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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有一則報告要寫,題目是何為中央政府?以及何為地方政府?如有能可給我這兩個題目解釋,本人給10點當獎勵

2005-09-29 09:32:08 · 8 個解答 · 發問者 boom man 1 in 政治與政府 政治

8 個解答

一 政府

「政府」(government)一詞源於拉丁文gubinere和希臘文kuberan,意思是「指導或駕御」。這正是人們設想的政府的本質:駕御、指導或「統治」社會;其理由不外是由於沒有了政府,生活將混亂得令人無法忍受(按照霍布斯的說法),或是因為有了政府,生活可以變得更加美好(根據亞里斯多德的見解)。簡言之,政府以最終仲裁人的身分,解決各類衝突,決定誰得到什麼,動員社會以完成個人所無法實現的工作。當柏拉圖--西方第一位偉大的政治哲學家--把政府比喻為一艘大船時,他心目中想必已具備了這一形象。正如同一個舵手必須駕駛他的船舶穿越風暴和變化莫測的海域一樣,一個政治家務必引導國家承受政治的、社會的和經濟的狂風暴雨。自柏拉圖的時代以後,已有無數作家和演講者用「國家之船」(ship of state)的名言來描述政府的功能。

在人類的每一個社會中都能發現政府的存在。毫無疑問地,政府在規模和複雜程度上差異甚大。在比較先進的國家中,政府分成許多機構和部門,政府人員可能數以百萬計。在八○年代,每七十五個美國人之中就有一人是在為聯邦政府的行政部門工作。在開發中國家,政府結構比較簡單,工作人員數量也比較少,不過規模和複雜程度上的差異不應掩蓋一個事實,那就是,每個社會都有一個政治體系,政府就是這個體系的核心。

顯而易見的是,隨著社會的經濟面貌和社會面貌之日益複雜化,其政治體系也更加複雜。

政治的機構隨著社會的發展而更加專門化(specialized)也就是說,傾向於各自履行比較夾窄的功能。在大多數原始社會裡,首領或一個小的長老團體既行使多數經濟和宗教功能,又行使全部政治功能。事實上,要區分上述三種決定不容易。例如,愛斯基摩(Eskimo)人的社群由祭司(Shaman)和酋長(headman)共同領導的。祭司是宗教領袖,但是除了本職工作之外,他還要促使人們遵守凝聚社群的習俗和傳統;可以說,他扮演著文化監護人。

酋長是經濟領導人,他決定諸如到哪裡狩獵等事物,除此之外,他也處理涉及誰得到什麼的爭端。因此,宗教、經濟和政治的決定是難以分開的。

我們有何證據證明政府處於政治體系的核心?理由之一隨著時代的變遷,政府承擔了愈來愈多的使命。在每一個社會裡,政府規模都變得更大,花費更多的經費,雇用更多的人,而且,這種成長趨勢似乎與意識形態和經濟體系無關,因為在資本主義、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體系下都發生了這種現象。這些主流意識形態都承認較大政府的角色。資本主義和自由主義對有限度政府的信念已轉變為接受更大的政府。馬列主義政權仍然預言無國家的社會之到來,但它們絲毫沒有表現出拆除龐大的官僚制國家機器的跡象。民主社會主義者則把一個強大的中央政府作為實現公平經濟的主要手段。

(資料來薄:王逸舟譯,政治學概論,台北: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民82年,頁202~203。)

二 政府的功能
國家是抽象概念,必須靠政府完成其目的與功能,故有些學者認為,國家的五項目的,亦是政府的功能。

(一)安全 個人常有不安全的感覺,而要求免於恐懼,維持生存,國家常是保障個人安全與生存的最大力量。中國的墨子與英國的霍布斯,都是持以此種看法的。人類似一己的武力自衛,不如建立國家的組織,尋求保障。所以國家的基本功能與初步目的,旨在維護國內人民的安全。安全的目的,也就是國家的保證功能,對外要抵抗強權,捍衛國家,保持國家領土與主權的完整,對內要使人民免於匱乏、免於愚蠢、免於懶價、免於污穢、免於疾病,排除一切對人民生存的障礙。

