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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血親的血親仍然是血親嗎?能否以數學邏輯推理的方式證明這個「血親的遞移律」。我不要想當然爾或是舉例說明的回答,我比較希望的是邏輯推理的證明。謝謝!

2005-10-08 08:48:19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 7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那麼某甲同父異母的弟弟是某甲的血親嗎?
某乙同母異父的妹妹是某乙的血親嗎?
妳同父異母的弟弟的同母異父的妹妹,這個女孩和你異父異母,她是你的血親嗎?

2005-10-08 09:11:50 · update #1

洛神花:
你不懂我說的意思。
假設甲丙是女的,乙丁是男的,
甲乙生下了A,然後離婚,乙丙再生下了B,然後離婚,丙丁再生下了C,
如你所言,
AB同父異母,A是B的(旁系)血親
BC同母異父,B是C的(旁系)血親
因此A是C的血親的血親,因此儘管AC異父異母,根據"血親的血親為血親"的定律,A是C的血親。
這不是違背常理嗎?

2005-10-08 09:39:29 · update #2

我後來又發現,我想太多了。
異父異母當然也可以是血親,我阿姨的兒子不就和我異父異母嗎?但是他是我的血親。
但是即便是這樣,我還是不能下斷論說A是C的血親。

2005-10-08 18:48:48 · update #3

4 個解答

血親乙辭源自歷史和法律規定 非由邏輯推演而來  若要硬給個說法 也只能說是遺傳學 第 967 條  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第 969 條  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己身所從出---自己是從那裡出來的 而那裡也是從那裡出來的                        自己源自血親  血親也源自血親 所以血親之血親當然還是血親有問題的是血親之配偶之血親 到底算啥關係

2005-10-08 13:25:21 補充:
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都是旁系血親 不同父母當然就沒關係 除非是收養和不同父母結婚了 那就有姻親關係了

2005-10-08 13:59:14 補充:
我說過血親是歷史和法律規定 並非數學邏輯推演而來 你利用三段式的數學推演 把AC攪和在一起 難怪你會說違背常理
你要從我所附的法條去推 否則你永遠也會搞在一起 而且是各自去推 不是由A推到B 再由B推到C 再由C推回去A
而是由A或B或C 去推各自的關係 不然像你所說的邏輯 說不定我還是妳血親之血親之血親之血親----的姊姊窩

2005-10-08 22:57:17 補充:
樓上的大大都好棒 讓自己又多了一些看法 謝謝 真理越辯越明

2005-10-08 22:59:37 補充:
當然也要感謝版主的發問 才能讓專家們勇於發言 讓自己又多了一些知識

2005-10-08 09:22:2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所以,「血親的血親仍為血親」這句話是否永遠正確?

2005-10-08 14:40:38 補充:
搞不懂就問人:
還有喔!
1.你肯定A是C的兄弟姐妹嗎?憑什麼呢?他們異父異母ㄝ
2.AC差幾等親?怎摩算的?
3.AC如果是異性的話,能否結婚?

2005-10-08 14:46:59 補充:
但收養關係消滅後,兩人即無血緣上關係,邏輯上當然可以結婚,但由於法律考量到倫理因素,所以使他們還是不能結婚
可是別人卻告訴我,我叔叔嬸嬸離婚後,嬸嬸和我的姻親關係消滅,我可以和她結婚,這時候就不必考慮倫理?我叔叔如果知道我想娶他前妻,他會殺了我.....
選擇性的法律,奇怪的法律

2005-10-08 22:33:49 補充:
你說自然科學領域都只有一種答案,但在社會科學領域就不是這麼回事!又說"血親的血親為血親"恆為正確,是不是有點矛盾呢?因為我正是在找這句話的第二種答案,我想知道它有沒有例外,在那麼複雜多變的社會關係中,難道沒有例外?
為什麼血親的血親必然是血親呢?難道沒有叫做"未必是"的第二種答案嗎?
我並沒有堅持我舉的例子是例外,但是我必須說服我自己為何它不是,這有賴你的幫助。

2005-10-08 22:42:50 補充:
假若沒有任何收養關係的話,
AB是血親嗎?旁系血親?還是姻親?
BC呢?也是旁系血親?還是姻親?
謝謝!

