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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要去哪找有關這五大刑法的歷史呢?

聽老師說在古書有記載 那如果我想研究

請問要去哪找這一些酷刑的資料呢? 和過程....

2005-10-04 17:48:45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藝術與人文 歷史

5 個解答

(1)如果你要從古書中找資料.可以去找找下列幾本:
1.二十四史中的刑法史.酷吏傳
2.太平御覽
3.淵鑒類函
4.古今圖書集成
5.仁書
如果是近代專書研究這方面的著作.你可以去找:
1.中國古代酷刑
2.人為刀俎

(2)就歷史上而言.夏朝以(大辟.臏辟.宮辟.劓.墨)為五刑.周代以(墨.劓.宮.刖.殺)為五刑.經春秋.戰國.秦到漢初.刑罰的名目略有變化.例如大辟的執行方式又可分為車裂.鑿顛.腰斬等.但大體不出五刑的範圍.
漢文帝十三年下詔廢肉刑.但以後的死刑仍然使用車裂.梟首..等等.直到清末都留著凌遲.
死刑之外.各代都通用笞杖鞭督枷..等.已經廢除的宮.劓.刖(也可稱剕:斷足)等肉刑在後世又不斷重覆被恢復使用.封建社會中.殘酷的肉刑一直沒有從朝廷的法典中廢除.

2005-10-05 21:37:0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2 · 0 0

哈~原著作者在此
看到自己的文章被拿來當答案的感覺挺奇妙的

2005-10-04 19:36:0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潛龍子 7 · 0 0

