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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大家.債權是否可以買賣.把債權人的債權買下然後去向債務人索討債務.如果可以買賣.要如何訂立債權買賣契約

2005-09-26 00:38:32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台灣屏東鍾大哥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5 個解答

權利質權之取得現在就讓我來一般性的介紹「權利質權」這個制度。

依照民法物權篇的規定,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及權利質權兩種。動產質權,大家都知道,我們不講。

我們來講權利質權,為了說明,我們來唸幾條權利質權的重要規定,以證明我所講的,是有法律依據的。

民法第九百條規定:可讓與之債權及其他權利,均得為質權之標的物。

民法第九百零四條規定:以債權為標的物之質權,其設定應以書面為之,如債權有證書者,並應交付其證書於質權人。

根據這兩個法律規定,我來向各位報告:第一、那些權利可以設定權利質權?第二、設定權利質權的手續是什麼?

那些權利或債權可以拿來設定權利貿權呢?換一個角度來說,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拿出那一些權利或債權出來設定權利質權呢?可以去挖出客戶那一些權利出來設定權利質權呢?

關於這個問題,我們剛剛說過,民法規定:可讓與之債權及其他權利,都可以拿來設定質權。所以,什麼是可以讓與的債權及權利呢?這時候,就十分重要。我們必須參考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的規定,這一條規定「不可以讓與的權利」有三種:

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換句話說,這一種債權具有「一身專屬性」,只能跟著某一特定的人,例如,父母對子女的扶養請求權。

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換句話說,客戶的債務人與客戶特別約定,不可以轉讓債權,例如,銀行、信託公司定期存單的背面通常都有約定「本存單不可以轉讓」的條款,相反的「可轉讓定期存單」就可以轉讓,所以,定期存單不可以拿來設定權利質權,可轉讓定期存單則可以拿來設定權利質權。不過,在這裡必須分清楚,雖然定期存單不可以轉讓、不可以設定權利質權,但是,我們還是可以假扣押查封它的。

法律規定禁止扣押的債權,也不可以拿來設定權利質權!例如,薪水的三分之二不可以扣押,公務員退休金債權及撫卹金債權。

總而言之,在設定權利質權的時候,務必研究該拿來設定權利質權的債權或其他權利是不是具有可以轉讓的特性,這個問題應該交給公司的法律單位好好研究研究。

接下來,想向各位報告:設定權利質權的手續。

手續有三逍:訂立質權設定契約書,請客戶交出債權憑證,通知客戶的債務人。以下我們來一項一項的加以說明:

第、要求我們的客戶書寫「權利質權設定契約書」 ,雙方各持一份,以我們前面講過的案件為例,內容大概是這樣的:

第一個例子

權利質權設定契約害

立權利質權設定契約書人乙方某某公司,因本公司向第三人某某建設公司購買座落於台北市古亭區某某地段某某地號上之房屋及基地,有向該建設公司請求移轉及交付上開房地之債權,本公司同意將此債權包括建設公司解除契約而應返還價金予本人之權利設定權利質權予甲方。並保證於立此契約書之前,未曾將此債權轉讓或設質於他人。
質權人甲方XX公司

設定人乙方XX公司

見證人 XXX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第二個例子

權利質權設定契約書

立權利質權設定契約書人乙方某某電腦公司,因本公司負責承做第三人某某機關電腦及程式設計工程,於某年某月某日,工程進度完成時,有向該第三人收取新台幣一千萬元之債權,本公司同意將此債權設定權利質權予甲方,並保證於立此契約書之前,未曾將此債權轉讓或設質於他人。
質權人甲方XX公司