2005-10-08 23:35:01 補充:
可人:
我說不能舉例是指不能舉正例證明它為對,而不是不能舉反例說明它為錯。
因為有限的正例不足以證明這句話對,可是反例,只要一個,就可以推翻這句話了。
我現在就是懷疑,我是否找到一個反例。

2005-10-08 23:45:20 補充:
又想到一個最根本的問題。
民法固然定義了何謂血親,但是民法有明文規定"血親的血親為血親"嗎?
若有,那就沒什麼好說了。
若無,那大家還得慢慢推論,抱歉傷了大家的腦細胞。
其實,只要承認「血親的血親"大部分時候"仍為血親」就肯定沒錯,社會領域的知識為何要把話說滿呢?套用了"永遠正確"這個詞就很麻煩,你得肯定它絕無例外。

2005-10-09 21:28:58 補充:
ABC三人間皆無血親關係,但不適用上述定律,
這句話要早講,而且不是「但」不適用,而是「本來」就不適用。
你要推翻「若p則q」這句話,你必須找到「p,但不q」,如果你找到的是「不p,且q」或「不p,且不q」,則你不能推翻原敘述。
好比你要推翻「學琴的孩子不會變壞」,你必須找到一個學琴的壞孩子,如果你找到的是不學琴的好孩子或是不學琴的壞孩子,那都不足以推翻那句話。
同理,如果你肯定AB不是血親,且BC不是血親,那麼就算AC不是血親,也不足以推翻那句話。

2005-10-09 21:34:19 補充:
所以"ABC三人間皆無血親關係"這句話要早講,我是根據主任的第一則意見「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都是旁系血親」來推論的。
不過,很抱歉,我還是要追根究底。
在沒有任何收養關係的前提下,同生父異生母的兩個人真的不算血親嗎?他們不是有共同的直系尊親屬嗎(生父)?

2005-10-10 21:16:58 補充:
什麼叫做「非婚姻狀態」?是兩人沒結過婚,還是兩人結了婚又離婚,還是兩種都算?
如果「兩人結了婚又離婚」算是非婚姻狀態,那是否意味我父母離婚後,我父親不認領我,我就不再是他的血親了?

2005-10-08 10:36:1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7 · 0 0

原則上主任說的已經很好了!
但我想說的是,很多事情固然要按照邏輯推理進行,但法律上有很多情況,按照邏輯推斷是相當正確毫無瑕疵的!但是由於某些因素,法律讓此推斷成為瑕疵!例如,直系血親不能結婚,雖因收養而成立亦同,實屬當然(民法第983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收養關係消滅後,兩人即無血緣上關係,邏輯上當然可以結婚,但由於法律考量到倫理因素,所以使他們還是不能結婚(同法同條第三項).這就是典型的雖然合邏輯但法律仍不允許的例子.你的例子也是類似情況,理論上AC並無任何血緣關係,但由於法律的擬制,使他們成為兄弟姊妹的關係!

2005-10-08 14:21:23 補充:
結論是,邏輯的推理再自然科學上實為必然,但在社會科學上(尤其法律這個領域)並非絕對,故萬不可侷限在"邏輯"這個圈圈裡!還要多方考量,才能導出最適當的答案!

2005-10-08 14:23:47 補充:
簡言之,數學式的,機械式的推理這種東西在法律這個領域是行不通的!

2005-10-08 20:04:21 補充:
1.奇怪的法律==>法律對一個用用機械化,制式化原理來思考的人來說當然很奇怪!可想而知!
2.我叔叔嬸嬸離婚後,嬸嬸和我的姻親關係消滅,我可以和她結婚,這時候就不必考慮倫理?
ANS:中國人深受儒家思想的薰陶,儒家裡面有一個叫"五常"的東西,請問裡面有"嬸姪"嗎?您可能不知道,但沒有!但五常裡面有父母,可見"父母"的倫理性質高於"嬸姪"的關係!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沒必要保障不重要的倫理關係!如果你跟你前嬸結婚,只是違反道德罷了!

2005-10-08 20:19:04 補充:
4.,「血親的血親仍為血親」這句話是否永遠正確?
ANS:是的!所不同者,是屬於自然血親或是擬制血親(請參閱市面上任合一本民法親屬的書)罷了!
5.基本上你這個例子要看繼父母有沒有收養而定,如果丙收養A,而丁收養AB,那麼AC就是兄弟姊妹關係,當然不得結婚!如果其中完全沒有收養關係的話,那麼孩子與繼父母的關係不過是姻親罷了,因婚姻關係消滅而消滅!所以一旦乙丙離了婚,那A和丙之間在無任何瓜葛,遑論C,此時自然可以結婚!在此不適用"血親之血親仍為血親"的定律!AC當然可以結婚!

2005-10-08 20:20:34 補充:
6.自然科學領域都只有一種答案,但在社會科學領域就不是這麼回事!請勿拿自然領域的思維來推論社會領域的答案!
7.沒學法律的人說法律規定很奇怪???感覺沒什麼說服力!