從緹縈救父看肉刑的存廢 一、 前言  中國律典的特徵是刑法,所以只要談起古代法律,就會聯想到刑事法〈註一〉。早期古代的刑罰多是「以牙還牙,以眼還眼」式的刑罰,其中最著名的便是「肉刑」。  肉刑的出現由來已久,根據《尚書》之中便記載著「苗民弗用靈,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殺戮無辜。」〈註二〉及「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贖刑。」〈註三〉。五刑原是來自苗族,後來才成為漢族的刑罰〈註四〉。而在《古今圖書集成.祥刑典》中更有「舜作五流之法以寬肉刑」的說法。但真正將肉刑作為刑法手段則是在夏代,禹「承堯舜之後,自以德衰,始制肉刑,湯武順而行之」〈註五〉。至於商、周兩代的法律則是承繼夏代的刑法。西周時期,周穆王曾經定五刑,有「墨罰之屬千,劓罰之屬千,剕罰之屬五百,宮罰之屬三百,大辟之罰其屬二百,五刑之屬三千」〈註六〉的紀錄。在五刑之中,除了大辟不計之外,其他都是殘害身體的刑罰。  肉刑在先秦時代尚未引起重大的非議,更談不到廢除的問題。例如,當申不害、商鞅等著名的三晉法家人士主政之時,便設立「連相坐之法,造參夷之誅;增加肉刑、大辟,有鑿顛、抽脅、鑊亨之刑」〈註七〉。即使是曾與秦人約法三章的漢高祖劉邦,當漢一統天下之後,便發現「三章之法不足以禦姦」,因而命相國蕭何「攗執秦法,取其宜於時者,作律九章」。並且在大辟之外,頒布夷三族之令:「當三族者,皆先黥、劓、斬左右止,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於市。其誹謗詈詛者,又先斷舌。」〈註八〉又稱之為具五刑,彭越、韓信等都受此刑,可見當時刑罰的酷烈。  這種情況到了文帝主政的時候,有了一項重大的改變。首先是文帝二年時,文帝與丞相、太尉、御史等人商議廢除株連相坐的法律。但最重要的是文帝十三年的『廢肉刑詔令』的頒布,將以肉刑為中心的刑罰改換成以徒刑為主的刑律。可是,這種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原始法律真的能夠就此消失了嗎?二、 肉刑的廢除  緹縈姓淳于,她的全名是『淳于緹縈』。緹縈的父親叫做淳于意,擔任齊國的太倉令一職,因犯罪要被押到長安處以肉刑。小女兒緹縈隨其父至長安,並且寫了一份陳情書,上給漢文帝,裡面說:  「妾父為吏,齊中皆稱廉平,今坐法當刑。妾傷夫死者不可復生,刑者不可復屬,雖後欲改過自新,其道亡繇也。妾願沒入為官婢,以贖父刑罪,使得自新。」〈註九〉  漢文帝對於緹縈的孝心十分感動,不但接受了她的要求,還下令:「制詔御史:蓋聞有虞氏之時,畫衣冠異章服以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姦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與!吾甚自愧。故夫訓道不純而愚民陷焉。《詩》曰:『愷弟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過,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過行善,而道亡繇至。朕甚憐之,夫刑至斷肢體、刻肌膚,終身不息,何其刑痛而不德也!豈稱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輕重,不亡逃,有年而免。具為令。」〈註十〉  這段記載引發了重大的爭議,就一個領導者而言,這份詔令的確充滿著仁愍心情〈註十一〉。但是爾後因此所引發的種種律法上的問題及爭辯,恐怕是漢文帝當時所無法預料的。  首先,漢文帝雖然宣佈廢除肉刑,但是「宮刑」例外。根據文帝詔令中宣佈所廢除的肉刑有三,分別是墨(黥)刑、劓刑及刖刑〈註十二〉,宮刑並不在廢除之列。此外,在「其除肉刑」之外,尚「有以易之」。因此,才有後來丞相張蒼、御史大夫馮敬的奏議:「肉刑所以禁姦,所由來者久矣。陛下下明詔,憐萬民之一有過被刑者終身不息,及罪人欲改行為善而道亡繇至,於聖德,臣等所不及也。臣謹議請定律曰:諸當完者,完為城旦舂;當黥者,髡鉗為城旦舂;當劓者,笞三百;當斬左止者,笞五百;當斬右止,及殺人自先告,及吏坐受賕枉法,守縣官財物而即盜之,已論命復有笞罪者,皆棄市。罪人獄已決,完為城旦舂,滿三歲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歲,為隸臣妾。隸臣妾一歲,免為庶人。隸臣妾滿二歲,為司寇。司寇一歲,及作如司寇二歲,皆免為庶人。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前令之刑城旦舂歲而非禁錮者,如完為城旦舂歲以免。臣昧死請。」〈註十三〉  文帝對於上述的奏議表示贊同,而重新改定了刑罰:以墨刑來說,墨刑易為「髡鉗為城旦舂」。以劓刑、刖刑來說,分別用「笞三百」及「笞五百」並且「髡鉗為城旦舂」來代替。但刖刑只有「斬左止」的罪為限,「斬右止」的罪,反而要從重易為死刑。如此一來,雖然仍然屬於身體刑的處罰,但至少可以避免「斷肢體、刻肌膚,終身不息」的情況。可惜的是,這種改變在實施中效果很差。主要的問題是出在「笞」這種刑罰,看起來輕,實際上卻足以致人於死。所以反而變成「外有輕刑之名,內實殺人」〈註十四〉的結果。東漢的崔寔便直言「文帝雖除肉刑,當劓者笞三百,當斬左趾者笞五百,當斬右趾者棄市。右趾者既殞命,笞撻者往往至死,雖有輕刑之名。