設定人乙方XX公司

見證人. XXX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第個要辦的手續是,叫債務人即我們的客戶將他對他的債務人的債權憑證,例如,不動產買賣契約、電腦及程式設計合約的正本交給我們。這樣做,可以防止客戶再將這個權利移轉或設定質權給別人,造成一權利二質權的糾紛,同時,接受債權憑證正本,也可以取得優先、有利的地位。因此,一定要拿到。這個時候,也許你的債務人會說:「我到建設公司去繳房屋價款,必須帶買賣契約書去讓建設公司在上面蓋章,所以契約書可不可以不給你們」 。面對這個問題,我建議貴公司還是應該保有買賣契約書,至於「繳款問題」,寧可派公司的人陪同他去。這樣,日後才不會發生沒有必要的糾紛。另外,如果以股票及其他有價證券來設定權利質權的話,還可能牽涉到背書的問題,比較特別。

第個要辦的手續是「通知客戶的債務人」 ,就是通知妳的債務人的債務人,例如上面例子中的建設公司跟該政府機關。這一項通知程序是利用存證信函或去法院公證處申請發公證函,至於,由誰發通知呢?法律規定由債權人或債務人通知都可以,換句話說,權利質權人跟權利質權設定人通知建設公司或該政府機關都可以。通知以後,發生什麼效力呢?依照法律的規定,發生了可以對抗建設公司或該政府機構發生拘束力,以後如果建設公司或該政府機構不懂「權利質權

設定」的效力,仍然傻乎乎的再對權利質權設定人清償時,權利質權人有權利再叫他付一次,這個官司打起來一定會贏。因此,在這裡就牽涉到「通知」應該在什麼時候通知的問題,關於這個問題,可以這樣說對於權利質權人而言,愈早通知愈好, 一旦晚通知,而第三債務人又已經清償了,就不可以對抗該建設公司或該政府機構,對權利質權人而言,是相當不利的。所以,縱使我們的客戶為了面子,要求我們晚一點發通知,我們為了人情固然可以考慮考慮,但是,也要把握住適當的時刻,在還來得及的情形下,適時地發出我們的通知。

談完了設定權利質權的手續以後,接下來應該來說明「權利質權」的效力。

第一個效力是,前面講過的,權利質權有優先受清償的效力,就係抵押權人就抵押物賣得的價金有優先受清償的權利一樣。

第二個效力是,權利質權的出質人不可以再處分該出質的權利,或使該權利消減或變更。〈民法九o三條〉

第三個效力是,第三債務人,例如前面例子裡的建設公司沒有經過權利質權人的同意,不可以向出質人清償,而應該向質權人支忖或提存在法院,等待質權人依法行使權利〈民法九0五、九o六、九0七條〉,如果建設公司不懂而將產權登記給出質人,那麼建設公司第三債務人要對權利質權人負責。換句話說,這些規定都是用來保讓權利質權人的,以確保質權人的債權。

所以,權利質權是一種大家比較不熟悉的債權確保方式,在支票取消刑罰以後,聰明的人可以好好利用,便能夠做別人不敢做的生意,同時又能夠確保債權的安全。

不過,談了這麼久,我們必須特別指出的是,前面所謂「可以確保債權」的前提必須該第三債務人不會倒閉,譬如說,在前面我們提到的例子裡,必須建設公司及該政府機關不會倒閉,權利質權人才能獲得確保。否則,這個制度的好處都免談了。當然,政府機構是絕對不可能倒債的,所以,在我們的客戶承做政府機關的生意,然後將這這種債權設定權利質權給我們的話,最為穩當,因此,從確保債權的觀點來看,我們應該多拉一點這種生意。至於,第三債務人是建設公

司等等普通公司的時候,我們必須對這些公司做徵信,譬如說,最好他們是台塑關係企業或國泰關係企業等等不可能倒閉的公司!我這樣舉例,大家大概了解我的意思吧?

現在我們大致談完了「權利質權」的制度。如果,大家不健忘的話, 一定還記得我在前面曾經提過「債權讓與擔保」的制度!

什麼是「債權讓與擔保」呢?