2005-10-09 07:38:32 補充:
1.我想您誤會"自然科學領域都只有一種答案,但在社會科學領域就不是這麼回事"這句話甚深!這句話前段的意思是,自然科學領域的問題,往往套用一定的公式,或是運用一定的邏輯,循著一定的理路,必能導出一個正確的答案!然社會領域裡面,有一個解釋題目的原則,但有原則必有例外,往往看現實情況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答案!同一個題目,視回答者的立場不同,而有不同的解答!所以法律問題常常有甲說乙說...甚至更多說!這就是"自然科學領域都只有一種答案,但在社會科學領域就不是這麼回事"這句話的解釋!並不是說社會領域就沒有一個正確的答案!

2005-10-09 07:38:39 補充:
舉例而言,我說殺人一定犯法是不是一個正確答案?是!所不同者,在於法官自由心正認為殺人者的惡性是否重大而為量刑的標準!這個標準每個人都不同,所以不可能每個人都會判一樣的刑度!於是結果再度不同了!在本例中也是這樣,血親之血親必為血親,是一個經過推演出來的定律,但是如果中間有牽扯到收養或是再婚的話,那就要視情況而定了!

2005-10-09 07:50:25 補充:
2.在那麼複雜多變的社會關係中,難道沒有例外?
ANS:沒有例外!只是因為情況的不同(如收養,再婚等),而有不同的解釋!上以述及,在此不贅!
3.我並沒有堅持我舉的例子是例外,但是我必須說服我自己為何它不是
ANS:再次強調,這個例子並不是這個定律的例外.因為丙丁的未收養,他們之間就不成立血緣係,既不成立血緣關係,則AC自然可以結婚,那麼跟"血親之血親必為血親"這個定律大為歧異,望能體察!

2005-10-09 07:53:30 補充:
4.假若沒有任何收養關係的話,
AB是血親嗎?旁系血親?還是姻親?
BC呢?也是旁系血親?還是姻親?
ANS:若沒有任何收養關係的話,ABC三人間皆無血親關係,但不適用上述定律,前已述及,在此不贅!
5.民法固然定義了何謂血親,但是民法有明文規定"血親的血親為血親"嗎?
ANS:主任的回答中所引用的條文已經很清楚了,確實沒有!但又如何,仍不妨礙這個定律的成立!法律不可能能夠把全世界的事都包含進去的,這是一開始要有的體認,在法律未能包含的範圍之內,則有賴解釋及推演!此定律即經由這個程序而來!

2005-10-09 08:00:33 補充:
6.「血親的血親"大部分時候"仍為血親」就肯定沒錯,社會領域的知識為何要把話說滿呢?套用了"永遠正確"這個詞就很麻煩,你得肯定它絕無例外
ANS:血親之血親必為血親才沒錯!上有述及!把話說滿的原因,是因為他是一個鐵律,而你舉的那個例子,若無收養關係,則跟這個鐵律無涉,前已述及!所以他絕對沒有例外,所不同者,在於適用的情況(如有收養會沒收養的情況;有離婚或沒離婚的情況等)不同,而有不同的結果(有無成為擬制血親)罷了!
7.如果你對這些有興趣的話,不妨參閱市面上關於親屬的教科書,很多東西是要懂得法律的基本概念以後才會了解的,否則你從一個門外的角度看法律,無異霧裡看花,越看越花!

2005-10-09 08:01:02 補充:
8.打字好累!! /.\"

2005-10-10 08:38:57 補充:
1.感覺你還是不太懂的樣子...!"ABC三人間皆無血親關係"是因為丙無收養A,而丁無收養AB造成的,既然他們之間完全沒有血緣關係,那麼當然不套用"血親之血親仍為血親"的定律!
2.孩子與生母間,無論是否在婚姻狀態下出生,皆視為婚生子女;孩子跟生父間,在婚姻狀態下為婚生子女,在非婚姻狀態下需經過認領而成為婚生子女;孩子與繼父母間,經過收養以後,成為法律擬制之直系一等血親,未經收養僅為直系一等姻親.按此原則,你最後的疑問便能解!

2005-10-08 10:21:1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血親有直係與旁係之分血親一代一代找就可以找到同源也就證明遞移性的存在

2005-10-08 21:42:47 補充:
喂))))))))))))
不是說不能舉例嗎?
你發問的人怎麼率先舉例了呢?
呵呵
別介意
請繼續

2005-10-08 08:58:34 · answer #4 · answered by 隆冬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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