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每逢大雨必漏,從牆縫滲水進來,因5樓住戶牆壁龜裂所造成,溝通多次無法解決,想請問大家有何法令可約束他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適用嗎?我家是5樓的公寓跟一般大廈不一樣,沒有管理委員會。
若經調解委員會調解無效,上法院時要如何寫訴狀?
多謝各位的幫忙
2005-09-27 18:31:59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燴飯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可是我家公寓約有20年了,承包商說不定都不見了
真的沒有那種自家房屋不修繕好造成鄰家困惱,而必須規定他處理的法規嗎?
2005-09-29 04:32:46 · update #1
法律是保護懂的人。
我覺得你可以上"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相關法規,自己也可以多懂一些。
據我所知,如果沒有事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也就沒事前的共同約定。
至少在寫訴狀時,佐證欄會沒有證明,供法官參考。
一般民事訴訟的上訴狀,法院有在賣。
提訴訟的人要交裁判費,再說明由敗訴方付費。
事件不大,請教調解委員會的義務律師會提供更多意見才對。
我最近看一本書,叫民事訴訟的書。所知道的大約內容。
提供給你參考
2005-09-27 19:09:1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第六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2005-10-05 23:40:29 補充: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其區分所有權人應依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並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前項公寓大廈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以第六十條規約範本視為規約。但得不受第七條各款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之限制。
對第一項未成立管理組織並報備之公寓大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分期、分區、分類(按樓高或使用之不同等分類)擬定計畫,輔導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第六十條 規約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005-10-05 19:40:0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燴飯 2 · 0⤊ 0⤋
依您的狀況看來..您應該跟當初承包建商反應..而非向五樓住戶(除非住戶牆壁龜裂是五樓住戶使用不當所造成)依一般大樓龜裂通常室因為地震所造成.因此您可以向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試者請承包建商出面處理..如果真的協調不成立的話..您再向法院聲請損害賠償..另外再聲請調解時可請建商以及五樓住戶一起出面...預祝您順利解決問題!!
2005-09-28 07:04:3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