(二)秩序 秩序可以視為國家安全目的的對內意義。人人在國家之內,各守本身;可以人人不受威脅,所以國家要對內維持治安,謀求社會秩序的和平與安寧,保持基本民權,維護人民生命、財富與自由,秩序的目的,是隨安全的目的而來,一方面國家不能維持國內的秩序,人民的安全便會運到破壞,一方面國家內部秩序安定,可以增加對外抗拒侵悔的力量,所以秩序與安全的目的,是不易截然劃分的。

(三)公道 秩序的目的在使國內人民各其如分,不受侵害,而人民各守本分,就是公道。國家一方面必須決定公道的標準,同時還要發揮組織的力量,來維持這個公道的標準。而維持國家公道目的,則依靠於國家的司法機關。有的學者認為,安全與秩序是國家的初步目的,公道乃是國家的第二步目的,要在安全與秩序有充分的保障之後,方才追求。其實公道本是秩序的基礎,國家沒有公道的標準而祗談秩序的目的,這種秩序,恐怕將是牢獄中的秩序了。

(四)自由 公道的目的,是維持國家的秩序,維持秩序的作用,則在保障人民的自由而秩序與自由,又是密切相關的,沒有秩序的自由,就是放縱,終致自由的互相侵害,使自由變為安全的毒害;沒有自由的秩序,就是專制,這成對人民的迫害。所以國家所保障的自由,乃是一種有秩序的自由。

(五)福利 自由與福利,又可視為是國家的文化目的,有人以為也是國家的終極目的。近代國家必須以提高國民的福利為目的。安全與秩序而是國家消極的目的,福利才是國家的積極目的,國家不僅是保護人民不受外來的與內在的侵害,而且還要為人民謀幸福。所謂幸福,又包括了發展文化,普及教育,發展經濟,實行社會救濟等文化的與經濟的目的。福利的目的又與自由的目的有相當的關係,今天,自由的觀念不僅要免於恐懼,而且要免於匱乏,福利的主要目的,即在使人民免於匱乏。國家的目的,若僅為安全與秩序,則國家祇是一個警察,它還必要有企業的統制、生產與市場的管理,勞動問題的調整,社會與文化事業的扶助與推行,使人民在國家內的生活免於匱乏,才算是一個福利國家。

(資料來源:曹興仁,政治學概要,台北: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民84(11刷),頁27~30。)

 
三 我國中央政府的組織及其職權

(一)國民大會:

依憲法暨增修條文規定,國民大會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由自由地區各法定區域、原住民直接選舉,以及採政黨比例選出僑居國外國民、全國不分區之國民大會代表組織之。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六一建解釋,已於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三十日全部退職完竣;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選出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自第三屆起,國民大會每四年改選一次。國民大會自第三屆起設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國民大會代表互選之。議長對外代表國民大會,並於開會時主持會議。

國民大會之職權,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包括決議變更領土,補選副總統、提出總統、副總統罷免案,議決立法提出之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修改憲法,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對總統提名之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行使同意權,並於每年集會時,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檢討國是,提供建言。

(二)總統:

總統、副總統原由國民大會代表選舉,任期六年;自第九任(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日就職)起,改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任期為四年。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國家,統率全國陸海空軍,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宣布戒嚴、任免文武官會員、授與榮典、行使大赦、特赦、滅刑及復權之權,以及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惟應先經行政院院會議決,再由立法院同意後行使。總統依據憲法行使職權,設總統府。總統府幕僚組織及直屬機關詳見表一。

 表一:總統府幕僚組織及直屬機關

祕書長
置祕書長一人,特任,承總統之命,綜理總統府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副祕書長
置副祕書長二人,其中一人特任,另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祕書長處理事務。
資政
置有職資政不得逾十五人,無給職資政不得逾十五人;由總統遴聘,聘期不得逾越總統任期,對於國家大計,得向總統提供意見,並備諮詢。
國策顧問
置有給職國策顧問不得逾三十人,無給職國策顧問不得逾六十人;由總統遴聘,聘期不得逾越總統任期,對於國家大計,得向總統提供意見,並備諮詢。
戰略顧問
置戰略顧問十五人,上將,由總統任命,對於戰略及有關國防事項,得向總統提供意見,並備諮詢。
總統府設置一、二、三局、機要室、待衛室、公共事務室及人事處、會計處、政風處等單位,分別掌特定事務及府內人事、會計、政風等相關事宜。
直屬機關
中央研究院
為全國學術研究最高機關,從事科學及學術之指導、聯絡、獎勵、研究等事宜。
國史館
掌理纂修國史事宜。
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
掌理國父陵園管理事宜。

