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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一下,我之前送去法院的刑事附帶民事訟訴起訴狀中,要求求償的金額中漏寫了一項,但是在所附的證據中,我有附該項費用的收據。
該案件刑事部份還沒判決,那我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訴狀需要重寫重遞嗎?還是到時候可以口頭向檢察官說就可以了?

2005-10-10 18:46:46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1.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基於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可以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之
聲明,這叫做「訴之變更或追加」,你可以用書面向法院提出「擴張訴之聲明」,例如原來請求賠償60萬,可以追加至80萬元
2.向檢察官口頭聲明不算,一定要向法院以口頭或書面為之

2005-10-25 04:34:4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3 · 0 0

趕快把求償金額的字據要回來,然後重寫,這樣就可以了事了否則你將會得不到賠償金額喔

2005-10-25 16:04:5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7 · 0 0

我需要更詳細的解答!!

2005-10-11 08:07:5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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