其實殺也。當此之時,民皆思復肉刑。」〈註十五〉正因為如此,為了糾正這種現象,漢景帝元年下詔說:「加笞與重罪無異,幸而不死,不可為人。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至中六年,又下詔:「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畢,朕甚憐之。其減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另外,特別規定了執行細則,由丞相劉舍、御史大夫衛綰制定「笞者,箠長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節。當笞者笞臀。毋得更人,畢一罪乃更人。」〈註十六〉藉由限制竹子的長寬厚,削平竹子的節,並且禁止打手換人,這樣越打越累,越累越輕,挨打的勉強可以活命,執行者也不容易趁機勒索。可是,依然沒有效果。三、 肉刑存廢之議  正是因為代替肉刑的措施後遺症很多,從東漢以來不斷有肉刑存廢的爭議。第一次是漢光武帝建武十四年,有恢復肉刑之議,光祿勳杜林認為:「夫人情挫辱,則義節之風損;法防繁多,則茍免之行興。孔子:『導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導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古之名王,深識遠慮,動居其厚,不務多辟,周之五刑,不過三千。大漢初興,詳覽失得,故破矩為圓,斲彫為樸,蠲除苛政,更立疏網,海內歡欣,人懷寬德。及至其後,漸以玆章,吹毛索疵,詆欺無限。果桃菜茹之饋,即已成臧,小事無妨於義,以為大戮,故國無廉士,家無完行。至於法不能禁,令不能止,上下相遁,為敝彌深。臣愚以為宜如舊制,不合翻移。」〈註十七〉  漢光武帝最後採納了杜林的意見,因此未有恢復肉刑。  第二次是漢獻帝建安元年時,又有「時論者多欲復肉刑」的情況出現。如仲長統便提出「肉刑之廢,輕重無品,下死則得髡鉗,下髡鉗則得鞭笞。死者不可復生,而髡者無傷於人。髡鉗不足以懲中罪,安得不至於死哉!」〈註十八〉為由,認為髡鉗太輕,無法嚇阻犯罪。但是孔融卻以「紂斲朝涉之脛,天下謂為無道」為主張,認為肉刑也是無道暴行。而且「被刑之人,慮不念生,至在思死,類多趨惡,末復歸正」往往「為世大患」〈註十九〉。所以肉刑不但不能防止犯罪,反而絕人改惡為善之路。孔融反對肉刑的意見,終於被採納。但當曹操專政時,使「平議死刑可宮割者」,鍾繇提出「古之肉刑,更歷聖人,宜復施行,以代死刑。」〈註二十〉主張恢復肉刑,另一名主張恢復肉刑的陳群則要求全面恢復肉刑,認為「若用古刑,是淫者下蠶室,盜者刖其足,則永無淫放穿窬之奸矣」〈註二十一〉。而曹操本身也有此意,後因南方的軍事行動而作罷。  第三次是魏文帝即位後,鍾繇再次提出恢復肉刑的主張,參加爭論的多達百餘人。鍾繇認為當時人口銳減,當斬右趾的犯人如不棄市而復肉刑,可「歲生三千人」,何況這些人「雖斷其足,猶任生育」〈註二十二〉。他的論點是以增殖人口的角度提出的。。其理由不外出自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報應主義和特別預防。司徒王朗雖同意鍾繇的主張,卻反對恢復肉刑。他主要是以不忍為出發點,認為「前世仁者,不忍肉刑之殘酷,是以廢而不用」。〈註二十三〉  至此之後,肉刑的存廢問題依然被拿出來討論。甚至到了南宋,大儒朱熹仍然認為「今流徙之法,既不足以止淫放穿窬之奸,而其過於重者又有不當死而死。」因此「茍採陳群之議,一以宮剕之辟當之,則雖殘其肢體,而實全其軀命,且絕其為亂之本,而使後無肆焉」〈註二十四〉。因而受到另一位思想家陳亮的駁斥,認為違反了仁恕之本。四、 肉刑的再生  肉刑自文帝廢除之後,再也沒有皇帝敢冒天下之大不韙恢復肉刑,但肉刑的陰影並未離去,依然出現在各個朝代之中。  事實上肉刑的廢除只是名義上的廢除。以墨刑為例,墨刑是在臉上刺出字痕,再用墨汁塗在字痕之中,使字痕終身無法消除,其中最有名的人便是黥布〈註二十五〉。這個刑法根據張蒼、馮敬的奏議可知,凡是「當黥」的改為「髡鉗,為城旦舂」。「髡」是在秦代就有的刑罰,蒙恬修築長城時,「徒士犯罪,依鮮卑山,悉令髡頭、衣赭」〈註二十六〉,使人一見就知道是服勞役的犯人;「鉗」則是用鐵鍊綁在犯人的脖子上,「城旦」是男子做苦工,「舂」是女子舂米。如此一來,墨刑應該從此被取代而消失了才對。但是墨刑卻依然出現在各個朝代中,《後漢書》中的朱穆便有上書自願「黥首」〈註二十七〉的紀錄;晉代的法令則有「奴婢亡,黥兩眼」,以及「黥兩頰上」「橫黥目下」等規定〈註二十八〉。被史家稱為正統的南朝,在宋明帝泰始年間竟下詔定黥刑〈註二十九〉,反觀北朝各代卻沒有黥刑的規定。隋唐兩代在律文上已沒有墨刑的規定,但朱全忠任節度使時,在他的士兵臉上刺字,以防士兵逃走;宋代有刺配;遼代有下吏杖黥;元代有「赦囚徒,黥其面」〈註三十〉等等紀錄。由此可知,墨刑並沒有消逝。  劓刑是割去鼻子的刑罰,另外也包括割去耳朵的刑罰〈註三十一〉。劓刑依然沒有被「笞三百」所取代。例如金朝的舊俗,為了使放出來的罪犯與未犯過罪的良民有別,多在罪犯的臉上行劓做記號,稱為「劓刵以為別」〈註三十二〉,這是劓刑的復活。  刖刑是斷足的刑罰,也稱為臏刑。戰國時代齊人孫臏及楚人和氏也都受過這個刑罰。同樣的,刖刑依然沒有被「笞五百」及「棄市」所取代。南朝宋明帝規定用刖刑,由有司奏「劫竊執官以後,依舊制斬刑,若遇赦,斷去兩腳筋。」明帝死後才廢除〈註三十三〉。