(三)行政院

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設院長一人,由總統任命之;副院長一人,兼任部會首長之政務委員十人,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七人,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共同組成行政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議決重大施政方針及向立法院提出法律、預算、戒嚴、大赦、宣戰、媾和、條約等案。行政院直屬機關及其執掌詳見表二

表二:行政院直屬機關及其職掌

機關別
職掌
內政部
掌理全國內務行政事務。
外交部
掌理外交及有關涉外事務。
國防部
掌理全國國防事務。
財政部
掌理全國財政事務。
教育部
掌理全國學術、文化及教育行政事務。
法務部
掌理全國檢察、監所、司法保護之行政事務及行政院之法律事務。
經濟部
掌理全國經濟行政及經濟建設事務
交通部
掌理全國交通行政及交通事業事務。
蒙藏委員會
掌理蒙古、西藏之行政及興革事項。
僑務委員會
掌理僑務行政及輔導華僑事業事務。
(以上部會首長均為政務委員)

中央銀行
掌理發行貨幣、健全銀行業務、維護對內對外幣值穩定等事宜。
主計處
掌理全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務。
人事行政局
掌理行政院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人事行政事宜。
新聞局
主管闡明國家政策、宣達政令、政績、輔導管理大眾傳播事業及發布國內外新聞等事項。
衛生署
掌理全國衛生行政事務。
環境保護署
主管全國環境保護行政事務。
國立故宮博物院
掌理國家文物之保管、清點、整理、展覽及考訂事項。
大陸委員會
統籌處理有關大陸事務。
經濟建設委員會
掌理國家經濟建設之設計、審議、協調及考核事項。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統籌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保健、醫藥、職訓、就學及救助等輔導事宜。
青年輔導委員會
掌理青年職業訓練、就業輔導及活動指導等事項。
原子能委員會
掌理科學及技術之研究發展事項。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掌理全國行政業務之研究發展、綜合計畫、管制考核、行政資訊管理、政府出版器管理及為民服務工作。
農業委員會
掌理全國農、林、漁、牧、糧食及行政事務。
文化建設委員會
掌理國家文化政策及統籌規劃國家文化建設等事項。
勞工委員會
掌理全國勞工行政事務。
公平交易委員會
處理公平交易法所訂事項。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掌理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之研擬、審議及監督其實施事項。
公共工程委員會
統籌公共工程之規劃、審議、協調及督導事宜。
原住民委員會
統籌處理原住民族事務。
中央選舉委員會
掌理中央公職人員、省(市)議員選舉、罷免及縣(市)以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事務之監督事項。
體育委員會
掌理全國體育行政事務。

(四)立法院

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直接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職權。此外對總統、副總統犯內亂或外患罪有彈劾權,但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向國民大會提出。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之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宦吏,任期為三年,連連得連任。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立法委員有向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並可以決議或覆議行政院重要政策,且得經三分之一以上立委連署,封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五)司法院

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大法官十五人,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設大法官會議,審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案件,以合議行之,由司法院院長任主席;同時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以合議行之。

司法院下設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憲法規定法官須起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

(六)考試院

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均特任,任期為六年,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考試院之職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規定為:一、考試: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考試院所屬機關之職掌:考選部掌理全國者選行政事項:銓敘部掌理全國公務人員之銓敘行政及各機關人事機構之管理等事項;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掌理全國公務人員保障事項及統籌處理公務人員培訓事項;公務人員退休譙卹基金監理委員會掌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之審議、監督及考核等事項。

(七)監察院

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此外,得調查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一切設施,依法提出糾正案,栘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近年並依法審核政務官及民意代表等公職人員之財產申報事宜。監察院下設審計部,害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負責審核全國各機關之財務與總決算。

(資料來源:行政院新聞局,中華民國國情介,民86年(一版),頁l7~24。)

五 大法官會議

司法院大法官,行使其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命令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事項之權。就憲法解釋言:其範圍為解釋憲法及法律命令或省、縣自治法、省法規及縣規章有無抵觸憲法之事項。解釋案之聲請,須(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抵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二)人民、法人或政黨之聲請解釋,必以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之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為限。(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須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四)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解釋。憲法解釋案,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暨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之同意,方得通過,但宣告命令扺觸憲法時,以出席人選半數同意行之。