其實,它跟權利質權大同小異,只不過它比「設定權利」更過分,換句話說,債務人把他對第三人的債權移轉給債權人,以擔保債權人的債權。就像債務人不將房子設定抵押給債權人,而乾脆將房子過戶給債權人,作為債權之擔保一樣。當然,這種比較過分的擔保方式,牽涉到清算等等的問題,不過,它總是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一0四號判決、66年台上字第五三五號判決等近十個判決所承認的制度,聰明的債權人透過公司法務單位的研究、配合,確實可以用這個制度

來確保債權的。至於,它設定的手績和設定權利質權的手續相同,我就不再重複講解了。

以上談了這麼許多關於權利質權及債權讓與擔保的法律制度,敏感的人一定會覺得它們跟客票擔保及應收帳款融資、應收帳款收買、factoring 很接近,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如果設定權利貿權就是客票融資的話,那麼它叉有什麼稀奇呢?為什麼它值得提倡呢?以下我想就這兩個問題加以說明:

第一、關於權利質權或債權讓與擔保與客栗融資的關係。事宵上,客票融資或客票擔保就是一種特別形態的權利質權或債權讓與擔保,客票的存在是指貨款等債權已經簽發支栗,進一步形成支票債權了,在民國75年1月1日以前,因為支票有刑罰,對客票發票人有刑罰制裁,所以,客票擔保才有優越於普通債榷讓與擔保或權利質榷設定的地方,一旦支票廢除刑罰以後,則除了支票便於交換收款以外,客票擔保是實上與普通債權讓與擔保或權利質權設定己經完全一樣,收客票供擔保,要注意客票發票人的信用必須良好,就跟我們前面講過,取得權利質權一定要注意第三債務人,例如建設公司的信用一樣,本質沒有什麼兩樣。倒是,取得權利質權或讓興擔保有一個好處,就是:作為質權標的物的債權的範圍較客票的範圍廢廣大,在該債權還沒有簽發成客票以前,都可以拿來設定質權或讓與擔保,另外,對於那些根本不簽發支票的公司或政府機構的債權,也可以拿該債權來設定,於是,針對這種範圈較廣的特點,我們可以爭取更多的生意,同時取得更多的權利質權或讓與擔保來確保我們的債權。否則的話,客戶有客票都拿到銀行去貼現了,那還有我們的份?如果我們固執「客票」才要做的話,那就只好慢慢等待了。

第二、要說明閥於權利質權或債權讓與擔保與應收帳款融資、應收帳款收買、factoring的關係。

關於這個問題,其實,權利質權、債權讓與擔保是法律名詞,而應收帳款融資、應收帳款收買、factoring 是商業名詞,兩組實質上是大同小異。

權利質權或債權讓與擔保做多了,推廣夠了,而由個案的確保債權的問題,變成經常性的營業,變成了應收帳款收買或應收帳款收買、factoring 業務,甚至組織所謂factoring公司專辦factoring業務。據悉,目前彰化銀行、合作金庫有這種業務辦法,但卻好像沒有做。也許,這是國內信用觀念與外國不同的表現,惟信用觀念必須改變,而依照我們前面所講的實例及理論,權利質權及債權讓與擔保是一種極有價值新開拓的確保債權的方法,所以,由個案的確保債權到factoring 業的形成,是極有可能的!因此,在這個時機下,只有能夠敏銳而有效適應環境變遷的人能夠獲取勝利。希望您能夠成為一個勝者。


2005-09-26 06:07:10 補充:
先前以為是單純的轉讓,
後來查閱相關資料,才了解其複雜性,找來專業律師事務所的解說,
希望對你有幫助。

2005-09-26 01:45:3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1 0

不曉得你是否曾經遇到急需現金周轉的問題

大家第一時間想到的就是可以跟銀行來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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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30 03:51:3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小陳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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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2 02:48:4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這家不錯 lv333。cC買幾次啦真的一樣
仙凡

2014-08-13 05:23:18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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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9 19:08:07 · answer #5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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