另外在《後漢書》、《晉書》、《舊唐書》的〈刑法志〉中皆有類似的記載。  宮刑是僅次於死刑的重刑。按照《周禮》的說法是「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含有一種制淫的作用,又稱為腐刑。男性犯罪處宮刑叫做「割勢」,女子受宮刑則稱為「幽閉」。文帝廢肉刑之後,成為代替死刑的刑罰。景帝中元年下詔:「死罪欲腐者,許之。」〈註三十四〉,後漢光武帝也曾下詔規定:「死罪繫囚,皆下蠶室,女子宮。」〈註三十五〉死罪下蠶室,就是減處宮刑,如司馬遷便因為李陵投降而受腐刑就是實證。  北魏對於犯「門房誅」的罪犯,「男子年十四以下,腐刑,以絕其後」〈註三十六〉。直到隋代開皇年間,才廢除了男子的宮刑。但對婦人犯罪,仍然保有「閉於宮」的刑罰〈註三十七〉。五、 結語  漢代是中國歷史上具舉足輕重的朝代之一,其立國之道也與其他各代有別。漢宣帝曾對漢代的立國之道作過一番論述:「漢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雜之,奈何純(任)德教,用周政乎!且俗儒不達時宜,號是古非今,使人眩於名實,不知所守,何足委任!」〈註三十八〉  從上述的論述可知,漢代的治國之道是以「霸王道雜之」而成的。這種立國之道所反映出的政治風格便是「慘酷少恩」也就是以威勢向下制壓,造成片面的恐怖政治。〈註三十九〉  歷代對於肉刑的存廢之議也屢見不鮮,對於肉刑的廢除也只是名義上的廢除。事實上,仍然是將肉刑當作處罰犯罪者一個的必要手段。「五刑」一詞,也有了不同的定義。北魏律的五刑是死、流、徒、鞭、杖,北齊律的五刑是鞭、杖、耐、流、死,北周律的五刑是死、流、徒、鞭、杖。自隋律起,才將五刑定為笞、杖、徒、流、死。一直到清律都是沿用隋律的五刑。  儘管如此,肉刑的廢除,是中國法制史上的一大變革,從而也使原本依循秦律的,由身體刑與勞役刑結合的刑罰體系,朝向純粹的勞役刑。與此同時,同樣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是,一反秦制,規定出刑期有期化,使罪人得以刑滿釋放。〈註四十〉  雖然恢復肉刑的主張中大多認為死刑與徒刑之間,輕重過於懸殊,應以肉刑作為中間刑;且肉刑可以威嚇並警告他人,達到一般性的預防作用。但是肉刑畢竟是一種野蠻的刑法,違反了人類社會從野蠻走向文明的「總趨向」〈註四十一〉。這種原始的刑罰必定會隨著人類文明進步、理性開發而逐漸喪失效力。附註:註一:錢穆就有「中國刑法二字之語原,亦均有平等之涵義,然中國人對於刑法之觀念,毋寧謂其篇於罪惡之懲罰。」之語。按(一)在舊日帝制時代,凡言及法,包括有二,其一為刑法,其二為德法,亦稱禮度,刑法之意,乃「所以威不行德法者也」(二)帝制時代並以為法與刑為同義異詞,明人丘濬即云:「施用於臨時者,謂之罰,法者罰之體,罰者法之用。其實一而已矣。」參見李甲孚,《中國法制史》(台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民國77年10月初版),頁196。註二:《尚書.呂刑》。註三:《尚書.舜典》。註四:參見呂思勉,〈贖刑〉《讀史札記》(台北,木鐸出版社,民國72年9月初版),頁361。註五:《漢書.刑法志》。註六:《尚書.呂刑》。註七:《漢書.刑法志》。註八:《漢書.刑法志》。註九:《漢書.刑法志》。註十:《漢書.刑法志》。註十一:戴麗桑,〈漢文帝廢除肉刑的意義〉載 《歷史月刊》第一一五期,頁75。註十二:《漢書.刑法志》顏師古注。《尚書.呂刑》孔穎達疏:「漢除宮刑,除墨、劓、剕耳,辜刑猶在。」註十三:《漢書.刑法志》。註十四:《漢書.刑法志》。註十五:《後漢書.崔寔傳》註十六:《漢書.刑法志》。註十七:《後漢書.杜林傳》。註十八:《後漢書.仲長統傳》。註十九:《後漢書.孔融傳》。註二十:《三國志.魏志.鍾繇傳》。註二十一:《三國志.魏志.陳群傳》。註二十二:《三國志.魏志.鍾繇傳》。註二十三:《三國志.魏志.鍾繇傳》。註二十四:《朱悉全集》卷三七〈答鄭景望〉。註二十五:黥布本名為英布,因少年時犯罪受到黥刑,故又被稱為黥布。參見《史記.黥布列傳》。註二十六:《史記.秦始皇本紀》。註二十七:《後漢書.朱穆傳》。註二十八:《晉書.刑法志》。註二十九:《宋書.明帝紀》。註三十:以上分見《舊五代史.刑法志》、《宋史.刑法志》、《遼史.刑法志》、《元史.刑法志》。註三十一:「刵」是割去耳朵,也是肉刑的一種。註三十二:《金史.刑法志》註三十三:《宋書.明帝紀》。註三十四:《漢書.刑法志》。註三十五:《後漢書.光武帝紀》。註三十六:《魏書.刑法志》。註三十七:《隋書.刑法志》。註三十八:《漢書.元帝紀》。註三十九: 黃仁宇,《赫遜河畔談中國歷史》,頁82。註四十:杜欽,〈漢文帝除肉刑及秦漢刑徒的刑期問題〉載 《史耘》第二期,頁14。註四十一:張國華,《中國法律思想史新編》,頁194。撰文者:風塵驕子
圖片參考:http://www.literature.idv.tw/bbs/Non-asp/images/Sohy.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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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11 22:30:58 補充:
潛龍子.....借用您的文章一貼
在下覺得您寫的內容很完整
可惜沒被選作最佳解答
您應該是研究歷史的吧

