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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在制度上有申請細則.
來控制.管理幼兒園及安親班嗎

老是出事......

2005-09-21 20:12:23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 3 in 新聞與活動 最新活動

1 個解答

 幼教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五月七日
臺(七二)參字第一六七九一號令訂定發布

第一條 本細則依「幼稚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實施幼稚教育之機構為幼稚園。

第三條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之幼稚園,其名稱應冠以所在地地名。公立
國民小學附設之幼稚園,其名稱應冠以該國民小學之校名。由師資培育機
構附設之實驗幼稚園,其名稱應冠以該機構之名稱。
  私立幼稚園之名稱,比照前項之規定辦理。
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之幼稚園,不得以同名同音命名。

第四條 幼稚園之教學應依幼稚教育課程標準辦理,如有實施特殊教育之必要時,
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設置特殊教育班級。

第五條 私立幼稚園依本法第六條第四項之規定設董事會者,其董事會應依左列各
款辦理:

一、董事名額五人至十一人,並互推一人為董事長。

二、第一任董事,除由創辦人擔任外,其餘由創辦人遴選適當人員充任,
並召開董事會成立會議,推選董事長。

三、董事會成立後三十日內,應檢同左列文件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備:
(一)董事會組織章程。
(二)董事名冊。
(三)董事受聘同意書。
(四)董事會成立會議紀錄。

    四、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董事會組織章程之制訂及修訂。
(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三)園長之選聘及解聘。
(四)園務發展計畫及報告之審核。
(五)基金之保管及運用。
(六)經資之籌措。
(七)預算決算之審核。
(八)財務之監督。

五、董事會每學期應開常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董事會由董事 
長召集,並為主席。

第六條 私立幼稚園依本法第六條之規定籌設完竣後,由設立機關、團體或創辦人
檢具左列文件向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立案:

一、園則:包括兒童之人數、班級數、兒童入園出園之手續及免費名
額等。
二、設園園址、園舍所有權證明或租用或借用五年以上之公證契約。
三、園舍平面圖及設備一覽表。
四、財產目錄。
五、基金存款證明文件;應以董事會或創辦人名義專戶儲存。
六、園長及教職員名冊。

第七條 幼稚園兒童得按年齡分班,每班置教師二人。其職員編制得比照國民小學
規定辦理。

第八條 幼稚園園舍以平房或樓房之地面層為限。但樓房地面層不敷使用時,在不
影響兒童安全原則下,得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利用二樓房屋。

第九條 依本法第十五條所為之捐贈,應由接受損贈之幼稚園開具捐贈之項目與數
額連同捐贈證明文件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核屬實後,依規定報請獎勵


第十條 私立幼稚園園址遷移,應先由董事會或負責人開具左列事項,報請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辦理。

一、擬遷往之園址、面積,園舍平面圖。
二、園舍及設備一覽表。
三、園址及園舍所有權證明或租用或借用五年以上之公證契約。

第十一條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罰鍰,在直轄市由該管教育
行政機關報請市政府,在縣(市)由縣(市)政府處罰,並限期繳  
納。

第十二條 私立幼稚園之停辦,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勒令停辦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派員監督其
董事會或負責人清理結束事務。

二、私立幼稚園自請停辦者,應由董事會或負責人申敘停辦理由,報請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辦理。

第十三條 私立學校法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
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二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及
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於私立幼稚園準用之。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2005-09-22 08:24:0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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