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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民事案件賠償,不想再見面因反目成仇,去法院提存可以嗎?是不是有限制?聽說需要找不到人,或不知給誰才可以做提存,我不想讓她執行我的薪水,所以要儘快.
若匯款可以嗎?這樣是不是沒保障?一定要給她簽名才可嗎?
訴訟費也是要給原告嗎?訴訟金額70*1.1%計算還是判決金額20萬*1.1%?
20萬週年利率5%如何計算?
請知道的人告訴我一下吧!

2005-09-28 07:43:32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一、200,000元週年利率5%計算式:200,000×5%=10,000元,這是一年的利息。不過法院判決利息都是算到清償日止,所以還是要按日計算,即以10,000元除以365日(每日之利息)再乘以具體之日數(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清償提存是很好的方法,應該沒有限制在找不到人或不知給誰才可以(提存法第9條),所以可以去作清償提存。另外匯款也是很好的清償方式,如果您知道對方的帳戶,可以直接用匯款方式清償,因為除了您的存摺、對方的存摺外,銀行也會留存存提款明細,所以是很好的存證方法。

三、訴訟費用額依您題意所示似乎是對方請求70萬元,法院判准20萬元?訴訟費用額計算方式在92年9月1日才作過大幅修正,所以必須看您是在何時繳的裁判費而有不同,現在是以累進制計算,是接近1.1%,但不是1.1%。您如想知道到底須負擔多少訴訟費用,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對造也可能去聲請,如對造去聲請,您應該也會收到裁定,具體個案均須依法院裁定之數額為準,即使對造要就訴訟費用額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您的財產,也必須先請法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2005-09-28 18:24:2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高大馬 5 · 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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