就統一解釋法律命令書:其範圍必須(一)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方得為之。但該機關依法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則不得聲請解釋。(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亦得聲請,但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則不得聲請。統一解釋法律命令案,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暨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大法官每星期開會三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解釋案件並得依請求或逕行通知聲請人、關係入及有關機關說明。大法官議決之解釋文,應附具解釋理由書,運同各大法官對該解釋之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一併由司法院公布之,並通知本案聲請人及其關係人。

(資料來源: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印,中華民國政府組織與工作簡介,民82年(六版),頁221)

六 地方政府的組織及其職掌

自民國三十九年四月訂定「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為要」,及五十六年、六十八年分別訂頒台北市、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並成立地方自治機關及選舉體系。為具徹地方制度法治化,八十三年又制定完成「省縣自治法」及「直轄市但治法」,建立地方自治之法制體系,臺灣省省長、台北市市長、高雄市市長亦已於八十三年底由民選產生。

中華民國地方政府依據「憲法」、「憲法增修條文」、「省縣自治法」與「直轄市自治法」規定,地方設省及直轄市,省之下設縣及直轄市,縣之下又畫分為鄉、鎮及縣轄市,均為法人;直轄市及市之下設區。鄉、鎮、縣轄市、區以下為村、里;村、里以下為鄰。

在中華民國版圖上,省級政府有三十五省,十四直轄市,西藏、蒙古兩地方及海南特別行政區。我國政府於民國三十八年播遷來台,現有效管轄領域為台灣全省,台北、高雄兩直轄市,福建省金門和連江二縣,以及南海的東沙、南沙諸群島。

台灣省下設省些下設省政府及省諮議會。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省諮議會置議員若干人,亦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第十屆台灣省議會議員,及第一屆台灣省長任期至民國八十七年十二二十日止,而前項二種公職人員之選舉,至其屆滿日起,停止辦理。台灣全省行政區畫分為十六縣及基隆、新竹、台中、嘉義及台南五個市,均設有縣(市)議會及縣(市)政府,分別負立法及行政之責。省下各縣之縣長及市之市長均為直接民選,連任似一次為限。福建省下設省政府。福建省政府為福建省之行政機關,設省政府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福建省現轄金門、連江兩縣,均設有縣議會及縣政府,分別赴立法及行政之責。縣長為直接民選,連任以一次為限。

台北市和高雄市兩直轄市亦為有為議會及市政府,市議會為市之立法機關,市議員由市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政府組織關係線--

附注:1. 表示高雄市政未設之單位。

2. 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規建設置文化局,唯尚未成立。

(資料來源:行政院新聞局,中華民國國情簡介,民86年(一版),頁24~27。)

2005-09-29 09:32:5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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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8 05:44:1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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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0 19:14:0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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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9 01:09:06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總覺ㄉ....
另ㄧㄍ比較好ㄟ= =""'
你選ㄉ那ㄍ人
根本就是照抄ㄉ嘛!!!
= =

2009-11-15 11:30:45 補充:
我收回來
2ㄍ人都用抄ㄉ= =

2009-11-15 06:05:10 · answer #5 · answered by 孟瑾 2 · 0 0

其實我到覺得 另一個比較好
簡潔有力不脫題

2007-10-21 08:08:43 · answer #6 · answered by 小小洲 1 · 0 0

這好像是五下社會課本92和93頁ㄉ

2007-06-14 18:08:01 · answer #7 · answered by ROCK筱滿Rita 1 · 0 0

中央政府:(總統府及五院)總統府:三軍統帥,發布緊急命令,任命行政院院長.提名監察委員等等.行政院:負責有關內政.國防.外交.經紀.教育等部會,制定並執行政策.立法院:審查國家預算.制定法律,質詢行政院的施政等.司法院:管理各級法院,掌理司法行政事項,解釋憲法及重大法律等.考試院:舉辦各項國家級考試及公務人員的考核.監察院:負責調查.糾正各行政地方機關,彈劾政府官員等地方政府:直轄市政府:辦理地方自治等事項,以及執行中央政府委託辦理的各項事務.直轄市議會:負責審議地方的法規與預算,並監督地方行政機關的施政.

2005-09-29 11:00:11 · answer #8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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