2005-10-04 17:52:3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這應該是西周的刑法吧...
可能再孟子 荀子可以找的到吧= =?
最好是直接找西周的書啦

墨就是黥面...在臉上刺青
劓..看字面當然就知道是割鼻子嚕
剕...也是"刖"...砍腳
宮...就是去勢....
大辟...死刑...這是最重的罪唷

2005-10-04 17:51:57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中國古代刑法五種肉刑肉刑是指墨刑,劓刑,剕刑,宮刑,大辟五種刑罰,其中墨刑又稱黥刑,是在罪犯的臉上刺字,楚漢時期的九江王英布就曾受此刑;劓刑是將罪犯的鼻子割去,此後又衍生出割去罪犯的耳朵;剕刑又稱臏刑,是將罪犯的雙腿砍斷,戰國時期的孫臏就曾受此刑;宮刑便是閹割罪犯的生殖器官;大辟就是指死刑。肉刑的出現由來已久,根據《尚書》之中便記載著「苗民弗用靈,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殺戮無辜。」及「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贖刑。」。五刑原是來自苗族,後來才成為漢族的刑罰。而在《古今圖書集成.祥刑典》中更有「舜作五流之法以寬肉刑」的說法。但真正將肉刑作為刑法手段則是在夏代,禹「承堯舜之後,自以德衰,始制肉刑,湯武順而行之」〈註五〉。至於商、周兩代的法律則是承繼夏代的刑法。西周時期,周穆王曾經定五刑,有「墨罰之屬千,劓罰之屬千,剕罰之屬五百,宮罰之屬三百,大辟之罰其屬二百,五刑之屬三千」的紀錄。在五刑之中,除了大辟不計之外,其他都是殘害身體的刑罰。肉刑在先秦時代尚未引起重大的非議,更談不到廢除的問題。例如,當申不害、商鞅等著名的三晉法家人士主政之時,便設立「連相坐之法,造參夷之誅;增加肉刑、大辟,有鑿顛、抽脅、鑊亨之刑」。即使是曾與秦人約法三章的漢高祖劉邦,當漢一統天下之後,便發現「三章之法不足以禦姦」,因而命相國蕭何「攗執秦法,取其宜於時者,作律九章」。並且在大辟之外,頒布夷三族之令:「當三族者,皆先黥、劓、斬左右止,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於市。其誹謗詈詛者,又先斷舌。」又稱之為具五刑,彭越、韓信等都受此刑,可見當時刑罰的酷烈。

2005-10-04 17:50:48 · answer #5 · answered by Ambrose Sun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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