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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知識家:
想請教大陸配偶的相關問題
我於民國93年6月25日在大陸辦理結婚登記
經過兩岸相關手序後
已於民國93年10月30日配偶經機場面談入境台灣
經過約一年的時間
配偶於94年9月14日出境
目前配偶仍在大陸
等待這邊相關證件辦理
想請問:
依本人的狀況
大陸配偶再次入台後
何時【那一天】可至勞委會辦理工作證

PS:
1. 請勿以條文式回答
2. 請明確告知以本人的CASE何時可取得
3. 本人卅多歲.非中低收入戶.無殘障手冊.無家暴
4. 本人曾開過幾次手術.不知重大疾病如何介定
5. 我就是看不懂勞委會的條文
大陸配偶在臺若已獲准長期居留者,其居留期間得在臺灣地區工作,無須申請
許可;若獲准依親居留部分者,為保障經濟弱勢者,凡符合下述第三點證明文
件條件之一者,可以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核發工作許可
後,在臺灣地區工作:
1.申請日前1個月以上效期之臺灣地區依親居留之證明文件影本。
2.臺灣地區配偶最近三個月之戶籍謄本正本。
3.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臺灣地區配偶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低收入戶之證明文
件正本。
(2)全戶收入扣除大陸地區配偶收入後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以其戶籍所在地
之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出具其最近年度之個人所得資料加總平均計算,
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人每月所得標準之證明文件正本。
(3)全戶收入扣除大陸地區配偶收入後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以其戶籍所在地
之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出具其最近年度之個人所得資料加總平均計算,
符合當地區最低生活費標準之證明文件正本。
(4)臺灣地區配偶年齡在65歲以上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5)臺灣地區配偶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6)臺灣地區配偶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傷,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醫院開具之診
斷證明書正本。
(7)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之裁定書影本。

2005-09-29 19:03:53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Daii.XiANG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目前尚未有小孩....

2005-10-02 18:33:10 · update #1

我目前與父母同住
父母無收入(股票收入算否)
就只有我一個人有薪資收入了

2005-10-05 18:47:42 · update #2

5 個解答

1. 大陸配偶可去勞委會辦理工作證的日期, 如果有生小孩且符合經濟條件困難, 大約是2年後, 96年11月, 如果沒生小孩, 大約是8年後, 102年11月.
2. 大陸配偶來台分為下列階段: 結婚登記, 申請來台, 探親團聚, 依親居留, 長期居留, 定居等階段. 由問題描述看來, 目前大陸配偶介於申請來台及探親團聚階段,尚未拿到居留證, 而這兩階段, 皆不可以在台灣工作.
3. 大陸配偶來台結婚滿2年或生產子女後, 可申請依親居留, 此階段也不能工作, 除非有符合7項條件, 即為臺灣地區配偶年齡65歲, 身心障礙, 重大疾病等, 經濟有困難時, 才能申請工作證.
4. 有關"重大疾病", 係依照健保局核發之重大疾病卡來作為佐證. 相關定義, 請至健保局查詢. 如果您開過幾次手術, 醫院或醫生也沒有告知可辦理重大疾病卡, 表示應該身體還算健康, 不符合重大疾病.
5. 但是, 請注意前面7項中, 其中有1項, "全戶收入扣除大陸地區配偶收入後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以其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出具其最近年度之個人所得資料加總平均計算,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人每月所得標準之證明文件正本。" 所謂的每人每月所得, 94年是14734元, 如果大陸配偶於依親居留期間, 生小孩1人, 你家人數就變成3人, 台灣配偶的薪水可除以3人來計算, 如果低於14734元, 即符合.
6. 長期居留, 定居, 可以工作, 且無需申請工作許可.
7. 所以, 如果大陸配偶生小孩且符合經濟條件困難, 大約是2年後, 96年11月, 可以申請工作證. 如果沒生小孩, 大約是8年後, 102年11月

2005-10-05 18:01:53 補充:
如果沒有生小孩,建議大陸配偶來台獲准依親居留後,您夫妻倆與公婆同住,或加速生小孩,都有益於增列家庭人口,計算人口會更多,有利於依親期間申請工作證。

2005-10-06 00:12:48 補充:
1.建議你的太太(大陸配偶)來台獲准依親居留期間, 那時您夫妻倆仍與父母同住, 家庭人口就可以4人計算. 2.例如:當您的每月收入除以4, 如果低於14734元, 你的太太即符合申請工作證之要件.
3.但是, 14734元是94年主計處公佈當年度每人每月所得之標準, 屆時, 也就是你的太太要申請工作證時, 請以主計處公佈標準計算, 每年都會微調一些些.

2006-04-25 23:06:28 補充:
樓上的葉經理:
1.有關我的回答第6項, 已註明"長期居留, 定居, 可以工作, 且無需申請工作許可."

2.請看題目是問大陸配偶何時可以申請工作證! 發問者的太太才剛來臺灣, 目前應該還是依親居留期間, 今年當然不可能拿到長期居留証阿

2005-10-02 15:41:4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kina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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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8 21:52:5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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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5 06:14:2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長期居留階段不需要辦理工作證即可工作, 所以, 本題的最佳解答有錯誤

2006-03-13 05:42:46 · answer #4 · answered by 葉經理 7 · 0 0

簡單回答您~
1.大陸新娘93年10月30日入境,要到95年10月30日才能拿到依親居留,且沒有小孩,所以無法申請工作證.
2.除非您可以拿到"中度身心障礙及殘障手冊,您的大陸配偶才能申請工作證,合法工作.
3.或者家裡有商店及擺攤,大陸新娘可以用"在家裡幫忙"的名義,不用申請工作證,用幫忙的名義工作.
實務經驗~
關於大陸同胞問題,您可以參考我的問與答,有開放~

2005-10-04 10:17:17 · answer #5 · answered by ?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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