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易科罰金--?--易科罰金--的條件為何???
2005-09-26 11:18:02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 7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法定刑最重本刑五年以下,判六個月以下時,得易科罰金
也就是罰錢繳交國庫就不用坐牢的意思
現在要申請易科只要在報到時口頭聲請
不用準備什麼在職證明醫生證明
(辦分期才有必要)
要報到前記得打個電話問書記官要帶多少錢免得白跑一趟
http://blog.xuite.net/carnitintw/law/23074058
2009-03-30 14:38:4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3 · 1⤊ 0⤋
易科罰金是一種易刑處分,判宣告之刑,因特殊事由,不能或不宜執行者,以其他方法代替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的原來條文,是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因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立法院在本年一月四日三讀通過的刑法第四十一條修文,除將最重本刑為三年修正為五年以外,又在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的四個准許易科罰金條件以下,增列「或其他正當事由」的概括條件,讓易科罰金的條件更寬廣,使更多的受刑人都能符合條件,易科罰金來替代短期自由刑的執行。 這次刑法第四十一條的修正,最大特色是將「犯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雖然變動的只是把「三」字改為「五」字,已經使刑法上可以易科罰金的範圍擴大了不少,因為過去所規定的最重本刑三年以下的罪名並不多,尤其是一般人比較容易觸犯的財產上犯罪,大部分最重本刑都在五年以下,像最常見的竊盜罪、詐欺罪、侵占罪等都是,這些犯罪過去除了判處罰金刑以外,只要是被法院輕輕地判幾天拘役,如果沒有宣告緩刑,都要進入監獄接受自由刑的執行,刑法修正以後,這些財產上犯罪,只要判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易科罰金的條件,都可以向指揮執行的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的執行。 徒刑易科罰金的標準,依據刑法第四十一條後段的規定,是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這裡所規定的「元」,指的是銀元。這一元或三元的銀元,依民國二十四年刑法制定的當時的幣值來計算,是很大的數字了,因為當時物價便宜,一個銀元用處多多,一個人若想一個月掙二三十元的工資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經過年代的流逝和幣值的改易,銀元在我國早已不是通用的貨幣,只是法定的貨幣單位。目前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倒」第二條的規定,是以新台幣三倍來折算銀元。亦即銀元一元折算新台幣三元。依此計算,刑法所規定的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換算新台幣三元或九元折算一日,顯然不符合當前情形,故政府又頒行「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倒」將刑法原定易科罰金的數額適度的提高,目前依該條倒第二條的規定,是按刑法原定的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每一天刑期要繳納金新台幣三百元、二百元或九百元。通常法院都是以最高三百元的標準來諭知,每一天刑期要付出新台幣九百元的代價才能折抵。有期徒刑的單位是「月」,執行的時候還要按月之大小換算天數來執行,如果被法院判處六個月的有期徒刑,用罰金來折算,最少要得繳交新台幣十六萬二千元。數目雖然不小,如果跟那些犯了重罪,或者被判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的受刑人必須蹲在監獄裡,一天又一天地數日子來相比是好多了﹗另外更不可以為犯了罪判幾個月徒刑繳些錢就沒事,因為這些規定,大都是對初次犯罪來設計的,如果不思改過的人犯了又犯,法官就不會從輕量刑,那就用不到易科罰金了﹗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兩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易服勞役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六個月。罰金總額折算逾六個月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二項之規定,載明折算一日之額數。易服勞役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易服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勞役之日。」,
2005-09-26 11:47:5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