力...等綜合判斷,如尚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即非陷於生活困難。
8.以上所述均為法律上之規定,但離婚最好還是雙方心平氣和地協商比較好。
2005-10-11 13:09:2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5 · 0⤊ 0⤋
謹簡易答覆如下一假設雙方皆無負債二房價扣除貸款+先生之存款車價扣除貸款+妻之存款高者扣除低者再除以二就是低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請求的數目三上開解答謹係由法條推論實際訴訟時會比較複雜建議找律師諮詢
2005-10-11 13:25:1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