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53歲,已離婚,94年1月底爆發經濟危機,債務高達上千萬元。其中卡債約300多萬。目前在償還的都是10萬以下的有5家,條件是停息分36個月還。我每次的簡易法庭都有參加,看到有太高違約金或將附卡(我的一子一女)列為債務人的情況我都在期限內提出異議狀,也成功的達到目的。10月7日我收到某家銀行的債權轉讓通知書,這是第三家銀行,前2次我都在收到通知5日內用掛號寄出聲明書表示堅決不同意。這次的卡債支付命令金額是244,041元(含利息),債權轉讓金額卻只有65,885元,銀行很明顯是將我的卡債以不到3折的價錢賤賣給資產管理公司,我要如何要求銀行同意讓我只還65,885元即可(最好能夠分期)? 或都不理會直接將資料交給媒體代為反應?上星期新聞挖挖挖才在談論這個問題,資管公司造成很多社會悲劇!請大家教我該怎麼作!
2005-10-10 00:09:49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Yolanda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民法297規定債權讓與只要通知債務人就好,你同不同意不影響移轉效力。第 297 條 (債權讓與之通知)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
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他要以不到三折賣,那是銀行自己認虧,買受人仍然有權力依帳面上的金額跟你催收。且這種債權移轉是銀行直接賣斷,與一般委外催收不同,一旦賣斷銀行就不再過問,你打去銀行是沒有用的。但既然你知道他的底限(就是成本),就有殺價空間,記住留點給人家賺,直接殺到底限只會讓你們僵在那。
2005-10-11 17:20:4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harles Ko 7 · 0⤊ 0⤋
欠錢還錢本來就是天經地義
2005-10-12 00:21:08 補充:
銀行賣給資產公司多少?是他們之間的問題.跟你欠多少錢是兩回事吧!!你的"標題是:銀行賤賣債權給資產管理公司"但我看的的是:你直接想從中獲利~如果你真的覺得自己有道理!!開記者會投訴好了.讓社會大眾評理.到底是銀行錯在先.還是你自己的問題
2005-10-11 20:16:5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亮晶晶 2 · 0⤊ 0⤋
1.不瞞您說,銀行將他與你的債權轉讓於資管公司,係屬於合法轉讓,於法你不能對銀行尋求任何救濟.誘基於債權轉讓,資管公司成為你的債權人!
2.此時你只要就你原本所欠的金額和利息部份作償還就好,如果他們放高利,就超過部份,你並無償還義務,若他們暴力討債,那麼將它錄音錄影起來,在為將來訴訟的證據.
3.你知道的,跟黑道打交道都不會有好下場.最好是先把錢還光,然後搬家,使他們找不到你.
2005-10-10 08:04:3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