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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回家看見先生與另一名女子交歡一怒之下把先生和女子殺了老婆後悔主動投案請問她被判處死刑的可能性有多大??

2005-10-06 08:05:45 · 8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8 個解答

.若兇嫌是在看到自己的老公與一名女子交歡的當下殺害兩人,則構成的是刑法第273條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罪(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義憤必須是當場而發,如果捉姦在床隱忍後殺人,則成立普通殺人罪(刑271)而非義憤殺人罪.另外根據28上2564號判例指出,所謂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非祇以被害人先有不正行為為已足,且必該行為在客觀上有無可容忍,足以引起公憤之行為,使能適用.拙見以為,當場目睹丈夫通姦,其痛苦有如靈魂被撕裂,一般人遇到這種情形會情緒失控是可以理解的,所以構成刑法第273條的激於義憤而殺人罪,其侵害生命法益的個數為兩個,數罪併罰,刑期應該為14年以下(刑50條),不至於被判處死刑.
第二,誠如Simon大大所言,自首與主動投案意思不同,主動投案是司法單位已開始調查此案,其量刑標準依偵查機關所查得之證據為主;而自首的定義是指在偵查機關尚未發現此事前,主動向偵查機關報告此事,依規定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刑62條).

2005-10-06 10:31:1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這是情有可原的!!是那男的不好吧..

2005-10-06 10:09:1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vicky2的小店鋪 2 · 0 0

請注意~~
"自首"與"主動投案"在法律刑責上有很大的不同喔!!

"自首"是指「犯人在犯罪未發覺前,向該管公務員(通常指有偵查權之公務務員,如檢察官、警察等),自行申告犯罪事實而接受裁判」之意。為此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自首"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一)自首必須在犯罪未發覺前為之。所謂未發覺,是指有偵查權之公
      務員尚未發覺犯罪事實,或已發覺犯罪事實,但不知犯人是誰。
      如果有偵查權之公務員未發覺,即使被害人或其他人已發覺,仍
      屬未發覺。

   (二)自首必須告知自己所為的犯罪行為。

   (三)自首必須向有偵查權之機關(如檢察署、警察局)或公務員(如
      檢察官、警察)為之。自首之方式,可以口頭(如打電話)或書
      面,自行前往或託人代理為之,又向非偵查機關請其轉送亦可,
      但以轉送至偵查機關時,才生自首之效力。自首,尚以自動接受
      裁判為必要。所謂自動接受裁判,固不必即時親身投案,如告知
      自己所在,自居於可能受裁判之狀態下亦可。如告知犯罪事實後
      隨即逃亡,則不成立自首。

本文是"主動投案", 表示本案已經由司法單位調查立案, 該女已成本案之嫌疑犯, 單就檢警的角度會查明, 殺人當時的動機? 一個女人如何當場殺害兩個人? 有無共犯幫助? 一切都是證據在講話, 法官會依據檢警單位所提供之證據量刑, 判處死刑的機會還是很大的!!

法律不是用來保護弱者的, 該是用來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的秩序!! 通姦罪不至死吧! 用一時氣憤當理由就能擺脫責任, 那對受害者何堪? 參考資料的案件, 值得大家琢磨~~

2005-10-06 08:56:0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Simon 3 · 0 0

三樓的正確!再加上自首必減!不可能被判死刑的.

2005-10-06 08:45:03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絕無可能判處死刑,蓋此情形依刑法第273條屬義憤殺人,其法定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5-10-06 08:20:32 · answer #5 · answered by cherry 2 · 0 0

她是在情緒失控下犯的錯又非預謀的應該不會判死刑啦!還有自首和投案就有差別了哦!自首有減刑,投案沒有!

2005-10-06 08:11:59 · answer #6 · answered by 3 · 0 0

依現在的法律應該不會判死刑....現在連一般人認為罪無可赦的案件都很少判死刑了更何況這情有可原啊.............

2005-10-06 08:07:51 · answer #7 · answered by 先知 7 · 0 0

應該不會是死刑吧?!因為她是自首的啊...

2005-10-06 08:06:55 · answer #8 · answered by 小巨人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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